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19歲小夥王某陽辯稱為女友租房看房被浙江義烏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2024年11月7日,案發10個多月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其家屬處證實,義烏市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某陽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獲刑1年6個月
2023年12月21日,王某陽在浙江義烏佛堂鎮自家開辦的紙盒加工廠幹活時,被民警用手銬銬住帶走。次日,被義烏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據家屬介紹,19歲的王某陽兩年前在老家談了女朋友,兩人已到訂婚階段。女友表示要辭去老家的工作,和王某陽一起到義烏發展。王某陽一直希望在工廠附近為女友租個房子。
19歲王某陽已與女友訂婚
2024年8月29日,該案在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11月7日,王某陽的家屬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實,該案一審宣判。
10月31日,義烏市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載明,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20時40許,被告人王某陽至義烏市佛堂鎮某村某號,從後門上二樓,以租房尋求房東電話號碼為由,敲門詢問獨自在室內的女童,女童告知沒有房東號碼後隨即關門。王某陽又敲門並要求女童打電話給其母親詢問房東號碼。女童撥打母親電話後再次明確告知沒有房東號碼後,隨即關門。王某陽隨後再次敲門,並不顧女童的阻攔,強行進入屋內查看。在女童謊稱父母即將下班回家後,王某陽才離開房間,但仍在門外徘徊,直至女童的姐姐、姐夫接到父母電話趕到現場才離開。
同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15時許,王某陽再次來到某室門口,敲門後無人應答,便徑直推門進入房間,發現女童與父親在房內,再次索要房東電話號碼,女童父親明確告知沒有後,隨即離開。
案發地的監控視頻截圖
12月20日16時48分許,王某陽來到佛堂鎮該村南某號,先至三樓查看,後至二樓共用廁所查看,後趁廁所隔壁女租客、被害人陸某房門打開之際,未經同意強行進入屋內,用手掐陸某脖頸,意圖不軌,因陸某稱男友即將回來而離開。
當日20時許,王某陽再次來到某室門口,遇見返回家中的女童父親,王某陽拎其手上的東西並進入某室閑聊,再次稱要房東電話號碼,女童父親再次告知沒有後才離開。
義烏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王某陽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女租客稱被欺辱
“被男子掐脖推進房,威脅要錢要命還是要身”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顯示,被害人、女租客陸某陳述稱,2023年12月20日16時40分許,其從房間裏麵走出來上廁所,一個陌生男子突然衝出來,用手腳抵著房門後,用手掐住其脖子,往房間裏麵推,問其要錢要命還是要身,並威脅她。她稱男友即將回來,該男子才離開,隨後她聯係男友報警。其男友也作證稱,接到女友電話哭訴被陌生男子欺辱,他趕回租房發現,女友脖子上有傷口和紅印。兩人因害怕,之後數日均居住在外麵酒店。
案發出租屋
家屬不服判決
“沒DNA鑒定,怎麽能證明兩人有肢體接觸”
11月7日,王某陽的父親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們不接受這個判決。
“原告說我兒子是強奸、搶劫,現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18個月,強奸搶劫證明不了,就能證明我兒子非法侵入住宅嗎?”
王某陽的父親解釋稱:“兩個被害人中,有一個指控我兒子犯罪,另一個(佛堂鎮某村某號獨自在室內的女童)還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也不承認自己是被害人,而且判決都是言詞證據,沒有客觀證據。傷情鑒定證明,女租客連輕微傷都達不到,更沒有我兒子的DNA鑒定,怎麽能證明兩個人有肢體接觸?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我兒子犯罪,包括DNA鑒定、指紋等,甚至我兒子跟女租客有沒有肢體接觸都沒有查明。”
王某陽的父親表示:“我兒子對判決不服,因為沒有直觀證據,隻有女方陳述與猜疑來定罪的。我們要上訴,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審理此案。”
辯護律師觀點
傷情鑒定與指控不符,未提取到小夥客觀證據
11月7日,辯護律師周兆成證實,他6日前往義烏看守所會見王某陽,王某陽已經通過看守所向金華市中院提起上訴。
周兆成認為,法院定罪的證據鏈並不完整,僅僅依靠被害人陳述這一孤證定罪值得商榷。一審法院沒有考慮王某陽的無罪辯解,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比如DNA、指紋以及監控錄像等客觀證據驗證的情況下,全案僅有女租客陸某的指控來認定王某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周兆成指出,傷情鑒定與指控不符。被害人指控王某陽掐其脖子,但傷情鑒定結果是陸某的傷情未達到輕微傷,也未能提取到王某陽的DNA、指紋或其他客觀證據。被害人傷情連輕微傷都不夠,與被害人指控完全不符。此外,沒有DNA又如何證明雙方存在肢體接觸,王某陽“存在暴力”?
此外,被害人陳述均不一致,對於王某陽是如何實施犯罪,如何進入房間也描述不清,存在矛盾,甚至對王某陽如何施以暴力描述也出入較大,用哪隻手掐她的陳述也相互矛盾。
周兆成認為,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還是應該充分考慮被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也要排除被害人是否存在妄想症或者誣告、陷害等可能性。
被告人王某陽的無罪辯解被忽視。一審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時,未能充分考慮王某陽的合理解釋與辯解。王某陽租房是否先打電話還是先找租戶去詢價這一辯解並不違背常理。甚至,對辯護律師提交的另一被害人不承認自己被害的證言也視而不見,的確令人遺憾。
周兆成表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強行進入或者拒不退出等情形。在本案中,要想指控王某陽構成犯罪,必須明確其進入房間的行為是屬於“非法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