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縣的甄先生停在路邊的汽車突然起火,車輛受損嚴重,然而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拒絕,因為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起火原因很可能是一個9歲小男孩亂扔鞭炮造成的,不屬於保險的保障範疇。隨後車主甄先生找到了男孩家長,要求賠償車輛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後,車主甄先生將男孩家長告上了法庭。
路邊車輛起火 疑似9歲男孩亂扔鞭炮造成
畫麵顯示,當天下午,一個小男孩從遠處走向了被燒毀的白色汽車,邊走邊低頭玩著疑似鞭炮的物品,隨後小男孩來到了停在路邊的白色汽車前方,將一個疑似鞭炮的物品丟進了汽車的防撞梁空隙裏。大約三分鍾,這輛白色汽車的前部開始起火,火勢不斷加大後,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最終在多位居民的幫助下火很快被撲滅,但汽車已經受損嚴重。
桑植縣人民法院瑞塔鋪人民法庭庭長
梁婷:這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一份視頻資料,視頻中這輛白色的小車就是原告甄某某的受損車輛,這位走向車輛的這個小孩兒就是被告劉某的孩子劉某某。可以從視頻中看到,劉某某在走向受損車輛的途中,手中就一直有點和丟的動作。在他走到原告車輛的前部,可以看到他明顯有往原告車輛裏麵丟放東西的一個動作。
男孩家長答應賠三萬元 但並未支付
通過畫麵可以看到,在男孩往車輛前部保險杠空隙丟放鞭炮3分鍾後,車輛開始起火。正因如此,保險公司認為這場火是人為造成的,不屬於保險保障的範疇,因此拒絕理賠。於是,甄先生通過電話找到了小男孩的家長,要求賠償,由於彼此認識,最開始雙方達成了賠償三萬元的口頭協議,但男孩家長當時並未支付。
後來,甄先生將車送到了4S店維修,4S店工作人員告訴他,要完全修複車輛需要近八萬元。隨後,甄先生將之前的三萬元賠償要求提高到了六萬元,並通過第三人告知了男孩家長,而對於六萬元這個金額,男孩家長一方並不認可。
梁婷介紹,對於原告所提交的車輛維修鑒定材料,被告方也認為,第一,這是原告自己單方去調取的。第二,這是原告日常保養車輛的4S店,都是他的熟人,所以他對這一份車輛估價單和鑒定費不相信,也不認可。
經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後,甄先生最終決定將小男孩的家長劉先生起訴到法院。
男孩家長不認可原告車主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中,原告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現場的視頻資料,以及4S店出具的車輛維修估價單等證據材料,要求被告方男孩家長劉先生賠償所有的車輛維修費用以及鑒定費用。在一審的第一次庭審中,被告男孩家長對原告車主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均不予認可。
梁婷介紹,被告方還是堅持認為,雖然視頻中顯示是他們的孩子,但是並不認可孩子往車輛內丟放的是鞭炮,而且在孩子走後3分鍾左右,車輛前部才起火,也不能夠排除有其他原因導致車輛起火。
庭審焦點 車輛起火是否跟男孩行為有關
在一審的第一次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圍繞車輛起火是否跟男孩行為有因果關係、車輛損失估價是否合理等問題展開辯論。為了查清事實,辦案法官展開了進一步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辦案法官來到了當地派出所,調取了民警對男孩的詢問筆錄。在詢問筆錄中,涉事男孩稱自己隻是用打火機點了兩下受損白色汽車前麵的網格位置,但並沒有點燃白色汽車,隨後便離開了。對於小男孩的這個說法,法官結合現場視頻進行了仔細分析,發現小男孩的說法與視頻畫麵並不一致。
桑植縣人民法院瑞塔鋪人民法庭庭長
梁婷:被告的小孩從車輛對麵的馬路邊走往車輛途中,一直有點和丟的動作,在小孩走到起火車輛前部位置時,依然往車輛內丟放了一個鞭炮。
法官認為丟鞭炮行為與車輛起火有因果關係
雖然小男孩否認了丟鞭炮的行為,但通過對視頻畫麵進行分析,法官最終認為丟鞭炮的這個行為確有發生。同時法官還認為,小男孩丟鞭炮的行為與車輛起火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梁婷介紹,在小男孩丟放東西後的3分鍾,車輛便發生了起火,但在視頻中可以看到,這三分鍾之內沒有其他人員進入過該車輛,也沒有其他的機動車與車輛發生過摩擦或者是碰撞。所以從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就可以證明,被告劉某的兒子劉某某往原告車輛裏麵丟放的是鞭炮,再結合4S店所出具的鑒定書可以看到,它這裏說該車輛起火原因係外部因素,非本車質量原因,它們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被告劉某的兒子劉某某往車內丟放鞭炮的這一個動作導致車輛起火,原告受損這一事實。
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8萬餘元
針對雙方關於4S店是否具有鑒定資質、車輛損失估價是否合理的相關爭議,在一審的第二次庭審中,法院通知4S店的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參加了庭審,庭審中,4S店工作人員對車輛維修項目及金額當庭進行了詳細解釋。根據4S店工作人員出示的材料和當庭解釋,法院認為,這家4S店具備對車輛維修進行估價以及對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鑒定的資質和能力。同時在庭審中,法官還告訴男孩家長劉先生,如果依然存有異議,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重新提起司法鑒定,但劉先生並未提交重新司法鑒定的申請。
隨後,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男孩家長劉先生賠償原告車主車輛維修費79688.7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84688.7元。
梁婷表示,如果被告不申請司法鑒定,那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自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就是他又不認可這個金額,他自己又不申請鑒定,那我們就覺得4S店可以作為評估的依據,這個費用可以認定。
男孩家長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後,男孩家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通過視頻畫麵無法確認孩子扔的就是鞭炮,而不是別的物品,而且車主甄先生也存在路邊亂停車的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對於4S店的鑒定資質和鑒定結論仍然提出疑問,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進行改判,二審法院將如何認定呢?
二審庭審中,上訴方男孩家長首先陳述了上訴理由,他們認為一審中,關於責任認定和損失認定都存在問題。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陳建琳:在責任認定方麵他的理由有三個方麵。第一個方麵,小孩向車主的車內隻是扔的打火機,而且車輛也不能排除因為質量問題而產生自燃的可能性。因此小孩的行為與車輛的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第二個理由,小孩的家長認為一審判決不應當苛以一個9歲的小孩以全部責任。第三個上訴理由,小孩家長認為車主將車輛隨意停放在馬路邊上,而沒有停放在合法的停車位,那麽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小孩的責任。
男孩家長對4S店鑒定資質和結論持有異議
而對於一審中車輛損失的認定,上訴方男孩的家長依然對4S店的鑒定資質和鑒定結論持有異議。認為4S店出具的車輛損失報價單,4S店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那麽它出具的報價單,不能夠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證據以予以采信。
對於上訴方的這些理由,被上訴人車主甄先生在二審庭審中發表了答辯意見。
在雙方發表完意見後,法庭總結歸納了本案的爭議焦點:上訴人是否應當對被上訴人車輛的損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比例如何劃分?一審法院對這個損失所有的認定是否正確?
男孩家長承認扔東西行為 但不認為是鞭炮
隨後庭審圍繞雙方的爭議焦點問題展開,在二審庭審中,男孩家長一方改變了一審中男孩隻是用打火機點了兩下車但沒點著的說法,而是承認男孩確實往甄先生車裏扔了東西,但認為扔的不是鞭炮,而是撿來的打火機,因此車輛燒毀不能確定是男孩的行為導致的,更可能是車輛自身存在問題。
男孩父親劉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路上撿拾打火機,出於好奇好玩,無知扔到車旁,一般常理來講,是不存在扔個打火機就能引起汽車燃燒。除非車輛本身存在一定質量問題,維修不當等問題。
對於上訴方這個說法,車主甄先生在二審庭審中認為是擦炮。
男孩家長認為車主路邊停車也有過錯
除此之外,相對於一審,二審中上訴方還提出了車主甄先生也存在過錯的新主張,認為甄先生也應當為車輛燒毀承擔責任,並相應減輕小男孩的賠償責任。
男孩父親劉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被上訴人將自己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區,且停放在305省道道路內側,人來人往的集鎮上,對車輛的安全完全不顧,也存在很大的過錯,結合成年人和小孩子對損失過錯大小分析,車主也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二審法院對雙方爭議焦點新主張逐一審理
二審中,法院對雙方的爭議焦點和新主張逐一進行了審理,包括男孩到底往車裏扔了什麽、車主將車停在路邊是否也應承擔責任等問題。
對於男孩往汽車裏扔的東西到底是什麽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提交的視頻資料來看,雖然其清晰程度無法看清男孩丟放的具體物體是什麽,但是通過視頻可以看到,男孩從案涉車輛後麵走過來時,手中一直有點、丟的動作,再結合視頻中鞭炮燃放的聲音,認定男孩往案涉車輛前部的防撞梁空隙裏丟放的是類似鞭炮的物體已達到高度可能。
至於派出所詢問筆錄中男孩自己沒有認可扔鞭炮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不排除是因為男孩係未成年人,在派出所不免情緒緊張所致,未能還原事件全部過程可以做出合理解釋。
同時辦案法官還指出,男孩往車內扔鞭炮的這個行為也直接反映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存在安全教育不到位的問題。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建琳介紹,民法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監護人監護職責的規定是很全麵的,包括方方麵麵,包括對未成年人的自身的人身安全、自身的財產安全和財產的處分,以及未成年人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都要進行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或者進行引導。小孩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肯定是要由家長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
二審法院認為車主無過錯無需擔責
而對於車主甄先生將車輛停在路邊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超出了一般人可能預見的範圍,與車輛停靠位置也無關聯,因此,車主甄先生對車輛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無需分擔責任。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經過對爭議焦點問題進行逐一認真審理,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
對於這起案件,法律專家表示,其判決結果具有十分典型的教育意義,未成年人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的,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於未成年人無法充分認識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因此家長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監護人職責,引導未成年人不要進行危險活動,以免類似的案件發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年齡小不等於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國民法典監護製度的設立目的之一便是要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和管束,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這個案例對家長和監護人也是一個警醒,不應當抱著僥幸心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安全教育,避免孩子的不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