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房後女兒不歸家照顧 老人起訴撤銷贈與60萬元房產
文章來源: CCTV今日說法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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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怠於贍養,
老人能否撤銷贈與?
陳爺爺與張奶奶係夫妻關係,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張奶奶突發肢體活動障礙,經檢查、鑒定,屬於身體高度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幾年來,夫婦二人無法與兒子取得聯係,女兒小陳定居上海,僅回家探望過1次,兩位老人未享受到來自子女經濟、生活和精神上的贍養。2023年,隨著年齡增長,陳爺爺照顧張奶奶逐漸吃力,希望女兒小陳能回家照顧自己與老伴,並承諾將名下價值60萬元的房產過戶給小陳。
2023年10月,陳爺爺在兩位親屬的見證下立下遺囑,約定名下房產歸小陳所有,並在遺囑上簽字確認。隨後,夫婦二人與女兒小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小陳未實際支付房屋過戶所產生的任何費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小陳借口處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時承諾盡快離職回家。但半年過去了,小陳依然不主動聯係、關心其父母,並以工作繁忙、抽不開身為由拒絕回家。
2024年5月,夫婦二人向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對小陳的贈與,要求小陳返還房產。
法院:撤銷合同,返還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夫婦二人對於該房產立有遺囑,但被繼承人並未死亡,故繼承未開始,本案應屬於贈與合同性質。此外,雙方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履行的仍是贈與合同,雙方在贈與合同中沒有關於撤銷贈與的合同約定。因此,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夫婦二人訴請撤銷贈與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
本案中,小陳無論是為人子女,還是受贈人,均應負有贍養義務。但其母親張奶奶癱瘓臥床長達8年之久,小陳長期在外地工作,並未盡照顧和陪伴義務,也未在經濟上給予支持,由此可見,小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故從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看,夫婦二人主張撤銷贈與合同,具備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夫婦二人於2023年10月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女兒小陳於10日內返還房產。小陳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房產屬於家庭內部一項重要財產,老人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額財產無償贈與子女,體現了老人對年輕一代的無私奉獻和扶持,背後往往寄托著與家人其樂融融、頤養天年的美好期待。法院更應該綜合老人的生活狀況、經濟條件、贍養需求等因素,探查贈與行為背後的真實動機,從而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雖然合同內未約定女兒小陳的贍養義務,但小陳身為子女,應當承擔起照顧父母的義務。尊老、敬老、愛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該案判決傳達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彰顯了人文關懷的溫度,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光榮賡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