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練車、吃燒烤、酒店開房,轉520元紅包……2月24日,貴州酒店強奸案32歲當事人沈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沒有采取暴力手段脅迫和女方發生關係。
服刑出獄半年來,他想通過維權給家人給自己一個交代,“我至今都不清楚什麽時候自己認罪認罰了?”2月27日,沈某前往畢節市中院遞交《再審申請書》。
2月27日,沈某前往畢節市中院遞交《再審申請書》
>>>赴約練車
坐大腿上練車,吃燒烤喝酒,深夜帶女方酒店開房
沈某介紹,2021年他在貴州畢節一家足浴店認識女方,“她當時20來歲,一起喝過酒。”兩人露過營,而且女方知道他有家室。
沈某稱,2022年7月26日案發前,女方多次約他練車,“7月20號約了一次,23號又約了一次,26日中午又約了我,我下午開車去接她,等她下班,她把我的手牽著走的,包括後麵吃飯,她也挽著我胳膊。”
沈某提到載女方在畢節市某區練車的細節,“駕駛座椅往後移,她是坐在我腿上,我坐在她後麵,教她開車。”
因當晚喝了啤酒,考慮到查酒駕,沈某在征得女方同意後,當晚11時許將女方帶至大方縣某酒店,並保證不會欺負女方。
兩人在酒店4樓客房聊天過程中,女方自己把美甲弄掉了提出索賠,沈某通過微信轉了520元,“我轉520元是她向我要嘛。”
>>>女方摔杯
男子稱未脅迫:想把碎片搶下丟了,怕她傷害自己
後因為沈某關燈,女方將電視機前的瓷杯砸碎,撿了一塊碎片稱她什麽都做得出來,沈某在搶女生手裏的碎片時,他的左手拇指、食指被劃傷。
沈某告訴記者,他並非采取暴力手段脅迫女方做什麽,“我當時拉她,主要是她拿了碎片拎在手裏,我想把碎片搶下丟了,怕她傷害自己,我叫她不要激動,我說你要走就走。”
沈某強調他沒有傷害女方,“她脖子、手上的劃傷,是自己弄傷的,不關我的事。我當時就是怕她傷到自己,所以才搶她手裏的碎片。”
沈某稱自己並未強行阻攔,女方當時要想走,完全有機會自行離開,“她提出要去衛生間刷牙,衛生間靠近客房門,我當時躺在床上沒跟著她,她刷完牙以後自己上床,躺在我身旁,而且到最後我也沒強留,她要走就讓她走了。她後來在警方口供裏也說了,她沒有受到威脅、恐嚇、辱罵和毆打。”
案發當日沈某微信轉款記錄
沈某表示:“我倆當時吵架,我就讓她走,因為當時比較生氣。我感覺她騙我錢,叫人出來練車,然後還要要錢。她可能感覺很沒麵子,她最後在門邊把錢(520元)退了後就走了。”
>>>既遂犯罪
檢方指控因女方反抗男子強奸未遂,法院判刑2年
案發次日淩晨,女方向警方報案。2022年7月28日,沈某涉嫌強奸未遂被刑拘。
檢方指控其在酒店房間內強行與女方發生關係。女方反抗並以自殺相威脅,沈某未能得逞。在反抗過程中,女方頸部、手腕、手掌等處受傷。檢方建議判處2年4個月。
大方縣法院審理認為,沈某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沈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女方反抗而未強奸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2022年12月,法院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判決沈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法院判決書(部分截圖)
沈某告訴記者,公檢法調查審理過程中,他一直沒有認罪,完全不知道怎麽會有認罪認罰的情況。
“我至今都不清楚什麽時候自己認罪認罰了,法庭上也沒怎麽說這個,主要是判決書上說了,我後來看判決書才看到。民警第一次詢問時,我說的是和女方在酒店吵架,我都是否認發生性關係。”
沈某稱自己不構成犯罪,當時在酒店他提出讓女方做他的女友,對方說再考慮一下,後來發520元的紅包她也接受了,沈某一度認為對方是接受了他的意思。
沈某解釋判決後他沒上訴的真實心態,稱自己沒認罪,但確實被嚇到了,在法庭最後陳述時還問能不能少判點。
“當時家人也見不到,我覺得沒什麽希望,心灰意冷,不想掙紮了。”
沈某表示,周圍很多人都勸他說上訴沒用,咬著不放還會多判,都在勸他認罪,但他堅持不認罪。
沈某的辯護律師證實,“當時我也想幫他上訴,上訴材料都寫好了。”
>>>女方陳述
“我刷牙回來坐到床上,發現美甲掙紮時掰壞要他賠”
日前,記者多次聯係女方及其家人,但對方始終不願麵對記者。判決書顯示,女方的繼父提供證言稱,案發當日女方返回家中,曾兩次表示並不想報警。
判決書顯示,女方陳述稱,2022年7月26日12點,她在微信上給沈某先發了一個“炸彈”表情,後又發了一個“哥”字,約對方當晚在她下班後接她練車。
練到晚上10點,兩人去吃了燒烤,沈某喝了半瓶啤酒,說當晚查酒駕,提出到酒店開房。
進入客房刷手機半個小時後,她催沈某送她回家,但對方說要到淩晨三四點才不查酒駕,說到早上再送她回去。
“他就喊我躺到床上去,強行把我抱上床,親我脖子和嘴巴,還把我的手機拿走。我使勁掙脫,害怕他有過激行為,就說先讓我去刷牙,他同意了。我去刷牙以後,又回來坐到床上,發現我的美甲在掙紮的時候掰壞了,要他賠我,他從微信上轉了520元給我。”
>>>女方陳述
“我問他是不是早就對我有預謀,他說是的”
女方陳述稱,“當時我坐在床上,他躺在我旁邊,用一隻手摟腰,然後關燈。我把燈打開,他又關燈。我就從床上跑到櫃子旁,拿了一個杯子砸在地上,撿了一塊碎片抵在我的脖子上,我當時告訴他,不要逼我,不然就死給你看。”
“僵持幾分鍾後,他過來搶我拿著的碎片過程中,他的手被劃傷了,他就鬆手了。我又準備再去撿一塊碎片,他把我摔倒在床上,接著就想壓在我的身上。我就把雙腳彎起來,頂著他的胸口。”
據女方供述,“我問他到底想幹什麽,他說喜歡我。我問他是不是早就對我有預謀,他說是的。當時我把一個碎片捏在手裏,我說手上的血管被紮破了,他就開始慢慢放鬆,讓我心平氣和冷靜下來,我就掙脫開了。”
“我是到門口的時候,他就喊我滾,還喊我把錢還給他,我就轉了520元給他。”女方隨後跑出酒店,在路上攔出租車返回畢節家中。
女方在陳述中表示,她頸部的傷並非沈某所致,“我的脖子上是我用杯子碎片抵著的時候受傷的,左手上是捏著杯子碎片掙紮的時候受傷的,右手上是掙紮的時候被抓傷的。”
“我在被侵犯的過程中,一直都在喊救命,整個過程沈某沒有恐嚇、毆打、辱罵、威脅我的行為。我所說的侵犯,就是他想和我發生性關係。中途的時候,我問他是不是想和我發生什麽事情,他說是的,我當時就知道他是想和我發生性關係。”
>>>警方辦案
“男子到案後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自願認罪認罰”
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大方縣公安局,希望聯係辦案民警,工作人員答複稱需要聯係刑偵大隊,但刑偵大隊包括二中隊,均沒有對外辦公電話,也無法提供辦案民警的手機聯係方式。
記者注意到,一份蓋有大方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公章、落款時間為2022年7月27日的書麵材料顯示,辦案民警接報後,將沈某在酒店房間內抓獲歸案,帶至辦案中心,“整個辦案過程未刑訊逼供,且保證飲食休息,其到案後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自願認罪認罰。”
>>>抬不起頭
坐牢兩年飯店倒閉欠賬沒收回來,女方提民事賠償
2025年2月24日,32歲的沈某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稱自己並未認罪。
“我是去年7月服刑兩年期滿出獄的。已經關了兩年,我不太懂法律,我認為我和她是你情我願,我沒想著人家不願意我就強行想怎麽樣,我心裏並沒有這個想法,既然人家不願意就算了嘛。”
沈某表示,坐牢出來以後,以前經營的飯店倒閉了,好多賬也沒收回來。“當時在銀行貸款40萬,現在利息都有十多萬,一些賬戶也被法院凍結。小孩在學校裏受人欺負,一家人在當地也抬不起頭來。”
沈某告訴記者,“女方也起訴我索要民事賠償,她開始是索賠10萬,經過協商降到了8888元,我現在還沒賺到錢,還沒給她。我現在一屁股欠賬,貸款加上利息雜七雜八的也有六七十萬。”
經此一事,對家庭影響深遠,沈某稱妻子意見很大,是看在孩子份上才沒鬧離婚。
沈某直言,本來自己也服刑完畢,想著把外債還清,撫養好孩子,“但我還是想,不管對自己還是家人,要有一個交代,所以我現在想維權,想還自己一個清白。
沈某表示,女方現在不接他的電話,“我想問她,認識一年多,我對她也挺好,因為這個事,把我一輩子搞成這樣子,至於嗎?”
>>>律師說法
男方始終否認犯罪,沒找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
男方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有多個問題值得商榷。
《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律師指出,公訴方以女方身上存在傷痕、內衣上測出男方DNA為由,認為男方實施了強奸。依據《被害人體表檢查記錄》和女方陳述,她身上的三處傷痕,其中兩處劃痕女方承認是自己劃傷的,另一處紅印來源不明。男方認為是搶奪女方手上的瓷片時不小心造成的。
對於內衣上的DNA,男方主張在和女方去酒店之前幾小時,曾用私家車教她練車,期間確實對女方有一些親密舉動。
辯護律師特別指出,公安機關說男方已經認罪認罰,但本案卷宗顯示,男方始終否認實施犯罪,並且也沒有找到男方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上包括律師會見時,男方始終都沒認罪,他否認犯罪,公訴方也沒有拿出男方認罪的證據。”
辯護律師表示,辦案警方的說法矛盾,“這個案件就是他有沒有強奸的問題,又不涉及複雜案情,怎麽會有這樣矛盾的說法?”
辯護律師告訴記者,在庭審期間,他一直追著這個問題不放,但檢方回應稱,不認罪認罰就提高量刑。
>>>第三方律師提醒
男人應潔身自好
與異性交往把握好分寸別一時衝動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男方在酒店內與女方存在肢體接觸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的核心在於“違背婦女意誌”,雖然該男子“未使用暴力脅迫”,而是否使用暴力僅是判定手段之一。
如果男方認為判決有誤,可以向法院申訴。有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新證據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付建提醒,男人應潔身自好,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本身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即便未觸犯刑法,也足以摧毀家庭信任。
“與異性交往時要把握好分寸,避免因一時衝動陷入深淵,給家庭和個人生活帶來毀滅性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