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唐河縣的張女士與溫先生各自有家庭,兩人相識於學生班級群。一次,張女士向溫先生吐槽遭丈夫家暴後,二人一起離家出走來到天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下一子。
“私奔”之前,張、溫二人都沒有離婚。張女士與丈夫育有4個孩子,溫先生與妻子育有2個孩子。
近日,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公開,二人均因犯重婚罪獲刑。
2018年4月份,張女士與溫先生在學生班級微信群中相識,後二人經常聊天。2019年6月份,張女士向溫先生抱怨被丈夫家暴後,提議二人一起離家出走,溫先生同意並在當時未與其妻子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與張女士一起離開唐河縣前往天津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
期間,張女士懷孕,溫先生於2020年8月27日才回到唐河縣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
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張女士、溫先生主動到唐河縣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投案,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女士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溫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構成重婚罪。鑒於二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二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一審以被告人溫先生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以被告人張女士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