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戶老人生前埋下一壺銀元 男子挖出販賣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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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鎮巴縣徐方林老人去世後成為“絕戶”,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圍埋藏了一罐銀元,一直被人惦記。

2021年3月14日,呂某、李某某、苟某某3人到鎮巴縣興隆鎮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進行探測,大約20分鍾後金屬探測儀報警,呂某、李某某挖出一個錫壺,內有109枚銀元。呂某和李某某進行了分贓,兩人一共付給苟某某報酬4000元。案發後,警方介入,涉案贓物被扣押。

10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並作出判決: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苟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人請人帶路在鄉村探測

在荒廢土地挖出109枚銀元

此案起源於2021年初。呂某與李某某因買賣麻錢(銅錢)在某App相識,後互相添加了聯係方式。在交流聊天過程中,李某某告訴呂某,在鎮巴縣興隆鎮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一徐家長輩去世前在自家房屋前埋藏了一罐銀元,二人商議將銀元找到。

2021年3月14日,呂某乘車到達鎮巴縣興隆鎮火焰溪村李某某家中,因對徐家坪的地形不熟悉,他們找到了苟某某幫忙帶路,並許諾給予其報酬,苟某某表示同意。

次日,李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同苟某某、呂某一道前往該村徐家坪附近,呂某使用金屬探測儀探測未果,3人便啟程繼續往一處古墳方向走,並在古墳中探測出十幾枚麻錢。隨後,3人再次返回徐家坪進行探測,呂某在向苟某某詳細了解了徐家老太爺(徐方林)以前房屋的位置及大門朝向後,便在徐家坪荒廢的土地內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探測。大約20分鍾後,金屬探測儀報警,呂某就使用金屬鏟進行挖掘,李某某在邊上配合,在向地下挖掘30厘米後,挖出一個錫壺,後二人清理錫壺的汙泥,並對錫壺內的銀元進行清點,共發現109枚銀元。

挖出銀元後,呂某和李某某進行了分贓。其中李某某分得54枚銀元、1個錫壺,呂某分得55枚銀元。兩人一共付給苟某某報酬4000元。

同年3月16日,呂某攜帶55枚銀元返回陝西省城固縣後,找到其老表夏某商量將其所分得的55枚銀元賣掉。

夏某與一寧夏人席某聯係,將55枚銀元以6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居住在寧夏的席某。銀元賣出後,席某覺得該批銀元成色好,詢問還有沒有,呂某就想讓夏某將李某某分得的銀元買過來再出售賺取差價。

於是,夏某再次前往鎮巴縣興隆鎮找到李某某,以900元一枚的價格收購了李某某手中的44枚銀元(李某某保留了10枚銀元),並再次將銀元打包發給席某。同年3月17日,席某通過微信轉賬向夏某支付了49000元。

銀元係當地老人生前埋下

3名涉案人員均被判刑

然而,他們的犯罪行為最終被發現。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李某某處扣押銀元10枚、銅錢3枚、錫壺1個,從買家席某等人手中分別扣押了94枚銀元。

經陝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送檢的銀元10枚、銅錢3枚、錫壺市場參考價共計人民幣15850元(其中3枚銅錢價值50元)。送檢的94枚銀元市場參考價格共計人民幣118540元。3名被告人盜竊總價值134390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鎮巴縣興隆鎮火焰溪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徐方林已絕戶,無繼承人。徐方林的耕地已於1984年土地下戶時,由村民小組重新分配給了譚某。譚某證實徐方林老太爺去世後,房子倒了,其居住的地塊成為耕地,後來分給他成為他的包產地,已荒廢多年。他也曾聽說過徐方林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銀元,但耕種多年沒有挖出過東西。徐方林老人的死亡時間,火焰溪村村民委員會和譚某也沒有具體說明。

2023年6月12日,公訴機關依法對呂某、李某某、苟某某提起了訴訟,並建議對3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庭審中,呂某、李某某、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呂某、李某某、苟某某秘密挖掘他人埋藏於地下的銀元,該塊土地並非3被告人支配管理,其取得銀元的目的和手段非法,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24年4月15日,鎮巴縣人民法院依法對3人作出了判決: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苟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同時,法院還追繳了3人的違法所得,並沒收了隨案移送的銀元、錫壺、銅錢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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