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骨折後再也沒能上班,後來就中斷了勞動關係。為了維權,西安市民韓先生先勞動仲裁,後提起訴訟,終於贏了官司。此時卻發現,公司注銷了……
>>講述
骨折後想請長假
公司稱超7天就要提交離職申請
3月11日,韓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2年2月25日,他應聘入職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擔任攝影師,入職當天人事部拿了兩份空白合同讓簽字,簽字後以蓋章為由把兩份合同都拿走了。根據合同,轉正後月薪8000元。
“2023年1月27日,當時還處於春節假期,不小心左腳骨折了,導致無法上班,需要休養一段時間。”韓先生說,骨折次日就向上司說明病情需要請假,並進行了工作交接,在企業微信中也提交了病假申請並附帶醫院證明。不料,病假申請被駁回,人事總監說公司隻能批複7天的病假,超過7天就要以個人原因提交離職申請。韓先生又聯係公司總裁助理,對方表示公司不能沒有攝影師,肯定要招人的,建議他離職。
兩個月後申請恢複上崗
被公司拒絕並移出工作群
麵對這種情況,韓先生選擇先休養再說。兩個月後,他前往公司要求恢複上班、補發病假工資,遭到拒絕後,他表示要報警,此時公司才將勞動合同複印件給了他一份。2023年4月,他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解除了勞動關係。
韓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後來對仲裁部分認定有異議後,又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病假期間工資、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轉移社保關係等。
>>庭審
公司稱員工未請假自己離職
法院認定並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在法庭辯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韓先生受傷後未再上崗,也未按要求履行請假手續,屬於自己離職。同時,公司實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製度,其所稱休息日加班37天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無權主張加班費。此外,韓先生未提供社保賬戶,公司已將社保費用以補貼形式按月進行了支付。且因其已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司也無法為他繳納職工醫療保險。
經新城區法院認定,原告韓先生與被告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書》,合同有效期為2022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同日簽署的《員工薪資確認單》中載明轉正後基本工資4955.35元、社保補貼1044.65元、績效工資2000元。被告企業管理製度中明確,病假期間公司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80%。2023年1月27日放假期間,原告左腳受傷骨折,《診斷證明書》建議繼續石膏固定,定期複查。2023年1月28日,原告向公司提起15天病假申請被公司駁回,重新提起7天病假申請公司同意。2月5日,又提起為期50天的病假申請,公司未同意,後原告再未回到公司上班,直至2023年4月29日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勞動關係存續期為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29日。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一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二是否存在欠付薪酬情況。原告受傷後並未提交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僅提交了診斷建議,該建議為繼續石膏固定和門診定期複查1周1次,不適隨診。被告駁回50天病假申請並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合理範疇。原告未經公司批準離開工作崗位,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未返崗的合理理由,此種情況下,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經查,原告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共收到工資87459元,平均月工資7950元。此前勞動仲裁裁決認定在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原告休息日加班共計37天,故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13524元,鑒於原告僅訴請要求支付12945元,依法予以準許。
>>判決
法院判決支付欠薪1萬餘元
誰知官司打完公司卻注銷了
綜上,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12945元、病假期間工資1276元,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於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的訴求,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判決書印發時間為2024年7月。
“一審判決後,因為對曠工等說法不服,我又進行了上訴,2024年10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韓先生說,麵對這個結果很無奈,隻盼能拿到欠薪。此外,勞動仲裁也裁決公司給他繳納在職14個月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不料,很快就發現,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竟然注銷了。
“經營的品牌並沒換,但公司換了名字,法定代表人也變了。”韓先生說,這種情況下,法院告訴他無法執行。
記者在企查查搜索發現,深圳煥季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牛某娥,行業為服裝服飾零售,注冊資本100萬元,已於2025年1月13日注銷。公司成立於2016年,2019年法定代表人由牛某濤變更為牛某娥,企業風險中有勞動糾紛案件,為被告。
>>律師
並非公司注銷就萬事大吉
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韓先生該怎麽辦?企業注銷後,債務還有人承擔嗎?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針對目前的情況,法院可以在執行中嚐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韓先生也可另行起訴股東個人。
趙良善認為,公司作為法律擬製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但並非公司注銷股東就萬事大吉。公司在注銷前,未經清算或者未依法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簡化企業注銷手續,使市場主體易進易出成為大趨勢,但也滋生了惡意注銷或欺詐注銷事件頻頻發生,暴露出簡易注銷的弊端和漏洞。”趙良善律師指出,在現實中,還有一些企業在欠債後換個名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往往還是原班人馬,以此逃避債務和懲罰,這就是實踐中常出現的欺詐注銷。
趙良善表示,對於上述情形,市場監督管理局應主動作為,建立防範市場主體惡意注銷協作機製,從建立助企護企聯動機製、建立健全市場主體涉案信息互通共享機製、落實懲戒機製等方麵入手,築牢企業經營秩序的“安全線”,避免簡易注銷手續成為股東“金蟬脫殼”的“任意門”。當然,債權人也要謹記,遭遇債務人“欺詐注銷”要及時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為法律難以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