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許多未成年人為彰顯個性,追求新鮮而選擇文身。但心智尚不成熟的他們還未意識到,這可能會對他們以後的人生造成一定的影響。而未經監護人同意,給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店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嗎?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5月,年僅14周歲的小雯經朋友介紹來到某文身店谘詢文身事宜,雙方以150元價格成交後,被告在小雯雙臂紋上花圖,在手腕處紋上兩個漢字。
小雯的母親發現女兒身體多處有文身後,於前不久訴至昌邑區法院請求判令文身店經營者返還小雯文身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同時申請鑒定,要求鑒定後賠償文身清洗費。被告文身店經營者辯稱,小雯到店裏文身完全出於自願,從未對其進行過任何誘導,相反還勸誡其進行大麵積文身一定要考慮清楚,並且稱在其文身前,小雯身上已經有多處文身,且通過觀察小雯的言行舉止,並未發現小雯是未成年人。
由於原告申請鑒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文身的清洗費、祛疤修複費進行鑒定,經四家醫院門診檢查,鑒定機構認為需要進行8次激光治療,按照文身麵積共計費用769800元。同時因沒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複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文身店經營文身項目,應當知曉文身對人體尤其是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權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在通過外觀能夠判斷出原告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核實年齡便提供文身服務,不僅違反經營者應有的職業道德,也與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法律精神相違背,故承擔60%的主要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並未盡到對其教育、監督、保護和照顧的義務,應當承擔40%的次要責任。現原告未進行文身清洗,費用尚未實際發生,考慮到原告家庭經濟情況,也為保障該筆費用實際用於文身清洗而非用於他處,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費用即96225元(769800÷8)。同時判決被告返還文身費用150元並承擔鑒定費2200元。如繼續清洗文身,可按實際產生費用,再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