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本以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毒販,自己會構成重大立功,從而獲得從寬處罰,但最終法院認定他為獲得立功情節約購毒品並予以揭發,屬於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不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了第4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金某等組織賣淫案。金某因組織賣淫主動投案,在取保候審期間,為求立功主動約購毒品。宿遷中院認定其不構成立功,更不構成重大立功。
據了解,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金某與臧某樂、鄭某、戈某宇共同出資開設養生會所,組織7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四被告人組織他人賣淫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2萬餘元。其中,金某分得76485元。案發後,金某主動投案,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另查明,金某於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取保候審。其間,為了能夠被認定為立功從而得到從寬處罰,金某主動尋找立功線索,通過網絡聯係李某朋購買毒品。2019年12月,金某為試探能否從李某朋處購得毒品,在福建省廈門市從李某朋處購買了1.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1月,金某為獲得更大幅度從寬,向李某朋約購甲基苯丙胺100克,商定在廈門市進行交易。後金某赴廈門市,並向廈門市公安機關揭發該販賣毒品犯罪行為。在商定的交易地點,公安機關根據金某提供的線索將攜帶110.61克甲基苯丙胺的李某朋抓獲。2021年11月,李某朋因上述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的行為被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相關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此外,金某還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臧某樂、金某、鄭某、戈某宇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同時,認定被告人金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以及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據此,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訴,稱其揭發的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蘇13刑終140號刑事判決,認為原判認定金某犯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金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約購毒品並進行揭發的行為不構成立功,更不構成重大立功。原判認定金某的上述行為構成立功不當,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應加重金某的刑罰。因此維持對金某的定罪量刑。
此案的裁判要點有兩個:1.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為獲得立功情節約購毒品並予以揭發的,屬於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不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對於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判認定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有誤的,二審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一審判決存在的錯誤,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