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今年72歲,林女士54歲 。兩人2009年5月22日登記結婚。兩人婚後未生育子女,而林女士與案外人育有一子。
早在2021年4月26日,老王就曾起訴離婚,雙方於2023年6月28日經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判決書中,林女士自述老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矛盾的根源主要是房產利益糾紛。
2023年12月13日,法院判決老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指定老王的兒子小王為其監護人。老王稱,離婚後林女士為爭奪財產,不僅藏匿他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還收取他承租商鋪的租金,兩人反複爭吵,導致他2023年兩次腦梗住院,最終被鑒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此外,老王還透露,在他住院治療期間,林女士將其偷偷帶離醫院,並多次以滿足其生理需求為條件,要求老王對其言聽計從。
2024年2月26日,一則《關於房屋征收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讓事情變得更加複雜,老王的房產被列入了征收範圍。
老王表示,林女士為了爭奪征收補償利益,實現為案外人兒子買房的目的,於2024年3月1日哄騙並帶走自己,向婚姻登記處隱瞞他無行為能力的事實,辦理了結婚登記。老王稱自己當時對於愛情、婚姻、配偶、結婚的後果,及其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結婚而發生重大變化等,是沒有認知和判斷能力的。
老王認為,再次結婚時自己已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辨認自身權利義務,沒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因此這段婚姻應被判定無效。
然而,林女士在法庭上堅決不同意老王的訴訟請求。她辯稱,辦理結婚登記時,自己對老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況並不知情,婚姻登記機關也未發現老王存在行為能力異常的情況,整個登記過程合規合法,不存在刻意隱瞞行為。
林女士還強調,複婚後在她的照顧下,老王的身體和精神狀態逐漸恢複,生活質量明顯提高。此外,她指責小王試圖通過訴訟手段獲取老王的財產利益,尤其是拆遷補償方麵的利益,這一行為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應受到譴責。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隻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而本案中老王和林女士的婚姻並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此外,我國法律並未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作為婚姻無效的法定要件。
最終,法院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有網友提醒,重大財產還是應該早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