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利率6000%,誰在圍獵“特殊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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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利率6000%,誰在圍獵“特殊借款人”

業內人士認為,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不僅存在違規問題,從實質上看也是高利放貸的共同行為人。對此,借款用戶可以同時起訴放款人和平台,法院會支持借款人追回超過司法保護的利息部分

文|《財經》記者 張穎馨 嚴沁雯

編輯|袁滿

時隔八年後,曾因女大學生“裸條”借貸引發熱議的“借貸寶”平台,再度被央視點名。

3月15日,據央視“3·15”晚會報道,有借款人以“電子簽”的方式,通過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借款,而通過前者借款年化利率超過2200%,後者借款年化利率近6000%。與此同時,平台上的放款方通過做假賬號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甚至連去世人的信息亦可使用。

針對央視曝光內容,借貸寶、人人信方麵相繼回應稱,立即成立整改小組,徹底解決業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並將以最大決心落實整改。此後,借貸寶再發聲明稱,已暫停新增欠條的服務。

3月16日淩晨,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政府通過官網披露,錦江區財政局(區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組)第一時間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建工作組,赴借貸寶平台所在公司開展聯合調查,已依法責成企業暫停平台運營。

同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文向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倡議,嚴禁為高利貸、套路貸、收取砍頭息、暴力催收、非法貸款中介等違法違規活動提供技術便利或信息掩護,嚴禁利用技術手段(如偽造身份信息)、幫助合作方(如職業放貸人)或誘導消費者(如選擇欠條)逃避金融監管。

一時間,披著“合法外衣”電子簽的高利貸登上熱搜。業內人士認為,高利貸的存在並非電子簽造成,後者隻是一個工具。而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不僅存在違規問題,從實質上看也是高利放貸的共同行為人。對此,借款用戶可以同時起訴放款人和平台,法院會支持借款人追回超過司法保護的利息部分。



利率近6000%:電子簽如何滋生高利貸

電子簽如何淪為高利貸的“溫床”?據央視報道,在短視頻平台以及其他網絡社交媒體上,存在大量以“電子簽”為憑證產生的眾多相似借款成功案例。

借款人洪先生向央視記者表示,自己向放款人借款5000元,實際隻有3500元轉賬,可平台欠條上的借款金額卻登記為5000元,短短7天,就要額外還1500元利息。據悉,洪先生電子簽走的是借貸寶平台,實際年化利率高達2234.69%。

根據央視調查,洪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多位在借貸寶上簽條借款的消費者透露,在借貸寶這個平台上,不要求借錢雙方上傳交易憑證,而且放款、收款還隨意由放款人和借款人自由選擇通過支付平台完成,平台根本不監管,也不詢問。但隻要借貸行為發生,借貸寶平台每單都向借款人收取“出證費”,但借款人如果還不上錢,借貸寶平台又向借款人提供辦理展期服務。

由於無法按期還錢,洪先生被放款人要求在借貸寶平台上支付展期費用,延長7天時間還款,且標明不收利息。不過,如果要達成借款的展期,放款人私底下讓洪先生每天另轉300元利息,否則不同意延期還款。

無奈之下,洪先生隻能辦理借款展期。由於在辦理展期時,形成了新的債務關係,借貸寶平台再次收取了洪先生出證費。多次展期後,洪先生發現自己已經還了7000多元,早就超出3500元本金。

簡而言之,隻要放款人沒拿到他想要的全部利息,就不同意把借貸寶平台上的欠條撤銷掉。欠條就會一直留在那兒,就意味著這筆賬一直逾期,借貸寶平台就能夠不停地收逾期費,洪先生的債就像滾雪球一樣,越來越多。

在另一電子簽平台人人信上,借款人王女士告訴央視記者,自己借了30000元,到賬14000元,約定還30000元,扣除了16000元,說是利息。通過人人信平台,借款年化利率高達5959.18%。



(圖源/央視新聞)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在借貸寶、人人信這些電子簽平台上簽條借款的人表示,即便遭遇了放款人的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由於不清楚其真實身份信息,根本沒辦法起訴。

借錢雙方都在同一個平台上登記注冊認證,平台也留存了詳細記錄,借款人為何找不到放款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李經理向央視記者介紹了規避法律監管的“秘籍”,即目前他們平台上的放款方,很多都是通過做假賬號來規避法律風險,目的就是讓受害人找不到起訴對象。



(圖源/央視新聞)

對於放款人的實名認證如何通過平台審核實現“做號”,李經理表示,“你要找一個人,找一個老頭、老太太,找一個村裏的人,或者找一個殘疾人,老人可能還有殘疾,法院肯定帶不走。”其同時強調,人臉識別是一種高科技,不需要人在,也不需要人活著。

“有了這些辦法,電子簽平台的‘實名認證’就成了擺設,即使是被人告,平台給出去的放款人資料,也是無法查證的。這樣設計的商業模式,放款人通過電子簽放高利貸掙錢,平台不斷通過電子簽欠條收借錢人的手續費,出了問題,誰也不用擔責任。”李經理說。



業務存爭議:監管出手,平台整改

針對央視“3·15”晚會曝光內容,借貸寶、人人信方麵先後回應稱:公司立即成立整改小組,徹底解決業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繼續主動與警方配合嚴厲打擊不法分子,更好保護用戶權益,懇請社會各界監督。同時,向所有受影響的用戶及公眾致以誠摯歉意,並將以最大決心落實整改。

對於上述回應,眾多網友並不認可,“如此高的貸款利率、如此多的套路,建議嚴懲、封禁”“借貸寶的業務長期以來都踩在監管‘紅線’上”……

根據借貸寶官網,其定位於借條欠條、個人借錢、企業融資平台,主要提供“打欠條”“打借條”“優選貸”“理舊賬”“親友借”等服務。截至目前,平台已運營九年,注冊用戶數達1.4億,登記借條數1.1億筆,成功借款人數達1000萬。

天眼查顯示,借貸寶平台運營主體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者成立於2014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璐,注冊資本30億元,控股股東為成都雲借寶科技有限公司,後者實控人是借貸寶(香港)有限公司。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如火如荼階段,“借貸寶”常被市場提及。其於北京成立之初,頗受資本市場青睞,分別於2015年8月14日和2016年1月25日獲得兩輪融資,共計45億元,估值金額一度高達500億元。

但借貸寶的“熟人借貸”等業務模式一直備受市場質疑,此前的2016年,其被媒體爆出女大學生“裸條”借貸等事件,引發輿論關注;同年11月,借貸寶被央視《焦點訪談》點名。

彼時,央視報道指出,大量用戶通過借貸寶借入資金,最高可達一二百萬元。而此前的2016年8月24日,多部門聯合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借貸寶明顯超越這條紅線。

此後,借貸寶曾嚐試過業務轉型。與此同時,2021年至2023年期間,借貸寶又數次卷入套路貸案件,如2023年2月,據四川內江市公安局披露,有組織通過借貸寶等平台虛增與“砍頭息”金額一致的“保證金”,非法獲利上億元。

伴隨部分核心人員、員工的離開,借貸寶總部從北京遷往成都,並逐漸淡出大眾視野。直到此次央視“3·15”晚會曝光,其再次成為焦點。有借貸寶前員工向《財經》表示,“高管對業務模式的構想一直比較理想化,在實際運作中卻淪為高利貸或違法犯罪的‘溫床’,不可持續。”

3月16日淩晨,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政府通過官網披露,錦江區財政局(區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組)第一時間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建工作組,赴借貸寶平台所在公司開展聯合調查,已依法責成企業暫停平台運營。

同日下午,借貸寶再發聲明稱,平台已暫停新增欠條的服務,未來將嚴格限製欠條功能的使用,杜絕陌生人間的非法出借行為,並幫助用戶識別非法借貸陷阱。

同樣被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另一電子簽平台——人人信,根據天眼查,人人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法定代表人為馬俊,注冊資本226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數據處理服務、企業管理谘詢等,該公司由馬俊全資持股。

人人信官網顯示,其定位為綜合信用服務平台,使用場景包括“電子借條”“電子白條”“擔保交易”“簽署合同”等。截至目前,平台已運行七年,簽約60個場景,履約記錄達9000萬條。合作機構包括北京銀行、百融金服、考拉征信等。



“特殊借款人”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市場關注,為何有用戶會願意借貸款利率近6000%的錢?央視報道中提及,2025年年初,洪先生和王女士急需資金周轉,在網絡上找到願意放款的人。盡管對方給出的利率高得離譜,但二人救急心切,還是咬牙接受了。

“央視報道中,洪先生和王女士的故事並非個例。他們代表了一類群體,因征信瑕疵、收入不穩定或缺乏抵押物,被持牌金融機構拒之門外的借款人。疫情後,這類人群進一步擴大,而高利貸卻以‘快速到賬’‘無審核’為誘餌,精準收割這些‘信用難民’。”有金融業人士撰文指出,高利貸的暴利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這類特殊群體的需求。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告訴《財經》,高利貸亂象的存在並不是電子簽造成的,電子簽本身隻是一個工具,相關電子合同的條款以及合同當事人是否接受這些條款才是關鍵。

“當一部分借款人因個人信用不良或還款能力差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在法律保護的利率範圍內借到錢,就不得不去承擔更高的利息。隻要有需求,那駭人聽聞的超高利率就會有存在的土壤。當然,不排除一些不法機構通過誘導、誤導的方式讓借款人在沒有充分了解合同真實利率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夏海龍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些平台與放款人共同圍獵“特殊的借款人”。

在放款人的高利貸、暴力催收等行為中,借貸寶、人人信等電子簽平台,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借款人又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認為,上述過程中平台是否違規,首先要看平台有無合規資質,比如是否具備牌照資質、是否符合監管規則等;其次,看平台在信息告知上是否盡責,比如“砍頭息”是否告知借款人,是否存在誤導宣傳等;再者,平台要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對於借款提供方等信息,要明確告知用戶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借款人保留證據,可以起訴平台和放款人。現階段法律不支持免除合理範圍內的本金和利息,所以借款人還是需要還本付息。”盤和林向《財經》表示。

“平台不僅是違規的問題,從實質上來看也是這種高利放貸的共同行為人。借款用戶可以同時起訴放款人和平台,法院會支持借款人追回超過司法保護的利息部分。”夏海龍告訴《財經》,正常情況下,若雙方已簽訂合同,會有放款人的相關信息,借款人可起訴立案。需要注意,平台有義務提供真實的聯係信息,否則借款人可起訴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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