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起突發公共事件,讓人心有餘悸,“幸福者退讓原則”這個概念也重新流傳開來。
據說,這個概念是法律學者羅翔提出來的,原話是:
如果你家庭幸福,在外遇到別人刺激你、挑釁甚至謾罵你,不要跟他糾纏不清,要懂得避開忍讓,因為你家裏有人在等你平安歸來,這就是“幸福者退讓原則”。
圖/網傳視頻截圖
我沒找到原視頻,不過這段話從字麵上不難理解,就是說,出門在外,該認慫的時候就要認慫,不要為了爭口氣,讓自己置身於險境。
單從這個意思講,一點都不新鮮。作為老子和孔子思想的發源地,中國自古以來就盛行類似觀念。比如我們常說的,“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都有這個意思。
但是,“幸福者退讓原則”真的這麽管用,是否經得起仔細推敲?或者說,在任何場景下,這樣做都是對的嗎?
作為一種思維訓練,不妨多從幾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01
基於生活小常識,不出風頭、不盛氣淩人、不開賭氣車,都是有道理的。所謂“幸福者退讓”在有些情況下確實是對的,也很管用。
在這方麵,我有切身體會。很多人知道我老家在福建泉州,但我出生後很長一段時間,居然不知道閩南人是屬於大嗓門的。
記得有一年,有外省朋友來找我,我去廈門機場迎接。那時候還沒有高鐵,出機場後打從事營運的私家車是最方便的回程方式。一出機場,很多司機就圍了過來,紛紛問要去哪裏,要不要打車。
這種私家車沒有明碼標價,價格要自己談。我一邊帶著朋友往外麵走,一邊用本地話跟司機講價格。可能是每個人都刻意抬高了嗓門,結果把我朋友嚇了一跳,以為我們是在吵架。
圖/冰川圖庫
後來我到上海、杭州等地工作,平時也喜歡在辦公室大談時事。雖然改用普通話了,似乎並沒有改掉大嗓門的毛病。例證就是,每次開車出門,老婆總要叮囑,你不要跟人吵架。因為那時候城區道路很堵,交通秩序不太好,難免會有別車、摩擦的情況。
雖然我自認為是正常地在跟人說話,但老婆總是說我,你那架勢好像要衝上去跟人幹仗一樣。她說,沒必要,你又不知道對方是什麽樣的人,萬一人家是個狠人呢,不是吃虧了嗎?我跟她說,其實我膽子很小,從小就沒怎麽跟人打過架,在班裏都是被人欺負的那個。
不過,老婆的教導一直記在心裏。誰知道呢,當你在路上碰到一個陌生人,也許他正心情不好,也許他生活落魄,反正萬一碰上一個跟你比狠的,最終吃虧還是自己。
不是說了,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哪怕你也是光腳的,但你有家有口有軟肋,你還有比狠的本錢嗎?
記得那年有個報道,講有個人騎自行車跟一輛小車剮蹭。騎自行車的人,迎上去剛要開口說話,沒想到小車車主下車來,一言不發,拎起他的自行車,直接往邊上的河道扔了下去。你瞧,未必說騎自行車就是光腳的,而開小車的就是“幸福者”。所謂“幸福的家庭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個人也是如此。
幸福與否,退不退讓,因人而異,各憑本性。客觀來講,有軟肋的、惜命的、有錢的,遇到這種狹路相逢的情形,先讓一步基本不會錯。
02
可為什麽要說,“幸福者退讓”這個概念,經不起推敲呢?
主要在於,這個概念太絕對化了。誰是“幸福者”?一定是“幸福者”才需要退讓嗎?謙和、忍讓,難道是“幸福者”才具有的品質?
從這些角度去看問題,“幸福者退讓”顯然是以偏概全。就像前麵講的,個人是否“幸福”,隻是遇事退一步的一個前提條件,但並不是必要條件。或者說,個人幸福與否,在“狹路相逢”這種博弈條件下,雖然會成為一個人是否退讓的一種考量,但並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按照邏輯學的說法,“幸福”既不是“退讓”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而隻是在概率上存在這種可能性。
圖/視頻截圖
有人把“幸福者退讓”理解為“我命貴,我先退”,更不科學。這個說法,割舍了一個人在這種博弈條件下,也會受到性格、心情等其他各種因素影響的可能性,而是直接以個人經濟狀況為充要條件,失之偏頗。
就像上麵提到的例子,騎自行車的和開私家車的,表麵看後者屬於“幸福者”,而實際上,開私家車的未必幸福,騎自行車的也未必不幸福。換一種可能性,開私家車也可能是“幸福者”,但那天碰巧急火攻心,豁出去了呢?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隻能說,“幸福者退讓”是一種應然,卻不是一種實然。認真看羅翔的話,也是說“應當這麽做”,而不是說“必須這麽做”或者“一定會這樣”。
也隻有把“幸福者退讓”當作應然,邏輯上才能基本自洽。
03
既便如此,一味強調“幸福者退讓”,也有很大問題。
遇事先保護好自己,這當然是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秩序、道德、責任、正義等現代社會賴於維係的根本原則,都可以棄之不顧。
這就好比排隊的時候碰到有人插隊,如果多數人都本著“幸福者退讓原則”,不想惹事、不願得罪人,由著他人亂來,最後會變成什麽樣子?
這樣的直接後果是,不會有排隊這事情了,誰力氣大,誰不講道德,誰排到前麵去。長久的傷害,是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麵,膽子大的橫著走,膽子小的受損害受侮辱。
試問,這樣的社會還正常社會嗎?那些自以為“命貴”的人,還能是“幸福者”嗎?且不說,這個社會還要不要鼓勵見義勇為,還要不要“路見不平一聲吼”?
按照所謂“幸福者退讓原則”,路上看到老人倒地,不去扶起才是“正確”的應對方式。因為這個老人可能“訛”你,或者把老人撞倒在地的肇事者,可能連你一起欺負,對你造成嚴重傷害。
正好聽聞一位前女同事,值夜班後回家路上,騎電動車過馬路時被另一騎電動車的大叔闖紅燈撞倒了。她大半夜躺在馬路中間,疼痛難忍,爬不起來(送醫後查出盆骨兩處骨折)。
她讓這位肇事大叔扶她起來,沒想到這個大叔惡狠狠地說:我絕對不會扶你的,到時候你訛上我了怎麽辦?她請求邊上過路的人扶她一把,可所有人都冷冰冰地看著她,遠遠逃開。她就這樣躺在馬路上,直到十幾分鍾後110警察到來。是的,你沒看錯,在這之前沒有一個人上去扶她。
圖/朋友圈截圖
試問,我這位家庭幸福的前同事,還要保持“幸福者退讓”的風度嗎?而這個闖紅燈撞人的大叔,遇事躲得比兔子還快的騷操作,難道也算是一種“幸福者退讓”?那些不願或不敢上去扶她的路人,該不會是同樣秉持了“幸福者退讓原則”?
這麽說好像演繹過頭了,但不妨想想,如果多數人都信奉“幸福者退讓”,不論是非對錯而隻是一味地遇事先躲、遇強則慫,那麽總有一天,冷漠自私將成為普遍風氣,不公不法將橫行肆虐。
難怪,有人說“幸福者退讓”是一碗“毒雞湯”,倒也不能說錯。
04
一通分析下來,“幸福者退讓原則”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其“應用場景”是有局限的,並不是通用準則,更不是萬能膏藥。
這就是,當一個人有主動選擇權、且有能力影響或左右形勢的情況下,應當盡量保持克製忍讓之道,不惹事不挑事,更不要激化矛盾衝突。這與一個人是否為“幸福者”無關,而是做人的一種基本涵養和素質。
就此可以看到,對於本文開頭所講的那些突發、極端惡性事件,完全用不上什麽“幸福者退讓原則”。
該類惡性事件的凶手往往是蓄意為之,他的極端行為與受害人怎麽想、怎麽做沒有必然關係,再加上凶手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事發突然,令人措手不及,遑論其他。
當然,如果不幸遭遇此類事件,每個人的第一要務是要保護自身安全、遠離現場。這時候,沒有什麽比保全自己性命更重要的了。
至於平時為人處世之道,我更欣賞一句大白話:沒事別惹事,有事不怕事。
置身於現當下的語境,可以這麽說:我們要努力地不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垮,也要努力地不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