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春節期間,山西大同平城區多家店鋪遭當地執法人員撬鎖破門進入。
一則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幾名身穿消防員製服的工作人員剪斷了店鋪門鎖。門被打開後,先後有7人進入店鋪內,其中有3名身穿熒光綠製服的工作人員,衣服背後印有“平城綜合執法”字樣。強行撬鎖破門後,這些所謂的執法人員打開了店內的燈,還要求店主發信息表示同意他們這麽幹。
若不是新聞裏把事情發生的時間說得很清楚,我都不敢相信,這會是2025年的新聞,更像是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發生的事情。
這是執的什麽法?這根本不是執法行為,是強盜行為。
那麽,當地到底為什麽要出動執法人員強迫店鋪夜間開燈呢?
大同日報曾發布消息,春節期間,當地政府倡議大同古城內沿街商戶盡量延長營業時間,夜間開啟店鋪燈光,讓城市的夜晚更加璀璨絢麗。額外的電費,政府將予以補貼。當地基層,也專門發了倡議書。
原來啊,官員們指揮穿著製服的執法人員撬鎖破門強行進入市民的店鋪開燈,是為了營造祥和熱鬧的春節氛圍、給遊客營造更好的消費體驗。
2月4日,山西大同古城鼓樓東街商戶嶽先生向媒體介紹,其在鼓樓東街經營一家商鋪已幾年,“對於這則通知,我們也一直在配合,門頭的燈和門外的燈,一直亮著,就是把店裏麵的燈關了。”沒想到2月3日晚上11點多,嶽先生已閉店回家睡覺後,突然接到電話,要求到店裏開燈。因兒子剛出生還沒滿月,其沒去。當晚,打電話的工作人員竟然把嶽先生門店的鎖撬了,破門進去開了燈,還給裝了一個新鎖。
出發點貌似很好,是想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可是,有良好的出發點就可以像強盜一樣行事?他們,武力強行侵入他人合法經營的店鋪,這不是“為人民服務”,這是違法犯罪。
事發後,有很多律師指出當地官員們指揮當地的基層執法人員這麽做是違法的。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極目新聞采訪時指出,當地政府倡導商鋪店鋪夜晚開燈美化城市夜景,這種倡導行為不具有行政強製力,店鋪老板有自由選擇是否夜間亮燈的權利。而工作人員擅自撬鎖開燈,是侵犯了他人合法財產權益,濫用行政權力的違法行為。
資深媒體人劉萬永對此事的視頻評論
律師們的解讀通俗易懂,不難理解,其實對稍微懂點法的人來說,這些都是常識,根本不需要律師解讀分析,可是平城區的主政官員們不懂,平城區的執法人員們也不懂。
大過年的,沒有當地官員的指揮命令,這些執法人員不可能主動上街這麽禍害老百姓。諷刺的是,平城區的民眾就是被這種水準的官員領導著,平城區的民眾就是被這種完全不懂法不守法的執法人員管理著。
我認為,平城區的官員和這些執法人員不僅僅是違法,還涉嫌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法律意見認為,住宅隻需是事實上供人從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場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暫時不生活在其中時,也應認為是住宅。這些官員強行武力進入當地民眾日常經營的店鋪,也應以非法入侵住宅論處。
不惜違法犯罪強迫老百姓通宵亮燈,貌似出發點是想為遊客營造良好的消費體驗,其實是執政者想要虛假繁榮的麵子,說來說去就是他們在錯誤的政績觀指揮下幹了這些撬鎖破門強行開燈的蠢事。
這幾年,想要營造虛假繁榮的太多了,比如有些地方統計數據大肆造假,比如有些地方為了營造市場主體倍增的虛假繁榮景象冒用農民身份大量注冊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他們打著“為老百姓好”的旗號,爭的都是個人的虛假政績,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是欺上瞞下騙取仕途的進步。
已經2025年了,時代在進步,有些地方官員的執政水平卻退回到了上個世紀。
當景區撬鎖開燈時,已然沒有了“形象”
被強行打開的這一盞燈,或許會讓全古城開著的燈黯然失色
近日,大同古城一網友發視頻稱,因店鋪未按要求開燈,被多名工作人員撬鎖進店將燈打開。2月3日晚11點多,商戶嶽先生接到“物業或者城管”打來的電話,要求他過去把店內燈打開。嶽先生拒絕後過了一會,就從監控中看到店鋪的兩道門被撬開,幾名身穿製服和大衣的工作人員進入店內開了燈,製服背麵印有“平城綜合執法”字樣。
↑監控截圖。圖據華商報大風新聞
工作人員為何深夜撬門開燈?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古城街道辦工作人員稱,平城區有亮燈要求,“是我們大同市統一要求的”。另據大同日報消息,春節期間,當地政府倡議大同古城內沿街商戶盡量延長營業時間,夜間開啟店鋪燈光,讓城市的夜晚更加璀璨絢麗。
嶽先生介紹,節前收到過社區發的通知,相關《古城亮化倡議書》提到,倡議從農曆臘月二十八到正月十五,每晚6點到次日淩晨6點亮燈。亮燈內容為,“室內留燈,古城內各商業門店應確保室內燈光充足,直至次日天明;室外亮燈包括門頭牌匾、廣告牌、LED電子屏及燈籠等應全部點亮,直至次日天明”。
大同古城內文旅資源富集,城內遼金時期的華嚴寺、善化寺,建於明初年的九龍壁等名勝古跡享譽海內外。適逢春節,城市為了美化形象,服務遊客而倡議亮化開燈,這樣的初衷不難理解。不過,正如有網友質疑的,連續半個多月通宵開燈,不僅室外,包括室內的燈也要開,是否有必要?
說來也巧,我春節期間曾到大同古城旅遊,當地氣溫夜間會降到零下十幾、二十多度,期間還有大風和寒潮預警。如此氣溫條件下,入夜後古城內遊客明顯減少,通宵點亮的燈火,特別是在淩晨,還有多少美化城市和服務遊客的效用?
當然,與“撬門開燈”的不合理相比,徹夜開燈的合理性質疑也暫退居其次了。當地提出的通宵開燈,在書麵上的說法都是“倡議”。所謂倡議,被倡議的對象可以響應,也可以拒絕。可在實際執行中,嶽先生的經曆則不然,他拒絕深夜到店開門後,電話另一端的答複是“你給我發個信息,說你同意。你意思就不配合?……我告訴你,人可以走,燈得留,這是全市統一規定”“你不開……我們就給你開了,你不信你就試試”。
言語之間的強勢、不講理,以及隨後工作人員直接撬鎖開門的蠻橫,哪裏還算“倡議”?今年春晚小品《花架子》諷刺了一些基層工作中政策變形、層層加碼的現象,數日之後撬門開燈的這一幕,何嚐不是小品的現實版,是形式主義的又一次登場?
據嶽先生所言,年前街道上的廣告牌子還經曆過連夜不打招呼被拆除。“我們這裏向來都是一刀切”的感歎中,是經營者的無奈,也讓人看見基層治理中某些不近人情的粗暴。
最讓人不解和震驚的,是執法人員對法律的無視和踐踏。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嶽先生對自己經營商鋪享有的物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上述工作人員強行撬鎖進入店鋪,已經突破了法治的底線。
法律的價值在於守護公認的底線,不應也不能因一時一地的需求而被隨意突破。如若明確開門撬鎖工作人員的身份是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那這還是一個錯誤的行政示範,其更深層次的影響,在於傷害了嶽先生、其他商鋪經營者,乃至其他普通市民的安全感。試想,如果今天可以因要開燈而撬門進入,他日是否也會因其他事由而強行闖入?如何公平、合理對待市場主體,也是地方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現實體現。
開燈亮化古城,本意在於美化城市形象。然而城市形象與個人形象一樣,最重要的並不是衣裝打扮充起來的麵子,而是懂尊重、知敬畏、胸有丘壑的裏子。當工作人員撬門開燈之時,所謂“形象”已經頹然落地。被強行打開的這一盞燈,或許會讓全古城開著的燈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