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杭州一58歲男子街頭強吻一女子。15日,受害女子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警方告知她涉事男子已被處以14天行政拘留,但她擔心男子出來後報複她。
律師表示,受害人若受傷可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未來被報複應及時報警,警方對打擊報複的將從重處罰。
女子:嫌疑人被拘留,擔心出來後被報複
10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平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10月13日21時39分許,我局接一女子報警稱,當晚在東湖街道一小區門口被陌生男子以強吻的方式猥褻,後嫌疑人逃離現場。報警後,我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工作,於14日19時許將嫌疑人王某平(男,58歲)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通報(圖源網絡)
15日下午,該女子向極目新聞記者回憶,13日晚,她在杭州市臨平區東湖街道一小區門口電動車上坐著時,突然一名男子拉扯住她的脖子,強製跟她發生了嘴部接觸,還把她嘴唇弄破。她想抓住對方但力量太小,隻能大聲呼救,保安和路人都以為是情侶吵架沒有理會,隨後男子掙脫逃跑,她身上多處受傷。目前警方已告知她,王某平已被處以十四日行政拘留,但她擔心,該男子被放出來之後,會對她進行打擊報複。
極目新聞記者就男子是否被拘留一事求證東湖派出所,工作人員稱事關當事人隱私,不方便透露。
兩人發生拉扯 (視頻截圖)
律師:若進行打擊報複,警方應從重處罰
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周禹含律師告訴記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事發地係公共場所,結合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廳的相關裁量基準均符合“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該男子確係被處十四日行政拘留,已屬於較重處罰。
此外,受害女性可以提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要求該男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披露的信息,受害女子的嘴唇被咬破、手臂受傷,後續可能還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周禹含律師說,如果受害者擔心被報複,可以要求辦案單位對她進行匿名保護,在辦案過程中不向他人提及她的個人信息。但目前她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因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家庭暴力的框架內實施,本案中施害者則為陌生人。若未來她被報複,可以及時報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複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告訴記者,在一些案件中,確實存在行為人被釋放後報複受害人的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還可以聯係當地的婦女保護組織尋求救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