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江蘇南通的劉先生在社交平台發文稱,自己24歲的女友遭到70歲房東的猥褻,報警後警方對房東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但因其年滿70周歲不予執行。
類似的事件也在上海發生。同月,26歲的張女士在網上實名舉報在麵試“康複理療師”一職時,遭到上海某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73歲的朱某仁猥褻。警方查證後對朱某仁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但因年齡超過70周歲未能執行。
還是在本月,湖南邵陽一法院公示,由於強奸未成年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93歲老人周某某被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法院暫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案件的接連發生掀起輿論熱議。70周歲、75周歲為什麽能成為寬宥界限?被侵害者的權益又如何保障?高齡違法犯罪者又該如何有效懲治?
就這些問題,《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了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蘇明月教授。
蘇明月
如何確保不濫用、不脫管?
《中國新聞周刊》:從上述三個案例來看,涉事老年人不予行政拘留處罰及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分別是什麽?
蘇明月:在行政法領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是江蘇南通和上海猥褻案未執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在刑事司法領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是湖南邵陽強奸未成年人案中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法律依據。
《中國新聞周刊》:就強奸案而言,公眾質疑,為何涉事老人能實施強奸行為卻會被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主體、依據和標準分別為何?此類認定是否容易被濫用?
蘇明月:生活不能自理,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標準,必須依賴司法鑒定機構或指定醫院的醫學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罪犯是否能夠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這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複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65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由於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關於周某某在實施犯罪時的具體身體狀況,以及其“生活不能自理”的具體原因和程度,公開資料中未有詳細說明。鑒於信息有限,無法對周某某在犯罪時的具體身體狀況作出準確判斷。但從法律程序上看,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是基於其當前的身體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主要基於罪犯當前的身體狀況,而非犯罪時的狀態。因此,周某某在犯罪實施時可能具備行動能力,但在判決執行階段因健康惡化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從而影響收監執行。
此外,關於“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甚至有濫用的風險,急需更加明確和規範的執行標準。
《中國新聞周刊》:法院暫定對該93歲老年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具體有哪些方式?實施效果怎樣,如何確保他不脫管、不失控?
蘇明月:根據現行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替代性懲罰方式,一方麵,能夠有效減輕監獄負擔,減少資源浪費,使司法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麵,通過心理輔導和社會服務等手段,社區矯正能幫助罪犯進行情感疏導與社會適應,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促進罪犯的社會重返。
與此同時,社區矯正的監管薄弱成為其一大問題,部分地區執法力量不足,難以對罪犯進行有效管理。加上一些高齡罪犯由於身體狀況或心理因素,可能拒絕配合矯正措施,進一步增加執行難度。此外,社會對老年罪犯的接受度較低,部分社區對老年罪犯持排斥態度,這使得其矯正過程更加複雜。
因此,可以從多方麵著手提升社區矯正的效果。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機製,確保司法、社區、醫療等多方聯動,形成合力;其次,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如電子監控和定期麵談等,可以有效實現遠程監管,確保罪犯按期完成社區矯正;此外,加強法律宣傳,提高社會對老年犯罪問題的認知,增進社區的包容性和支持,也至關重要。
不能單憑年齡減輕處罰
《中國新聞周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於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規定是70周歲,《刑法》中對於特定情形下從寬處理的年齡規定是75周歲以上。這些年齡設置是基於哪些因素的考量?
蘇明月:年齡區分背後涉及多個法律考量。首先,從人道主義原則出發,高齡人員由於身體機能退化,遭受行政拘留或長期監禁刑可能帶來健康損害,甚至生命危險;其次,懲罰的有效性也需要考慮,隨著年齡的增長,高齡罪犯往往已喪失社會適應能力,監禁措施未必能夠起到教育和改造的效果;此外,司法資源的考量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監獄中老年犯人的管理成本較高,暫予監外執行能夠有效緩解監獄資源的壓力。
從法律精神的角度看,寬嚴相濟的原則應當得到體現,即在追究責任時,需要充分考慮個體的生理狀況。而“以人為本”的理念則強調,法律的執行不僅僅是懲罰,更應關注社會治理的實際問題,力求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也不忽視個體的生存權和人道關懷。
《中國新聞周刊》:行政拘留不予執行、被判有期徒刑可以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暫予監外執行,免於拘留或入獄是否意味著涉事老人幾乎沒有違法犯罪成本?
蘇明月:不予拘留及暫予監外執行不代表他們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確實有部分老年人因年齡獲得相對寬鬆的處罰,可能導致犯罪率上升,甚至形成“法律漏洞”。檢察院的數據顯示,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劇,加之老年人麵臨的心理問題和經濟壓力,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
與此同時,部分老年人可能正是認識到法律對高齡人員的寬容性,才容易鋌而走險,進而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對於高齡罪犯而言,懲罰較輕,可能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圖/視覺中國
《中國新聞周刊》:您如何看待民眾對上述案例中違法犯罪者得不到有力懲處的擔憂?
蘇明月:中國司法製度在處理老年犯罪時,始終在人道主義與社會安全之間尋求平衡。然而,隨著老年犯罪比例上升,如何在司法公正、社會治理、犯罪預防等方麵找到更加合理的應對方案,已成為亟待思考的問題。
對於社區服刑的老年人案件,應當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增強社會公眾的理解;對於重罪老年犯,年齡是考量因素,但不應是唯一分水嶺,而應結合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個人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這些綜合考察其實是在判斷再犯能力,具備再犯能力從而危害社會的重罪老年犯應當及時收監。
對惡性犯罪(如性侵、暴力犯罪)應嚴格適用刑罰,不能單憑年齡減輕處罰,否則會影響社會公平與法律的威懾力。
總的來說,司法的有效運作,離不開社會的理解與支持。隻有在理解與信任的基礎上,刑罰的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正如英國法學家丹寧勳爵所言:“正義不僅要實現,還必須以人們能看到的方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