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自己用於生豬養殖的房舍遭到“強拆”後,吉林市建彬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彬牧業”)法定代表人穀某彬選擇向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23年7月,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確認吉林市船營區政府強製拆除行為違法,並撤銷船營區政府作出的《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以下簡稱《船營區安置決定書》)。
建彬牧業原貌
然而,吉林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下達後,進場施工的單位並未停工。據穀某彬之子穀某強介紹,當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後,穀某彬及家人選擇將一輛私家車停放於建彬牧業原址。2024年7月1日,施工單位就此事報警,7月2日,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穀某彬被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刑拘,後經船營區檢察院批準,8月7日被逮捕。
強拆後的廢墟
“在吉林市政府確認船營區政府‘強拆’違法後,我父親在自家養殖場位置停放車輛,怎麽就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穀某強稱,其父在建彬牧業原址停放車輛之舉被檢方認為是阻工行為,在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提起公訴後,船營區法院已於2024年12月17日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會依法依規處理。”近日,船營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英輝就此案回複新黃河記者。
征收補償未談攏,豬舍遭政府“強拆”
據穀某強介紹,2007年10月,其父穀某彬在承包村集體荒地後,經船營區大綏河鎮政府同意後,建設了豬舍用於生豬養殖,養殖建築麵積2000餘平方米。2008年4月,穀某彬注冊建彬牧業,注冊地址船營區大綏河鎮通氣溝村七社,並於2012年8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016年,吉林市政府發布《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建吉林至琿春鐵路吉林樞紐西環線及相關工程征地拆遷實施方案的通知》。同年,船營區政府作出《新建吉林至琿春鐵路吉林樞紐西環線及相關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我父親的養殖場就在征收範圍內。”穀某強告訴記者,就在他們等著後續征收補償的時候,遲遲未見“動靜”,直到幾年後,卻等來了一紙“違建通告”。
2021年8月23日,大綏河鎮政府作出《大綏河鎮人民政府關於拆除違法建設的通告》(以下簡稱《拆除通告》),後又於同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以下簡稱《執行決定》),認定建彬牧業未經依法批準在船營區大綏河鎮通氣溝村七社建設豬舍、看護房,未按照《拆除通告》規定履行拆除義務,決定依法強製拆除。
“我父親當年建養殖場時曾向大綏河鎮政府提交申請,鎮政府也蓋章簽字同意了,怎麽時隔十幾年,突然就成違建了?”根據穀某強提供的一份“建養豬基地申請”,新黃河記者看到,2007年10月20日,在穀某彬提出投資500萬元用於興建豬舍工程後,大綏河鎮政府在申請上進行蓋章並簽下“同意”二字,簽字日期為2007年12月18日。因為不服鎮政府作出的《執行決定》,穀某彬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12月30日,船營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該行政行為明顯程序違法,遂判決撤銷大綏河鎮政府作出的《執行決定》。
穀某強說,上述判決下達後,大綏河鎮政府並未上訴。然而,就在上述判決作出3個多月後,船營區政府又作出《船營區安置決定書》。“政府說可以貨幣補償共計310萬元(不包含生豬補償價值),我父親認為補償標準過低,遠低於之前的建設投資,就沒有同意。可對方不經同意就強拆了我家的養殖場,導致我們前期700多萬元投資血本無歸,數百頭豬下落不明。”穀某強說,《船營區安置決定書》於2023年3月22日作出,3月25日送達其父,3月28日,建彬牧業便遭遇了“強拆”。
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確認“強拆”違法
2023年5月18日,穀某彬向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同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吉市政複決〔2023〕64號)。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吉林市政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征收主體係船營區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在集體土地征收、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國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具體行使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力,船營區政府對案涉土地征收工作負有全麵責任,其對強製拆除工作負有舉證責任。
吉林市政府認為,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中載明:“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該決定在2023年3月25日送達,3月28日即強製拆除申請人(穀某彬)房舍,未在實質上充分保障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吉林市政府決定:確認被申請人船營區政府強製拆除行為違法。
新黃河記者注意到,在上述《行政複議決定書》作出的當天,吉林市政府還針對穀某彬的其他申請作出另外一份《行政複議決定書》(吉市政複決〔2023〕65號)。吉林市政府認為,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中部分內容事實不清;在證據材料中未提供案涉被征收標的完整評估報告,無法證明評估師資質、評估過程、評估報告送達的程序等評估事宜合法有效,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船營區安置決定書》中僅載明:“從搬遷之日起至新養殖場建設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征收部門按年給予停產養殖損失補償,具體標準另行決定。”未給出具體的補償標準及計算方式等項目。吉林市政府最終決定,撤銷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
違法被拆後“停車阻工”,被訴破壞生產經營罪
據穀某強介紹,其父穀某彬的養殖場自2023年3月28日遭強製拆除後,施工單位即進場施工,一直沒有停止。此後,其父穀某彬及家人多次選擇將自家一輛轎車停放在被拆養殖場原址,“我們認為,既然強拆已被政府確認違法,就應該先處理完違法的事情,談好補償後再行施工,所以我們把車停在自家養殖場原址上,我們認為這並不違法。”穀某強稱,他和母親王某梅曾在2023年10月12日因此行為被行政拘留,“我父親因為身體原因,當時未被拘留。”
“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後,對方卻仍持續施工,迫於無奈,我們隻能多次把車輛停在那裏維權。”穀某強稱,2024年7月1日,在施工單位報警後,其父穀某彬於同年7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拘,後經船營區檢察院批準,8月7日被逮捕。
根據船營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24年3月,吉林至琿春鐵路吉林樞紐西環線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中鐵十五局進場施工,同年4月至6月間,穀某彬多次將轎車一台停放在位於吉林市船營區大綏河鎮通氣溝村七社紅線內涵洞與防護欄之間的施工便道上,導致施工車輛無法進入,造成施工方無法施工,經認定,穀某彬於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間實施的阻工行為造成損失61854元。
在起訴書中,船營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穀某彬出於個人目的,阻礙生產經營,造成生產經營單位財產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想不通,在吉林市政府確認船營區政府‘強拆’我家養殖場行為違法和撤銷船營區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後,我父親在自家養殖場位置停放車輛怎麽就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穀某強稱,其父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經船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船營區法院已於2024年12月17日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會依法依規處理。”近日,船營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英輝就此案回複新黃河記者。
律師分析:本案或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針對此案,穀某彬的辯護律師指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常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本案中,船營區政府針對穀某彬養殖場的“強拆”行為已經被吉林市政府確認違法,因而穀某彬在養殖場原址停放車輛導致的阻工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此外,吉林市政府也已撤銷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且根據自然資源部對涉及該項目工程建設用地批複中提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的批複內容,也就說明案涉土地在尚未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在案涉土地施工並非合法施工,由此,穀某彬停放車輛導致的阻工行為目的是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動機具有正當性,應當認定屬於自力救濟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
案外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佳德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主觀目的是由於泄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在行為特征上實施的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船營區政府強製拆除行為已被上級吉林市政府認定為違法並撤銷其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那麽穀某彬在被拆除的建彬牧業原址上停放車輛,則並未破壞“他人”生產經營,既不具備該罪的主觀目的要件,也不具備行為要件,本案或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案外律師、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認為,本案中,吉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船營區政府強製拆除行為違法,並撤銷船營區政府作出的《船營區安置決定書》,這不僅證明相關“強拆”行為和征收安置決定均為違法,同時也證明養殖場所在土地因為征收程序未完成,仍處於穀某彬本人合法使用的狀態。“穀某彬在其養殖場房屋和土地沒有被合法征收前,其在養殖場原址上停放車輛的行為是一種自力救濟,主觀上並不存在不正當動機,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目的要件,不能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否則會導致以‘刑事手段達到非法征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