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19歲女生遭性侵逃跑時落水,嫌疑人阻擋其上岸至其溺亡一事引起眾多關注。
該案於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瀟湘晨報記者掌握的判決書顯示,河南駐馬店市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25日22時許,嫌疑人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遇到19歲女生小雨(化名)獨自一人在路邊看手機,陳某上前搭訕以帶其兜風為由將其誘騙上車,相繼帶至附近一小樹林及一水塘邊小路,兩次欲對小雨實施強奸。趁陳某在水塘邊的小路停車之際,小雨下車向水塘邊跑去,
陳某追至水塘邊用手去抓,小雨為躲避掉入塘內。隨後陳某折斷水塘邊一棵小樹,用樹棍多次敲打小雨身體不讓其上岸,致使其溺水身亡。
檢察院認為,應當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追究陳某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小雨父母及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判處陳某死刑立即執行。
駐馬店市中院認為,陳某強奸他人未得逞後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陳某在強奸和故意殺人過程中積極主動,具有較深的主觀惡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鑒於陳某到案後認罪認罰,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作出一審判決:
決定對陳某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陳某限製減刑;賠償小雨父母4.2萬餘元;此外,陳某家屬自願賠償15萬元,法院予以確認。
據新黃河報道,小雨家屬已經就一審判決結果向駐馬店市檢察院申請刑事抗訴。
1月24日,駐馬店市檢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訴書認為,上述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判處陳某死刑立即執行;陳某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大,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直接危害和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且被害人無任何過錯,事後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目前,小雨家屬正等待二審開庭的消息。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此案一審判決結果引起眾多網友熱議。2月19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就其中相關法律問題請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進行詳析。
一、直接故意殺人還是間接故意殺人?
判決書顯示,被告陳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在該案中,強奸罪係未遂,陳某構成自首,且在該案中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請求從輕處罰。其中提到的“間接故意殺人”如何理解?而據法院認為,陳某為了殺人滅口,用樹棍擊打落水的被害人,不讓其上岸,對被害人的死亡係積極追求,並非持放任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殺人”。這依據本案情況又該如何理解?
劉凱:對於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手段、實際發生的結果、行為人事後行為等因素進行評判。
間接故意殺人與直接故意殺人的界分在於犯罪故意內容的不同。具體而言,間接故意殺人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放任的主觀故意。在本案中,如果陳某的行為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意味著他雖然明知用樹棍擊打被害人可能導致其死亡,但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即不積極追求,但也不阻止)。
直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導致受害人的死亡,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本案中,法院認定陳某強奸他人未得逞後為了滅口,在被害人落水後,不僅未施救,反而用樹棍多次擊打被害人,阻止其上岸,導致被害人溺水身亡。這一行為表明陳某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積極追求的態度,而非放任。
二、死緩判決是否過輕?
有網友認為,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此外陳某在犯罪過程中還有偽造現場的行為,對陳某的判決是否過輕?
劉凱: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都可以是死刑,但在判決中法院會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或其他刑罰。
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同時構成強奸罪未遂和故意殺人罪既遂,且情節特別惡劣,兩次強奸未遂後殺人滅口,偽造現場。雖然偽造現場的行為未單獨定罪,但可以反映陳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以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到案後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確實是值得研究的。
三、檢方抗訴後案件走向如何?
檢察院已經提起刑事抗訴,認為一審量刑畸輕。接下來案件有可能會有哪些發展?
劉凱: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未充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提出抗訴。接下來案件可能有以下三種結果:
一是,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適當,綜合考慮陳某的認罪認罰、強奸未遂等情節,可能維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二是,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未充分體現陳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可能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三是,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事實認定不清,可能將案件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