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體檢公司合作體檢項目,員工陳某積極響應、參加單位體檢,體檢結果顯示肺部“未見異常”。不料1年半後,卻確診癌症晚期!體檢公司是否存在漏診?體檢公司又是否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廣州天河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判決結果。
體檢“未見異常”,1年半後確診癌症晚期
2019年,某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委托體檢合同,約定由旗下的某門診公司為甲公司員工提供健康體檢及健康管理服務。
同年11月25日,陳某作為甲公司在職員工,到某門診公司參加單位體檢,體檢結果顯示雙肺“未見異常”。
2021年4月16日,陳某再次到某門診公司參加體檢,檢查報告反映,左上肺內實性結節灶性質待定,建議隨訪複查,左上肺葉內部分支氣管擴張。
隨後,陳某到腫瘤防治中心進行多次胸部檢查、PET/CT檢查等,報告反映陳某左肺上葉尖後段結節,考慮為肺癌可能性大,左肺上葉舌段結節,考慮為增殖灶。2021年5月27日,陳某到腫瘤防治中心住院治療。2021年6月3日,陳某出院,出院診斷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O
IIIA期。
爭議焦點:體檢機構是否盡到診療義務?
溝通賠償無果,陳某將某公司、某門診公司告上法庭。
陳某認為,肺癌若能在病變早期得到診斷、治療,可以獲得較好的療效。某公司曾以“腫瘤早篩查”為經營賣點,其到某門診公司體檢,某門診公司卻未能在CT檢查時及時發現異常,對其影像診斷存在漏診的過錯,使其錯失最佳治療時機,影響治愈率和生存機會。要求某公司、某門診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約35.6萬元。
某門診公司辯稱,健康體檢隻是對身體情況的一般性評估,而非針對確診疾病提供治療方案,且受限於疾病的複雜性和醫療技術手段,體檢難以做到確切發現疾病線索,不能將體檢機構等同於一般臨床醫療機構。某門診對陳某的兩次胸部檢查均符合診療規範,並在第二次檢查後告知其肺部異常,建議專科診治,檢查行為與建議均無不當。陳某所患疾病屬於原發病情,非由健康體檢行為所致,且其兩次體檢間隔長達一年半,其病情發展是其怠於關注自身健康狀況所致。因此,某門診公司對陳某的病情並不具有醫療過錯,無須進行賠償。
某公司辯稱,某公司為某門診公司股東,與陳某之間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也非體檢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責任。
司法鑒定:體檢機構有漏診,導致錯過最佳治療時期
訴訟過程中,陳某申請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早期肺癌特別是周圍性肺癌往往無任何症狀,大多在胸片或胸部CT檢查時發現,隻有在病變早期才能獲得較好療效。經複閱陳某的第一次體檢胸部CT,顯示其肺部存在一實質性結節,並在第二次體檢時發現其較之前稍增大、圓凸,可推斷為同一病理分期。體檢機構對陳某的影像診斷存在漏診過錯,使陳某錯過早發現早治療的最佳時期,導致陳某病程延長、病情加重,建議承擔85%-95%的責任。
法院判決:漏診錯過最佳治療期賠償13. 7萬元
經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某門診公司為陳某提供體檢服務,對陳某進行影像檢查時存在漏診,導致陳某錯過最佳治療時期,產生額外的醫療費支出,遭受精神痛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某門診公司賠償陳某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約13.
7萬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體檢活動中所盡診療注意義務不應低於疾病診療活動
經辦法官林灶棋指出,雖然體檢行為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但也具有預防疾病、發現疾病的作用,亦屬於醫療行為範疇。醫務人員在體檢活動中所盡的診療注意義務不應低於疾病診療活動,否則難以及時發現受檢人的潛在疾病,無法實現體檢的目的。
本案中,陳某分別在2019年、2021年到某門診公司進行體檢,並進行了胸部CT檢查。但某門診公司在陳某2019年體檢時,沒有及時發現其肺部已存在大小約12.5mm×12.3mm的實質性結節,更無任何建議提醒,明顯對陳某的胸部影像診斷存在漏診行為,使得陳某沒有及時發現病情,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本案作為醫療損害糾紛之訴,陳某的人身損害與某門診公司的漏診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應當由某門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但陳某患癌與其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等也有一定關係,且兩次體檢間隔長達一年半之久,導致錯失了一定的發現時機。
根據陳某提供的醫療單據、收入證明等證據,核實查明其金錢損失約18.3萬元。綜合全案事實和醫療損害責任鑒定意見,法院認定某門診公司需承擔7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陳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約13.7萬元。
法官提醒,健康體檢也屬於醫療行為的範疇,實施體檢的人員同為醫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民營體檢機構作為體檢服務市場的重要補充,同樣負有診療注意義務,不應以其係非公辦、非臨床醫療機構為由減輕、規避其責任義務。民營體檢機構應當加強內部醫護人員專業培訓,嚴格遵守相關的診療規範、操作流程,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規範體檢報告形式,以免為自己埋下責任風險和法律隱患。
同時,受檢人在選擇體檢機構時,也應注意核實機構的資質、工作人員的業務熟練度、體檢報告的形式規範程度等,並保管好體檢報告等證據。如出現漏診、誤診等醫療事故時,也可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