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與原同事保持了長達近十年的婚外情關係,通過微信紅包、代還信用卡等方式向對方轉賬超20萬元,而婚外情的女方也以各種方式向其轉賬11.8萬餘元。多年下來,兩人之間的往來款項竟多達數百筆。妻子發現後,將婚外情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歸還錢款。2月10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的二審判決結果,該院維持原審判決,令婚外情女方向原配妻子返還轉賬差額8.5萬餘元、及利息損失。
妻子發現婚外情,丈夫向情人轉賬超20萬元
狄某和蔣某是一對夫妻,但狄某與原女同事趙某多年來保持著不正當關係。逢年過節,狄某都會給趙某轉賬買禮物,長期下來累計竟超過20萬元。
紙終究包不住火,狄某的原配妻子蔣某發現了丈夫的這段婚外情。一時間,震驚、憤怒、悲傷的情緒在心頭交雜,不過蔣某很快冷靜了下來,她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對方歸還相關錢款。
一審法院查明,蔣某與狄某於2010年登記結婚,趙某與狄某曾是公司同事。2013至2021年間,狄某以還信用卡、代付、支付寶轉賬、微信紅包、銀行卡轉賬等形式,向趙某轉賬累計20.4萬餘元。而在2012至2021年間,趙某也以各種形式轉賬給狄某11.8萬餘元。
兩人之間各類轉賬及代付、代還信用卡等款項相折抵,趙某實際從狄某處獲益8.5萬餘元。
法院:違反公序良俗贈與無效,退還互轉差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蔣某提供了狄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及支付寶代付、代還信用卡等方式向趙某支付款項的證據,證明對方實際收取狄某交付的款項,已完成對贈與合同關係的初步舉證義務。
趙某雖抗辯狄某和其的錢款往來並非贈與,但未能列舉充足反駁證據。狄某辯稱其與趙某原為同事關係,因報銷墊付及彼此借款還款等事宜,發生資金往來,也未能就報銷及借款還款進行舉證。
趙某和狄某均主張上述款項性質並非贈與款,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兩人均未能列舉充足反駁證據推翻蔣某主張,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不利後果,應認定兩人之間贈與關係存在。
本案中,狄某跟妻子蔣某兩人的消息中多次說自己犯了錯誤,對不起妻子,而趙某在與蔣某的通話中也承認自己犯了“成年人的錯誤”。同時,趙某、狄某在特殊日期轉賬的數額均為“520”等特殊含義的數字,因此可以認定兩人存在曖昧關係,證明狄某未盡到婚內的忠誠義務,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法院認為,狄某在十年間陸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趙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與蔣某平等協商並取得其同意,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狄某對趙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決趙某返還蔣某8.5萬餘元及利息損失。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介紹,考慮到狄某與趙某之間的往來款項多達數百筆,基本為整數,時間跨度近十年,在已分配舉證責任,並給予各方充分舉證質證時間的情況下,三方均無法逐一說明每筆款項的情況或舉證證明往來款項屬於其他性質,故一審法院以狄某和趙某彼此往來款項差額確認贈與金額符合常理,並無不當。
最終,南通中院經二審審理維持了原判。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協議將其歸類為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自不待言。”該案法官表示,除了日常家事範圍內的事務以及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另一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而在本案中,丈夫狄某與趙某之間的金錢來往行為,處分的是其與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沒有經過蔣某的同意,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所有權。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並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的行為不符合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互相忠誠的社會道德要求,擾亂了公共秩序、有損善良風俗,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