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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變受賄",律師堅稱: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文章來源: 現實的模樣 於 2025-01-25 18:38:4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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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樁案件在網絡被傳得沸沸揚揚。

2022年12月15日,深圳WK原輪值總經理、“城市更新群項目負責人”張海濤被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張海濤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張海濤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駁回;至此此案似乎塵埃落定,再無翻案的可能。而本案的辯護律師胡定鋒則堅定表示:本案是一件無罪案件,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為何律師堅稱是“無罪案件”?

據網絡披露,原一、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海濤“以借為名,收受賄賂。”其中分9次向鄭某成收受賄賂500萬元;兩次向季某索取400萬元;1次向黃某發索取2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卻是1285萬元,其中向鄭某成收受賄賂685萬元。

該案辯護律師胡定鋒稱:“原一二審法院顛倒黑白,對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視而不見。”其認為:被告人張海濤與鄭某成的“借款”,是在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張海濤便委托他的秘書潘某玉與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進行過對帳,並且按照時間順序製作了一份《借款費用統計表》,經被告人與鄭某成確認後,潘某玉按照鄭某成的要求,在《借款費用統計表》下方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額為575萬元的匯總《借條》,並將這份匯總《借條》交給了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並且,這份匯總《借條》的借款在2020年12月連本帶息已全部還清。

胡定鋒律師稱:“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雙方坐下來對受賄金額進行對帳?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製作一份《借款費用統計表》?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寫下一張匯總借條?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讓第三人作為見證?

胡定鋒律師認為:“一切賄賂都是秘密進行,明顯不符合常理!”

網絡流出的證據顯示:2018年5月21日,鄭某成女兒鄭某某向張海濤秘書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我過去拿那個10萬的借條”,潘某玉回複“可以”。2018年8月15日上午09:51分,鄭某成女兒向鄭某成發送微信信息,“爸,說寫一個匯總的借條”。同時,鄭某成女兒向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潘某玉回複:“收到,借條寫好發給你哈……”

胡定鋒律師指出,從上述證據不難看出,雙方是真實的借款關係。

胡定鋒律師還稱:該案庭審期間,曾多次申請對匯總《借條》形成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也曾多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均不予采納,法院對這些原始憑證既不作司法鑒定,也不同意證人出庭作證,去頭掐尾,顛倒黑白,結果可想而知,無罪也會變成有罪!”

同時,胡定鋒律師另稱:“被告人鄭某成被刑事拘留後,鄭某成的家人在公司財務室裏,找到了《借款費用統計表》和《借條》原件,連同當時的微信記錄,一起作為證據交給了深圳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隨即對潘某玉進行了傳喚,並就匯總《借條》之事製作了一份《詢問筆錄》。然而,這份重要的證人證言卻沒有隨卷移送。”

胡定律律師指出:為什麽對《借條》的形成時間不進行司法鑒定?為什麽對重要證人證言不隨卷移送?究竟是隱藏什麽?還是掩蓋什麽?或許說受賄之事原來就是“莫須有”?

為何律師認為“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胡定鋒律師稱:“該案二審裁定後,報案人W K公司自己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其內容證明張海濤在業務審批上沒有違規操作,也沒有為出借人謀取利益,原審判決對本案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網絡透出的兩點信息也使案件認定讓人疑慮重重:

1、關於出借人鄭得成所在的裕燦公司承接萬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項目,W K並未提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該工程合同價格為1126萬元,實際結算金額為1088萬元,在2018年11月28日首次請款650萬元,實際付款552.5萬元,後W K又對該項目支付了4筆款項,截止2020年12月31日,W K累計支付工程進度款僅969.7 萬元。若2018年首次請款就達到了100%,後續又怎會持續支付呢?原審判決認定張海濤提前超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2、關於季某所在的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WK項目的情況。該《情況說明》顯示:圳通公司是深圳W K2012-2014年度集團采購單位,雙方簽訂的《深圳W K2012-2014年度鋁合金工程集中采購協議》,是由深圳公司原采購決策委員會成員及時任總經理周某審批簽訂,與張海濤無半點關係。關於出借人黃某發所在的宏泰達公司簽訂合同及履約情況。該《情況說明顯示》:

① 2016年簽訂的上角環舊改拆除工程合同采用直接委托,這份合同加蓋的是公司時任法人周彤的印章;

②2014年6月15日,回龍埔舊改項目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流程顯示審批決策者為範某;

③2019年11月1日,上角環村舊改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簽訂,采用直接委托,最終審批決策者為蔡某金。

胡定鋒律認為:為什麽把所有的事都扣到張海濤頭上,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胡定鋒律師稱,“上述新證據均能表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對案件定性和處理結論有著重大影響,被告人張海濤在向廣東省高級人民院提出申訴時提交了上述新證據,但遺憾的是,廣東高院在申訴審查時對上述新證據未舉行聽證,也未作任何評價。”

為何律師認為“案件另有重大隱情”?

胡定鋒律師稱,“該案背後另有重大隱情,張海濤身陷牢獄之災的原因是某些人要他閉嘴,他是舉報人涉嫌巨額行賄犯罪的證人。”

胡定鋒律師指出:本案令人不解的是,張海濤早已向出借人歸還了全部借款,並支付了相應利息,為什麽這種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出借人與被告人均不承認受賄,不知道這樣的“賄賂交易”怎麽判成了“鐵案”?公安機關對重要證人製作的《詢問筆錄》為什麽不隨卷移送?辯護人多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多次申請對《借條》進行司法鑒定為什麽被法院一次又一次駁回?

胡定鋒律師這一連串的疑問,在法律界引起了波瀾,本案庭審期間,陳衛東、車浩、汪海燕、李奮飛等全國知名刑法學專家,對本案曾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研究和論證,一致認為:“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學專家對該案的結論,似乎指出了——法院把“借款人變受賄”來判決,導致法律被披上了“公平正義”的隱形外衣!

如果任由這種“隱形外衣”肆意猖獗,不但社會公平正義會受到嚴重褻瀆,也會給案件當事人造成深重災難,於社會而言,更會演變成一場涉及每個人都難以逃脫的災禍!

網絡檢索:胡定鋒律師,湖南湘陰人,廣東穗宏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以“敢言、敢想、敢幹”著稱,曾因代理“譚秦東案”而廣受社會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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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變受賄",律師堅稱: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現實的模樣 2025-01-25 18:38:49


近日,深圳一樁案件在網絡被傳得沸沸揚揚。

2022年12月15日,深圳WK原輪值總經理、“城市更新群項目負責人”張海濤被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張海濤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張海濤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駁回;至此此案似乎塵埃落定,再無翻案的可能。而本案的辯護律師胡定鋒則堅定表示:本案是一件無罪案件,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為何律師堅稱是“無罪案件”?

據網絡披露,原一、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海濤“以借為名,收受賄賂。”其中分9次向鄭某成收受賄賂500萬元;兩次向季某索取400萬元;1次向黃某發索取2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卻是1285萬元,其中向鄭某成收受賄賂685萬元。

該案辯護律師胡定鋒稱:“原一二審法院顛倒黑白,對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視而不見。”其認為:被告人張海濤與鄭某成的“借款”,是在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張海濤便委托他的秘書潘某玉與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進行過對帳,並且按照時間順序製作了一份《借款費用統計表》,經被告人與鄭某成確認後,潘某玉按照鄭某成的要求,在《借款費用統計表》下方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額為575萬元的匯總《借條》,並將這份匯總《借條》交給了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並且,這份匯總《借條》的借款在2020年12月連本帶息已全部還清。

胡定鋒律師稱:“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雙方坐下來對受賄金額進行對帳?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製作一份《借款費用統計表》?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寫下一張匯總借條?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讓第三人作為見證?

胡定鋒律師認為:“一切賄賂都是秘密進行,明顯不符合常理!”

網絡流出的證據顯示:2018年5月21日,鄭某成女兒鄭某某向張海濤秘書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我過去拿那個10萬的借條”,潘某玉回複“可以”。2018年8月15日上午09:51分,鄭某成女兒向鄭某成發送微信信息,“爸,說寫一個匯總的借條”。同時,鄭某成女兒向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潘某玉回複:“收到,借條寫好發給你哈……”

胡定鋒律師指出,從上述證據不難看出,雙方是真實的借款關係。

胡定鋒律師還稱:該案庭審期間,曾多次申請對匯總《借條》形成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也曾多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均不予采納,法院對這些原始憑證既不作司法鑒定,也不同意證人出庭作證,去頭掐尾,顛倒黑白,結果可想而知,無罪也會變成有罪!”

同時,胡定鋒律師另稱:“被告人鄭某成被刑事拘留後,鄭某成的家人在公司財務室裏,找到了《借款費用統計表》和《借條》原件,連同當時的微信記錄,一起作為證據交給了深圳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隨即對潘某玉進行了傳喚,並就匯總《借條》之事製作了一份《詢問筆錄》。然而,這份重要的證人證言卻沒有隨卷移送。”

胡定律律師指出:為什麽對《借條》的形成時間不進行司法鑒定?為什麽對重要證人證言不隨卷移送?究竟是隱藏什麽?還是掩蓋什麽?或許說受賄之事原來就是“莫須有”?

為何律師認為“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胡定鋒律師稱:“該案二審裁定後,報案人W K公司自己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其內容證明張海濤在業務審批上沒有違規操作,也沒有為出借人謀取利益,原審判決對本案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網絡透出的兩點信息也使案件認定讓人疑慮重重:

1、關於出借人鄭得成所在的裕燦公司承接萬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項目,W K並未提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該工程合同價格為1126萬元,實際結算金額為1088萬元,在2018年11月28日首次請款650萬元,實際付款552.5萬元,後W K又對該項目支付了4筆款項,截止2020年12月31日,W K累計支付工程進度款僅969.7 萬元。若2018年首次請款就達到了100%,後續又怎會持續支付呢?原審判決認定張海濤提前超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2、關於季某所在的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WK項目的情況。該《情況說明》顯示:圳通公司是深圳W K2012-2014年度集團采購單位,雙方簽訂的《深圳W K2012-2014年度鋁合金工程集中采購協議》,是由深圳公司原采購決策委員會成員及時任總經理周某審批簽訂,與張海濤無半點關係。關於出借人黃某發所在的宏泰達公司簽訂合同及履約情況。該《情況說明顯示》:

① 2016年簽訂的上角環舊改拆除工程合同采用直接委托,這份合同加蓋的是公司時任法人周彤的印章;

②2014年6月15日,回龍埔舊改項目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流程顯示審批決策者為範某;

③2019年11月1日,上角環村舊改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簽訂,采用直接委托,最終審批決策者為蔡某金。

胡定鋒律認為:為什麽把所有的事都扣到張海濤頭上,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胡定鋒律師稱,“上述新證據均能表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對案件定性和處理結論有著重大影響,被告人張海濤在向廣東省高級人民院提出申訴時提交了上述新證據,但遺憾的是,廣東高院在申訴審查時對上述新證據未舉行聽證,也未作任何評價。”

為何律師認為“案件另有重大隱情”?

胡定鋒律師稱,“該案背後另有重大隱情,張海濤身陷牢獄之災的原因是某些人要他閉嘴,他是舉報人涉嫌巨額行賄犯罪的證人。”

胡定鋒律師指出:本案令人不解的是,張海濤早已向出借人歸還了全部借款,並支付了相應利息,為什麽這種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出借人與被告人均不承認受賄,不知道這樣的“賄賂交易”怎麽判成了“鐵案”?公安機關對重要證人製作的《詢問筆錄》為什麽不隨卷移送?辯護人多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多次申請對《借條》進行司法鑒定為什麽被法院一次又一次駁回?

胡定鋒律師這一連串的疑問,在法律界引起了波瀾,本案庭審期間,陳衛東、車浩、汪海燕、李奮飛等全國知名刑法學專家,對本案曾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研究和論證,一致認為:“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學專家對該案的結論,似乎指出了——法院把“借款人變受賄”來判決,導致法律被披上了“公平正義”的隱形外衣!

如果任由這種“隱形外衣”肆意猖獗,不但社會公平正義會受到嚴重褻瀆,也會給案件當事人造成深重災難,於社會而言,更會演變成一場涉及每個人都難以逃脫的災禍!

網絡檢索:胡定鋒律師,湖南湘陰人,廣東穗宏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以“敢言、敢想、敢幹”著稱,曾因代理“譚秦東案”而廣受社會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