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山後人民法庭開庭審理,登上各大平台熱搜。翟欣欣當庭認罪認罰,並向被害人蘇享茂的家屬鞠躬道歉,案件將擇期宣判。庭審結束後,蘇享茂的姐姐告訴南都記者,全家人的態度仍是堅持追究刑事責任,不會諒解翟欣欣。
從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留下一份遺書跳樓身亡,到翟欣欣被判退還約1000萬財物、撤銷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再到其被逮捕、被起訴,近8年來,該案件一直備受社會熱議,也觸發了司法層麵的深入探討。
1月24日,蘇享茂家屬代理律師王嵩嶺接受南都、N視頻記者專訪。他表示,此次庭審總體上很規範,結果也比較圓滿,給予了各方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沒有剝奪任何一方的權利。蘇享茂翟欣欣一案,難點在於定性:到底是民事糾紛、詐騙還是敲詐勒索?在他看來,回歸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考察,是理清思路的關鍵。
蘇享茂與翟欣欣。
“婚內敲詐勒索”定性之難
2017年9月7日,手機應用WePhone的創始人蘇享茂在社交網站發文稱,“被我極其歹毒的前妻翟欣欣給逼死了”,而後跳樓自殺身亡。在遺書中,他控訴前妻翟欣欣以公司經營問題等為由對他進行要挾,索要巨額財產。
2018年4月,蘇享茂家屬委托律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開始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至今已進入第八個年頭。
為何此案曆時如此之長?王嵩嶺告訴南都記者,其中有一點十分關鍵:這是一起婚內紛爭。案發前,蘇享茂與翟欣欣曾登記結婚,一個多月後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了男方對女方的現金補償、房產過戶等。蘇享茂家屬認為,翟欣欣利用結婚索取高額財物、錢款,並存在敲詐勒索,要求法院撤回《離婚協議書》中的相關協議,但在實踐中,卻存在定性困難。
蘇享茂、翟欣欣的《離婚協議書》。
“婚內到底能不能構成敲詐勒索,這其實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王嵩嶺談到,“因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多分,一方少分、甚至淨身出戶,這都是‘約定大於法定’,難以構成敲詐勒索。”事實上,在其他一些案例中,司法部門認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社會危害性,則不應予以刑事處罰。
但在王嵩嶺看來,蘇享茂翟欣欣一案與以往很多案例不同。
首先,兩人係“閃婚閃離”,僅一個多月的合法婚姻關係,根本不存在如此大額的共同財產(事實上,《離婚協議書》中也明確,雙方沒有共同財產),被占有的財產完全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其次,從現有書證(微信聊天記錄)中也能看到,翟欣欣與蘇享茂結婚帶有目的性。再綜合相關書證,男方簽下《離婚協議書》的原因是遭到女方恐嚇威脅,聲稱不給巨額財產就讓其坐牢,最後被逼跳樓身亡。翟欣欣以合法的婚姻作為手段,達到占有他人巨額財物的非法目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則刑法應當介入。
至於此案的性質,即:翟欣欣的行為應構成詐騙還是敲詐,王嵩嶺表示,區分兩者的一個顯要的標準是“被害人的主觀意願”:“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被害人應該沒有認識到自己被騙,是自願將財產交付他人;而敲詐勒索罪很明顯是被害人不願意給,但是受到某種壓力或者要挾而不得不給。”
王嵩嶺談到,翟欣欣一開始對蘇享茂有“騙”的成分,包括在婚戀網站上登記了不屬實的信息,在後續交往過程中也有利用婚姻騙取財物的想法。但是後來,她發現蘇享茂性格懦弱、易於掌控,於是從“騙”轉變成了明目張膽的“敲”,直接以恐嚇、威逼的方式獲得財產。最終,蘇享茂給付財產時,已經不存在認識錯誤,而是害怕翟欣欣的舉報“不得不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對翟欣欣的量刑有法可依
1月21日,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案開庭審理。
王嵩嶺告訴南都記者,翟欣欣認罪認罰,當庭向蘇享茂的家屬鞠躬道歉,並表示真誠悔罪,願意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包括蘇享茂去世遺體承辦費、骨灰寄存費、交通費、喪葬費,共計6萬多元)進行賠償,還提到此前民事案件的判決,因其本人被逮捕而沒能完全履行,願意委托家人盡快履行。
翟欣欣的辯護人為其做的是罪輕辯護。據此,王嵩嶺認為,此案翟欣欣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量刑。
本案中,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是10年6個月到12年6個月。王嵩嶺對南都記者介紹,我國法律對於量刑有若幹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量刑指導意見》,各省市基本也都有《常見犯罪量刑實施細則》。
本案中,翟欣欣涉嫌犯罪數額為1199.8821萬元,其中,既遂859.8821萬元,未遂34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40萬元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既遂的超出部分,按照北京市的《量刑實施細則》,每超出5萬元,增加刑期1個月。
我國法律還規定,既遂與未遂同時存在的,按照既遂定罪量刑,但是未遂部分可以作為從重的情節進行處罰。翟欣欣在協議離婚期間及離婚後,為獲取高額補償,對蘇享茂實施脅迫,最終造成蘇享茂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這在量刑時也是一個從重的情節。
與此同時,翟欣欣也存在若幹從輕量刑情節:2023年,兩個相關民事案件——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贈與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後,翟欣欣於當年5月12日向蘇享茂家屬轉賬660萬元。在她被逮捕之後,2024年1月16日,其家屬代替她再向蘇享茂家屬退還了199.8821萬元。刑事案件進行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翟欣欣表示認罪認罰。案件庭審過程中,她當庭自願認罪。不過,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在享受認罪認罰量刑優惠後,不能再重複享受量刑優惠。
王嵩嶺說,以上種種從寬、從輕情節的調整,都是有法可依的,同時法院還要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後果、對社會影響等——“應該說,這個案子的社會影響是很大的。”從事發到今天已經過去了數年,但社會關注度並未減弱,也反映了公眾對婚姻倫理、道德底線的堅守,對公平正義的執著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