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記者3月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檢發布了第五十六批指導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為各地檢察機關進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監督質效提供指引。
在其中一則案例中,一名交通事故中的傷者,因曾多次無償獻血,其治療過程中的5000多元用血費用獲血液管理部門報銷。該傷者此後訴請交通事故賠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將該筆用血費用計入其醫療費損失。後經檢察機關抗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判決對該傷者的賠付中包含了這筆費用。
據最高檢發布的內容介紹,2018年1月,文某強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高速路段發生三車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鬆等多人受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文某強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導致袁某鬆先後住院治療197天,產生醫藥費8.8萬餘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費用。因袁某鬆此前曾多次無償獻血,後貴陽市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將該筆用血費用報銷。
2018年10月,袁某鬆以文某強、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因袁某鬆治療產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獲得血液管理部門報銷,故未將該筆費用計入其醫療費損失。袁某鬆不服,向二審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袁某鬆獲得報銷的用血費用,不屬於袁某鬆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故維持一審法院對該筆費用不予賠付的結果。
二審判決後,袁某鬆不服,向貴州省高院申請再審。貴州省高院指令二審法院再審本案。二審法院再審認為,袁某鬆獲得報銷的5180元用血費用雖然是其常年無償獻血的優惠,但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而該筆費用報銷使得袁某鬆並未產生該項損失,對袁某鬆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筆用血費用的再審請求不予支持。
袁某鬆不服再審判決,向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發現,袁某鬆自1999年至2006年間無償獻血8次共2800ml,屬於我國《獻血法》規定的可以對用血費用進行報銷的無償獻血者。該院認為,再審判決以袁某鬆用血費用已獲報銷為由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據此提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2021年7月22日,貴州省檢察院向貴州省高院提出抗訴認為,本案中袁某鬆在受傷前已經多次參加無償獻血,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支出的用血費用,屬於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血液管理部門雖對該項費用予以報銷,但不應抵銷侵權行為之債。侵權人仍應對該部分用血費用予以賠付。再審判決混淆法律關係,將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的報銷與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等同,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無償獻血是法律保護的一種社會共濟行為,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重要體現。若認定無償獻血者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主張,不僅減輕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還將導致本應給予無償獻血者的獎勵成為侵權人減責的借口。
2023年9月25日,貴州省高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鬆各項損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鬆5180元用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