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原是江西省九江市某機關的一名副處級幹部。他不僅積極主動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重要事項決策,監管重要經營行為,還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影響力,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向當地公安機關領導行賄,為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說情抹案”。在魏某的輔佐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九江20餘年、非法獲利近百億元。
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魏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副處級幹部躋身“黑社會”高層
2001年底,以嚴某華(另案處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九江初步形成。其固定的骨幹成員有10餘人,積極參加者20餘人,一般參加者70餘人,層級清楚、分工明確、有幫規戒約。該組織以經濟利益為紐帶,對外以“大盤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暴力手段非法壟斷了當地采砂及裝運、過駁業務(砂石裝卸),並逐步將勢力延伸至當地的建築、房地產、采礦、典當等行業。
2002年,在該組織“草創”之際,時任九江市某機關幹部的魏某就積極主動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直接聽命於嚴某華,積極參與了組織發展方向等重要事項的決策,監督管理重要經營行為和經濟來源。2002年3月,魏某參加了該組織在湖北省黃梅縣召開的會議。會議決定整合該組織的過駁業務,確立了包括魏某在內的骨幹成員過駁業務的股份分配比例,明確了魏某對該組織過駁業務的財務進行管理。
之後,魏某和該組織其他骨幹成員通過該組織控製的經濟實體對過駁業務進行經營管理,為該組織攫取了巨額財富。魏某還參與該組織聚斂財富的管理和支配,用於維係該組織內外部聯係、發展壯大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至2020年案發時,該組織實施了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近百億元。該組織得以確立強勢地位,且長期未受到相關職能部門打擊、查處,魏某在其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屬於骨幹成員。
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行為“說情抹案”
在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魏某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在當地的影響力,代表該組織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排擠競爭對手,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他還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多次出麵為嚴某華及其他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說情抹案”,幫助逃避法律製裁。
2002年4月,嚴某華因開設賭場、暴力控製采砂業務等犯罪行為,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分局逮捕羈押。魏某向時任九江市公安局局長葉某兵(另案處理)積極請托。隨後,葉某兵直接指示對嚴某華變更強製措施為取保候審,最終該案未移送審查起訴。
2004年1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受該組織安排,當街持刀砍傷與該組織有糾紛的企業家。經魏某再次請托葉某兵,公安機關未對幕後指使者嚴某華等人進行追究,使其逃避了打擊。
2004年上半年,魏某向時任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長鮑某信(另案處理)請托,讓其對該組織的非法采砂、非法過駁業務予以關照,並放縱、包庇該組織非法成立的“地下執法隊”,致使該組織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未被查處。
2007年8月,該組織兩名成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魏某向葉某兵、鮑某信請托,致使這兩名組織成員被取保候審,案件未移送審查起訴。
2009年3月,該組織一成員因涉嫌賭博罪被立案並網上追逃。魏某向葉某兵請托,致使網上追逃被撤銷。
歸案後認罪認罰,有立功表現
2007年,魏某退休,直接參與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活動。在競拍一房地產項目地塊時,魏某等人代表該組織指使該組織成員采取砸車等方式威脅其他參加競拍人員,強迫其退出競拍。
經查,魏某自2002年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後,通過其在該組織占有的過駁業務10%股份,分紅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餘萬元。同時,魏某還通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手段,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取房產12套,投資公司經營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
該案偵查期間,偵查機關查封、扣押了魏某實際持有的房產12套,魏某兒子名下房產7套,特定關係人、特定關係人女兒名下房產共6套,以及其前妻名下的房產1套,現金及存款人民幣1300餘萬元,另凍結、扣押其持有的相關公司股份等財產及財產性權益。
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在偵辦葉某兵等係列重大“保護傘”的過程中,魏某積極配合,有立功表現。
該案由南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指定管轄,由西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11日,西湖區檢察院向西湖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9月5日,西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魏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萬元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沒收,未查扣的依法繼續追繳或者沒收其等值財產。一審宣判後,魏某服判未上訴,判決生效。魏某涉嫌行賄公職人員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