近日,19歲四川男子在看守所病亡後其父母申請國家賠償500多萬元一事引發網絡關注。據此前媒體報道,2020年11月,19歲男子易某某在成都市看守所突然因病猝死,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成都市看守所醫療機構的過錯與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負次要責任。易某某家屬據此提出國家賠償500多萬元的申請。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廳兩級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均未同意該申請。2023年10月,易某某家屬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025年4月9日,四川省高院組織易某某親屬與四川省公安廳、成都市公安局進行調解。10日下午,新黃河記者從易某某家屬代理律師處獲悉,雙方已達成和解,易某某家屬對結果表示滿意,但具體和解細節不便透露。
司法鑒定:看守所醫療機構過錯為次要責任
易某某的大姨山女士向記者介紹,易某某是成都市都江堰市人,生前和父母及姥姥、姥爺,一家5口住在一起。易某某於2001年出生,被診斷為發育遲緩、情緒障礙、智力缺陷。2018年,成都安定醫院診斷為精神殘疾。都江堰市殘聯2020年6月核發的殘疾證顯示,易某某屬於精神三級殘疾。
據山女士回憶,2020年7月2日下午,當時不滿19周歲的易某某出門玩耍後,沒有回家。家屬以為孩子可能走丟了。次日晚,家屬突然接到都江堰市蒲陽路派出所民警電話,稱易某某因為涉嫌偷手機被抓。
警方的相關司法文書顯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都江堰市警方刑拘,羈押於都江堰市看守所,7月29日轉成都市看守所羈押,8月7日經都江堰市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9月28日案件移送都江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28日都江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4日,易某某家屬突然接到成都市看守所電話,稱易某某死亡。
易某某家屬要求看守所進行司法鑒定,查明原因。
受成都市看守所委托,北京公大弘正醫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鑒定工作,並於2022年3月2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易某某罹患腦腫瘤、癲癇、門脈性肝硬化,符合肝功能衰竭、肝性腦病而猝死。2022年8月28日,該中心又作出一份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易某某在看守所期間,成都市看守所醫療機構對其疾病的診斷不及時、治療及救治不夠得當,診療行為不符合臨床診療規範,違反了相關法規及規章,其過錯與易某某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其過錯建議為次要責任。”
易某某家屬認為,根據相關憑證,易某某在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已被診斷為“發育遲緩、情緒障礙、智力缺陷”,且為精神殘疾人。然而,相關看守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患有精神疾病的易某某進行收押,後又未對其疾病進行檢查,在羈押過程中未給予應有的關注,最終導致易某某因長期服用抗癲癇藥物致肝衰竭,發病時又延誤治療而死亡,所以,看守所應對易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警方不予國家賠償,家屬提起訴訟
2022年10月31日,易某某家屬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29480元。成都市公安局於2022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國家賠償。易某某家屬不服,向四川省公安廳請求刑事賠償複議。2023年4月26日,四川省公安廳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
新黃河記者梳理警方的這兩份決定書發現,警方未同意易某某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警方認為,都江堰市看守所收押易某某時按規定進行了入所體檢,檢查結果符合收押條件。2020年7月29日易某某由都江堰市看守所轉送入成都市看守所羈押。2020年11月4日淩晨3時許,易某某生病報醫,醫生診斷後進行藥物治療。7時許,易某某暈倒再次報醫後自述腹痛,醫生囑密切觀察。9時許,管教民警和醫生巡監時發現易某某出現表情淡漠、意識不清、小便失禁等情況,醫生檢查後辦理所外就醫手續送成都郫都正誠醫院救治,到達郫都正誠醫院發現生命體征消失,後立即轉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10時48分,易某某經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據此認為,成都市看守所在對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進行監管期間,整個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發現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其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事實,易某某生病報告後,看守民警均及時通知醫生到場進行診治,無拖延、拒絕通知醫生治療等情況,易某某的死亡係因病猝死,其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法院進行司法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2023年5月18日,易某某家屬不服警方作出的決定,向四川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10月15日,四川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四川省高院賠償委發出通知書稱,四川省高院賠償委審理易某某家屬和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廳國家賠償一案,經研究決定於2025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省高院第15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調解。
9日晚,新黃河記者采訪了易某某家屬代理人周兆成律師。周兆成表示,在公民被羈押期間,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保障被羈押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成都市公安局作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不作為情形,且與公民在羈押期間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周兆成稱,調解工作從9日上午9時30分開始持續到17時才結束,調解開始時主要是卡在賠償金額上,雙方差距太大。“一方麵悲劇發生後,易某某家屬存在較大實際物質損失,包括未來的喪葬費用以及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另一方麵,易某某家屬遭受的精神創傷也不容忽視,失去親人帶來的痛苦很難用金錢衡量,法律規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時需要考慮家屬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情況等。在國家賠償中,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次要責任承擔的比例通常在20%至40%之間。具體到本案,由於看守所過錯明顯,應該承擔接近40%的賠償責任。這起案件涉及多方過錯,尤其是看守所的醫療錯誤和延誤治療,導致易某某死亡,也給其家屬帶來了巨大的傷痛。”
10日下午,周兆成告訴記者,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易某某一家對結果表示滿意,具體和解細節不便透露。記者隨後聯係了山女士,對方稱,調解一事全權交給了律師處理,具體細節她目前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