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崗16年不能炒?勞動法不背這口鍋
文章來源: 南方都市報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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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吉林森工集團旗下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喊話4名員工回來上班的通告備受輿論關注。近日,該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通告中的4人都是流水線工人、生產線工人。對於這4人“離崗這麽多年,為何不按照曠工相關規定予以辭退?”的疑問,上述工作人員表示,“經培訓能勝任,我們可以讓他(她)上崗,直接按曠工辭退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這個事件有一組數字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告的4人當中,離崗時間最短的4年,最長的16年,這麽長時間離崗,放在任何公司恐怕都被辭退了,但就是在這家公司,竟然一直還留著編製。本來事情已經夠蹊蹺夠讓人不解了,如今這一番回應又增添了不少話題。一是,“直接按曠工辭退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是否有依據;二是,退一步說,如果保留編製的操作合理合法,那麽過去公司針對員工返崗做了些什麽,為什麽事情拖了這麽久?
按照常識,員工準時上下班是企業的基本規範,別說是擅自長期曠工,一般企業如果員工莫名其妙消失兩三天不上班,大概率工作就要黃了。這很好理解,每家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矩,在規定的時間內上下班,無疑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量化的規則。而從法律上來說,遵守企業的規章製度也是最基本的職場要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如果嚴謹一點來推斷就是,如果員工長期無理由曠工,且這種行為被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麽,長期曠工算不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角度看,這個問題不可能有第二個答案。而按照這家公司工作人員的回應,“直接按曠工辭退是不符合勞動法的”,不知道這種說法的依據在哪裏。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家公司規章製度特別溫情,允許長期曠工,若是如此,那也確實讓人大開眼界。
退一步說,即便不辭退,那按理說,員工長期不到崗,公司肯定有相應程序去應對這種情況。該公司為此做了什麽?根據涉事企業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的說法,原本這4名員工在2019年就要處理,但受客觀原因而延後。可問題是,通告所示的離崗時間,還有2020年才離崗的員工。這就讓人不解,南都評論此前分析也質疑,這種員工無故長期離崗的現象,本身可能就與涉事國企對離崗人員的拖延處置有關係。延後的客觀原因到底是什麽,事關基本的企業管理,有什麽理由對員工長期不在崗問題擱置不理?
一個讓人不可思議的國企員工離崗但留著編製的案例,或許暴露出企業管理的深層次問題。有的國企在管理上並非按照企業的邏輯,還停留在過去計劃經濟時期的“單位”觀念裏。員工進入公司不容易,可一旦成為公司的一員,就捧上了鐵飯碗,極端的情況大概就是此次事件所呈現的,無故長期不到崗但編製不變,當然還有過去媒體所報道的吃空餉現象。這反映出,有的國企經營不注重效率,對於員工管理缺乏嚴格的製度,或在落實環節不到位,而歸根結底就是用“單位人”的思維對待員工。
企業的管理漏洞背後往往有著觀念問題的影響,一紙通告讓國人認識了吉林這家國企,當相關的管理問題被人們反複討論,這家企業是否迎來了跟上時代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