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也有申報日期規定?
據上遊新聞報道,2023年7月,湖北襄陽樊城區太平店鎮73歲的老太太楊樹英,在救助車禍傷者劉先生時,右腿多處骨折,治療費已花了3萬多元。因後續治療費用有缺口,她將劉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認為,楊樹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劉先生應補償2.5萬元;見義勇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損失,應最終通過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機製予以填平。
申報時間超過一年不能申報?
法院判決後,楊樹英找到樊城區政法委負責見義勇為事宜的工作人員,但被告知無法為其申報見義勇為。區裏不申報意味著,市級見義勇為基金會不給予幫扶。12月23日,樊城區政法委工作人員回應稱,楊樹英前來申報時距事發時間超過一年,不符合規定;給楊樹英認定後怕她日後四處反映要錢。
看過楊樹英的困境,令人唏噓。年過七旬,卻不乏古道熱腸,看到司機劉先生出車禍困於車下,便和多名村民一起施救,不幸的是,在車輛扶正時被車輛碰成右腿多處骨折及損傷,自借的3萬多元醫療費報銷不了,老伴出車禍又掏空家底,想申請見義勇為卻又被拒。
被拒的理由之一,是申報過了一年期。這說法似乎站得住腳,因為根據《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申報、舉薦見義勇為的時間限定在“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但超過了一年,也並不是不能申報。該《辦法》還規定,“情況複雜的”,舉薦、申請期限可延長至兩年。那也就是說,像楊樹英這種情況,超過一年申請還是有可行性的。
可行為何遭拒絕?區政法委工作人員說了實話,稱“領導不敢給她認定,我們吃過類似的虧,(曾有人)認定後‘獅子大開口’要錢,不給錢就四處反映”。這恐怕是不給其認定的最直接原因了。
怕要補助就以“過期”來拒絕,這邏輯說不通。見義勇為獲得相應的獎勵和補助,包括因其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精神傷害等可請求並獲得司法救助、司法援助,家庭困難申請臨時救助和住房、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等,是《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賦予該省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怎麽就成了不值得提倡的“獅子大開口”了呢?
(資料圖,源自視覺中國)
見義勇為“過期作廢”的規矩該改了
像楊樹英這樣,過了申報規定期限就不能申報的現象,並非少數。
2012年,5歲女孩在北京家中玩火引發火災,鄰居趙軍衝進火中救出女孩,但自家租住的公房被燒毀。但趙軍向民政部門申請“見義勇為”認定時,卻被告知已超過申請時限,無法確認。
按照2005年通過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將申報見義勇為的時間限定在30個工作日之內。但該規定自出台之日起就備受爭議,並最終在2014年6月被廢止。
此後的2017年3月,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擬將見義勇為的舉薦、申報時間延長在兩年之內;之後,各地通過的相關條例在時限上都做了較長規定。比如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就規定,舉薦、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一般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
各地規定見義勇為的申報時間,或出於求證、審核等管理效率的成本來計算,但見義勇為不像法律審判,必須證據齊全才能判定,而隻要有一個或部分證據能夠表明是見義勇為行為,就應該被認定是義舉,而不必進行繁瑣的調查和求證。
一個人所做過的義舉,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論他以後會怎樣,其見義勇為的行為在發生時已經定格,並不存在變質問題,所以申報時間限製並不符合見義勇為的本質。見義勇為所引發的後續問題,比如傷病、心靈創傷、家庭困難等,如果因為申報時間限製而沒有人來兜底,那麽極可能影響人們張揚美好道德的積極性,並不利於正能量的傳遞。
取消建議申報見義勇為的時間限製,應該是個可討論的方向。對於見義勇為行為,隻要符合申報條件就該進行獎勵,這樣才能真正擴大見義勇為的影響力,讓更多人能夠挺身而出。今年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預備審議項目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法》,有必要對此有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