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數百萬理財款取不出 刷新聞才發現被銀行挪用
紅星新聞
2025-03-14 10:34:18
▲老吳夫婦的銀行流水顯示,錢存入銀行後不久又被轉出
2023年,老胡在瀏覽本地新聞時,看到紅星新聞於當年7月20日發布的《500多萬理財存款被客戶經理對外放貸,蘭州夫婦起訴銀行,因事涉犯罪公安已立案》報道,發現報道中放貸的客戶經理劉泉,和找借口不付自家數百萬元理財產品的竟是同一人,遂報案。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多份案件判決書顯示,在劉泉所涉的刑案中,2024年5月20日,甘肅蘭州西固區人民法院查明,劉泉曾利用任交通銀行一支行行長等職務便利,挪用資金1443萬餘元被抓,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6年;追繳違法所得600多萬元,返還給幾名被害人。其中應返還老胡344萬餘元。
另一邊,老胡還對涉事支行提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為,該支行對工作人員監督不力,老胡自身也存在過錯,老胡家損失的344萬餘元其中7成由支行賠償,剩下3成由老胡自行承擔。而前述2023年報道中的當事人老吳和妻子老劉,同樣也提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訴訟,一審法院亦分別判決涉事支行賠償其7成損失。
紅星新聞了解到,三起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均已上訴。記者獲取的法院傳票顯示,案件將於3月20日開庭審理。
理財的數百萬元取不出
看新聞才知道被挪用
1963年出生的老胡在家中排行老大,前些年來其發妻、弟弟相繼得重病,經曆湊錢、借錢治病後,兩位親人均去世。老胡覺得,自己因輕信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原工作人員劉泉,“連看病錢都討不回來,愧對家人”。
2023年7月,老胡在家中上網,突然看到一則新聞,報道中被害人老吳夫婦和自己經曆相似,都是在自家附近的天鵝湖支行存錢時,被劉泉以高利息“忽悠”。
▲老吳夫婦銀行流水顯示,有大額錢款支出給陌生人
老吳及其妻子老劉,與老胡的年齡相仿。2009年10月8日,劉泉調入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擔任客戶經理,開始給老胡、老吳夫婦辦業務,後來三人均成為了交通銀行的沃德客戶(類似VIP客戶)。
老吳夫婦的女兒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大約在2013年,當時交通銀行的工作人員建議老吳夫婦辦理可網上轉賬的U盾。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劉泉在交通銀行的職務曾經曆升遷又降級,從最初的交通銀行蘭州天鵝湖支行助理沃德客戶經理、沃德客戶經理,到蘭州銀安路支行普惠型支行行長,後成為天鵝湖支行小型支行副行長。2020年3月後,他在蘭州多個交通銀行的支行擔任沃德客戶經理。
老吳夫婦回憶,2013年時,劉泉向老吳夫婦推薦年收益可達10%的理財產品,還聲稱這是一個向銀行“大客戶”開放的“得利寶”軌道交通項目,“由交通銀行擔保,風險不大”。老吳夫婦遂決定先買40萬元的理財產品試一試。2013年3月18日,老吳與交通銀行天鵝湖支行簽訂“得利寶”理財產品質押借款合同。
吳女士稱,父母最開始還比較小心,出於對銀行方和銀行高級經理劉泉的信任,後來家裏的流動資金大都投入在這個理財產品上,贖回期限為7日至幾個月不等,到期後也常是連本帶息繼續滾做。幾年下來,年利率逐漸由最初的10%降到了8%。
老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的情況和老吳夫婦類似,出於對銀行方和劉泉的信任,他不僅把妻子早年在國外掙的養老錢都投入理財,還幫父母以及弟弟妹妹把積蓄都投在這裏理財。
按照吳女士的說法,她的父母成為沃德客戶後,每次續購這款理財產品時,都是帶著U盾,到不用排隊的沃德專區辦理;辦理業務時,看不到劉泉使用電腦頁麵的情況,當劉泉告知父母需要輸入密碼或者簽字時,父母就按照其提示操作。
老胡說,2017年起,原來理財的錢一直提不出來,每次找劉泉他都會找理由說暫時取不出來,自己不知道怎麽跟家人交代;而妻子又罹患癌症,錢不夠他隻有四處借錢治病,妻子生前都懷疑他“有外心”。2021年、2022年,老胡妻子、弟弟相繼因病去世。
案件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劉泉在接受審訊時說,2022年9月他當時已離職,後被帶到一個賓館,他提出用自己的房子抵賬給老胡,並和老胡簽了《抵賬還款協議》。
▲案件判決書截圖
對於這一協議,老胡說,親人去世後,他不是恍恍惚惚獨自悶在家裏,就是去找劉泉要錢。記者詢問老胡為什麽不去報案,老胡說自己一直相信銀行,劉泉也特別能說會道,所以一直未報案。他簽協議時迷迷糊糊的,又擔心劉泉被抓更沒人還錢等情況,即使簽合同的前提是需要銷毀之前的合同原件,他還是簽下了協議。
案件判決書顯示,劉泉稱,因為種種原因,該協議並未履行。
老胡說,自己簽後過幾天才反應過來,案件後來也進入了司法程序。因部分錢款是轉給劉泉以外的人,自己提交的一部分證據無原件,未被法院采信,也因此無法追回。
2023年7月,紅星新聞發布老吳夫婦的理財存款被客戶經理劉泉對外放貸的報道,老胡刷到這條新聞後,才知道原來自己的錢是被劉泉挪走了,這才去派出所報案。
涉案上千萬
銀行前員工挪用資金獲刑6年
案件資料顯示,劉泉因涉嫌挪用資金罪,於2023年6月被刑拘。2024年5月20日,甘肅蘭州西固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劉泉在交通銀行兩個支行工作期間,與老吳夫婦、老胡相熟,利用其職務便利,在為老吳夫婦、老胡及老胡家人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犯案。
2013年至2017年期間,劉泉將老吳夫婦交通銀行卡內欲購買“得利寶”理財產品的890萬元資金挪至個人控製的銀行賬戶中,先用於其個人投資理財,後進行高利轉貸,截至案發時尚有近284萬元未歸還。2011年至2022年期間,劉泉將老胡及其家人欲購買理財產品的543萬餘元挪用,截至案發時尚有344萬餘元未歸還。
此外,在2021年8月23日,劉泉還利用職務便利,擅自用儲戶李某的銀行存單質押,在李某名下貸款10萬元後,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
法院認為,劉泉身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及客戶資金用於投資理財、高利轉貸、歸還個人借款等,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劉泉犯罪涉及1443萬餘元,其中未歸還的637萬餘元予以追繳,其中283萬餘元返還老吳、老劉;344萬餘元返還老胡;10萬元返還李某。
▲案件判決書截圖
三人以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支行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老吳、老吳妻子老劉和老胡三人還分別將天鵝湖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刑事案件認定的劉泉未還理財款存款和相關利息。三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審理,且均已於2024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
3份相關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有3個:老吳夫婦、老胡各自與天鵝湖支行之間是否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係;天鵝湖支行應否向他們返還理財款並支付利息;案件與劉泉的刑事案件的關係。
對於焦點一,法院審理認為,案件所涉款項係天鵝湖支行原負責人劉泉借助其身份,以獲取高收益為由引誘騙取三名原告購買其虛構的項目理財產品。在此過程中,劉泉讓三名原告將其交通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轉給其指定的其他案外人,劉泉在三名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將三名原告認為的理財款項用作其個人投資使用。刑案判決中,劉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三起民事案件中,三名原告從銀行購買的真實的理財產品收益在年利率4%至5%左右,而劉泉向其承諾高達8%至10%。三名原告應當認識到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利息,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劉泉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天鵝湖支行的意思表示,三名原告與天鵝湖支行之間未成立委托理財合同關係。
對於焦點二,劉泉之所以能夠實施犯罪,主要原因在於其先後擔任銀行的客戶經理、副行長、負責人。三名原告因信任劉泉的身份,對其產生信賴並疏於防範,最終導致資金損失。這與天鵝湖支行對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密不可分,該支行在本案中具有明顯過錯,應對三名原告的資金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天鵝湖支行對三人資金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老吳、老劉和老胡45萬餘元(此金額的計算扣除了劉泉已返還給老吳的76萬元)、98萬餘元、240萬餘元,其他30%的資金損失由三人自行承擔。
對於焦點三,法院認為,相關刑事判決書雖判決劉泉向老吳、老吳妻子老劉和老胡三人返還不等金額,但老胡等三人並未得到發還的款項,且能否發還以及發還時間、金額難估。在三人的損失未因刑事判決書的執行而得彌補或者消除的現實情形下,三人有權訴請交通銀行天鵝湖支行賠償損失。三人若能取得發還的款項,基於避免雙重獲賠而受利的理念,應在雙重獲賠的範圍內向交通銀行天鵝湖支行返還相應的款項。
綜上,在這三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訴訟中,法院分別判令天鵝湖支行向三名原告老吳、老劉和老胡賠償損失45萬餘元、98萬餘元、240萬餘元,駁回老吳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從吳女士處了解到,民事案件判決後,三名原告和被告天鵝湖支行均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