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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新車不到一個月,春節期間被未成年人"點燃"報廢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5-02-08 18:59:0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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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上該網友邱先生。他表示,自己買的是比亞迪旗下的方程豹豹8,頂配總共花了40多萬元。1月10日剛提的車,沒想到不到一個月就成了一堆廢品。邱先生向記者提供了1月8日支付購車定金的截圖,以及車輛最終交易成功的信息頁麵。

▲邱先生在抖音平台發布的視頻截圖

他回憶,1月30日晚,他將車停在小區大門外的路邊,就上樓吃飯。等他下樓之後看見路邊有一群圍觀的人,最後發現竟是自己的車著火了。“我到現場的時候已經燒完,火也被撲滅了,就隻剩下一具車殼子。我車上所有的證件,包括行車證之類的也被燒得一幹二淨,什麽都沒有留下。”

▲路人拍下車輛燃燒時的畫麵

邱先生表示,他抵達現場時,當地派出所的民警已經在車旁,正在尋找車主。“派出所經過調查,是一個10歲左右的小孩在我車周邊點煙花,然後把垃圾桶給點著了,最後把我車給點燃。經過調查,警方最終沒有立案。”

由於這起事故並不屬於車輛自燃,有直接的第三方責任人,邱先生在和保險公司的溝通中被告知,無法獲得理賠。“現在我正在和律師溝通,從公安部門調取相關的調查材料,進一步和保險公司交涉。”邱先生告訴紅星新聞,2月8日下午,他已經和肇事方的父母見了麵,對方承認此事是其孩子所做,但表示無力進行賠償。邱先生正在考慮是否起訴。

“沒有辦法,我也隻能自認倒黴,孩子父母跟我說他們去那個小區是將此前租賃房屋中的物品搬運回新房子,新房也是剛剛貸款買的。本來我還打算大年初三出去旅遊,但是沒有想到初二晚上就出了這檔子事。”邱先生告訴記者,這起事故中車輛並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主要是第三方引起的火災。“這車我還挺喜歡的,所以又重新定了一輛。”

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菏澤市雙河派出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已經調查終結,並沒有到予以立案的程度。由於相關調查情況涉密,因此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行為人將車輛點燃,以其主觀目的論罪名,若行為人故意點燃,則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但若行為人主觀存在過失,則涉嫌失火罪。

不過,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4周歲以上,故意毀壞財物罪、失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6周歲以上,而涉事孩子年僅10歲,所以其不負刑責。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這意味著,對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其違反了治安管理,也不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但監護人需承擔管教責任。截至目前,警方不予立案於法有據。

趙良善指出,盡管因孩子年齡問題不負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涉事孩子的父母需向車主承擔民事責任。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楨培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在本案中,若無證據表明監護人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對車輛所有人邱先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車輛的購置成本、合理的折舊損失、因車輛損毀導致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等。

另外,因涉事未成年未滿10歲,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的玩火點燃車輛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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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新車不到一個月,春節期間被未成年人"點燃"報廢

紅星新聞 2025-02-08 18:59:03

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上該網友邱先生。他表示,自己買的是比亞迪旗下的方程豹豹8,頂配總共花了40多萬元。1月10日剛提的車,沒想到不到一個月就成了一堆廢品。邱先生向記者提供了1月8日支付購車定金的截圖,以及車輛最終交易成功的信息頁麵。

▲邱先生在抖音平台發布的視頻截圖

他回憶,1月30日晚,他將車停在小區大門外的路邊,就上樓吃飯。等他下樓之後看見路邊有一群圍觀的人,最後發現竟是自己的車著火了。“我到現場的時候已經燒完,火也被撲滅了,就隻剩下一具車殼子。我車上所有的證件,包括行車證之類的也被燒得一幹二淨,什麽都沒有留下。”

▲路人拍下車輛燃燒時的畫麵

邱先生表示,他抵達現場時,當地派出所的民警已經在車旁,正在尋找車主。“派出所經過調查,是一個10歲左右的小孩在我車周邊點煙花,然後把垃圾桶給點著了,最後把我車給點燃。經過調查,警方最終沒有立案。”

由於這起事故並不屬於車輛自燃,有直接的第三方責任人,邱先生在和保險公司的溝通中被告知,無法獲得理賠。“現在我正在和律師溝通,從公安部門調取相關的調查材料,進一步和保險公司交涉。”邱先生告訴紅星新聞,2月8日下午,他已經和肇事方的父母見了麵,對方承認此事是其孩子所做,但表示無力進行賠償。邱先生正在考慮是否起訴。

“沒有辦法,我也隻能自認倒黴,孩子父母跟我說他們去那個小區是將此前租賃房屋中的物品搬運回新房子,新房也是剛剛貸款買的。本來我還打算大年初三出去旅遊,但是沒有想到初二晚上就出了這檔子事。”邱先生告訴記者,這起事故中車輛並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主要是第三方引起的火災。“這車我還挺喜歡的,所以又重新定了一輛。”

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菏澤市雙河派出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已經調查終結,並沒有到予以立案的程度。由於相關調查情況涉密,因此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行為人將車輛點燃,以其主觀目的論罪名,若行為人故意點燃,則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但若行為人主觀存在過失,則涉嫌失火罪。

不過,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4周歲以上,故意毀壞財物罪、失火罪的刑責年齡為16周歲以上,而涉事孩子年僅10歲,所以其不負刑責。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這意味著,對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其違反了治安管理,也不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但監護人需承擔管教責任。截至目前,警方不予立案於法有據。

趙良善指出,盡管因孩子年齡問題不負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涉事孩子的父母需向車主承擔民事責任。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楨培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在本案中,若無證據表明監護人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對車輛所有人邱先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車輛的購置成本、合理的折舊損失、因車輛損毀導致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等。

另外,因涉事未成年未滿10歲,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的玩火點燃車輛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具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