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前部長收取貴重禮品被重判,刑期超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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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被法官重判入獄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個月還多!成了新加坡第一個被判入獄的一把手部長。

法官對五條罪的具體判刑如下:

- 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門票,判6個月



- 乘坐王明星私人飛機、住宿酒店,判3個月又3周

- 收取林國城14瓶酒,判2個月

- 這三條的判刑先後執行,一共12個月

- 支付公務艙機票$5700躲避調查,判4個月

- 收取林國城送小布自行車,判3個月


- 這兩條的判刑同時執行

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指出,職權越高,罪責越重。易華仁身為部長,本該是其他公務人員的榜樣,但他收取高達40萬新元的貴重禮品,傷害了政府的誠信,也損害了公共利益。考慮到易華仁犯案時間跨度長、他位高權重,以及本案對新加坡政府和公共利益的嚴重傷害,法官認為連控方要求的刑期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因此他給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易華仁決定不上訴,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時入獄服刑。法官批準了這個要求。

新加坡前部長收取貴重禮品被重判,刑期超出意料

(案發之前的易華仁。圖源:網絡)


就在十天前,9月24日,易華仁涉貪案開審的第一天,他表示願意放棄抗辯,向法官認罪。

不得收取50新元以上禮品

新加坡法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接受價值高於50新元的禮品,除非他們收下禮品之後,把相等於禮品價值的金額支付給新加坡政府。



換言之,自己很喜歡對方送的禮品,當然可以收下,但是必須向政府交錢,等於向政府買下這件禮品。


任何公務人員,包括部長、總理,如果向與自己主管範圍內的人,索要、收取或企圖索要、收取超過50新元的禮品,無論有無向對方交換利益,都涉嫌犯了“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

上一個判例是在1952年

易華仁是在刑法第165條關於“公務人員收取名貴禮品”的罪名下被重判。

在新加坡,這個罪名十分罕見。據悉,至今隻出現過三次案例,而且,三次都出現在1952年,當時被判刑的是三個警察。

要知道,1952年,新加坡還在英國殖民地的時代,都還沒有自治,更別說獨立建國。


易華仁就說過,他並不知道“公務人員收取名貴禮品”罪的存在。

不過,是否知道有這條罪,跟知道自己收取名貴禮品的行為是錯誤的,沒有任何關係,對嗎?歡迎讀者們在評論區留言

貪汙罪和收取名貴禮品罪

究竟有什麽差別?

今天在庭上,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解釋,收取名貴禮品罪和貪汙罪有本質的差別,因此,後者判刑比前者重;後者最高可判7年,前者最高可判2年。


他指出,貪汙罪必須證明雙方有權錢交易,或企圖進行權錢交易,而“收取名貴禮品罪”不必。

洪承利法官也說,易華仁身為部長,主管的部門與給他送禮的人有業務關係。因此,法官必須考慮送禮的人有意與部長拉近關係,博得好感。

他也說,由於易華仁身居高位,本案牽扯重大的公共利益。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易華仁實際與送禮人有權錢交易,比如在F1賽車項目和地鐵站項目給兩個送禮人輸送利益,但是,他仍須對收取名貴禮品承擔法律責任。

對國家的貢獻

辯方主張,易華仁在部長任期當中,對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以此作為求情。


法官洪承利說,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對國家做過重大貢獻,並非考慮因素。

相反的,法官強調,本案重視的是殺雞儆猴,防範未來同類案件的出現。

他指出,被告易華仁多次公開表示自己是無辜的,肯定能在庭審上證明自己的清白,“我很難相信他有悔過之意,在量刑上,很難對他所有五條控狀都給予30%的減刑”。

控方要求判6-7個月

辯方要求判不超過8周


當時,控方指出,易華仁身為公務人員,而且還是部長級高官,錯誤用自己的身份明顯收取了好處,還把好處分享給家人和朋友,因此要求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至七個月。



易華仁的律師文達星說,若法官認為應該判易華仁坐牢,那麽,他承認的5條控狀,每一條控狀的判刑應該介於1至5周,有些可以同時執行,因此,總共不應超過8周。

令人大跌眼鏡的是,法官最終判刑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個月還高出一倍!

易華仁為何忽然認罪


熟悉本案的讀者們都知道,易華仁一直說自己沒有犯貪汙罪,要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清白。

那麽,為何後來忽然就認罪了?

原因很簡單。

控方提控易華仁的,本來是35條控狀,其中2條是貪汙控狀,1條是妨礙司法公正控狀,33條是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

不過,今天控方把控狀做了修改,把原本2條貪汙控狀改為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換言之,今早,易華仁麵對的是1條妨礙司法公正、34條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不再麵對貪汙控狀。




辯方律師表示,易華仁從很早就知道,以友情為理由收下名貴財物,無法作為抗辯的理由。

言下之意是,現在既然把那2條貪汙罪改為“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那麽,易華仁就願意認罪了。

為什麽改了控狀就願意認罪呢?貪汙罪可被判坐牢不超過七年,或罰款不超過10萬新元;而“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則可被判坐牢不超過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本案中,在35條控狀當中,控方最後提控的是4條“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以及1條”妨礙司法公正”罪。


十分精彩的雙方交鋒

上庭的控方、辯方都是法律界的高手。控方代表是高級副檢察長戴偉雄,是總檢察署排名三號的人物。

辯方代表則是文達星,從業超過30年,曾經經手多次大案,包括涉及李光耀、李顯龍的誹謗案。

兩人都有“高級律師”專業身份,也就是影視劇當中經常看到的“女皇律師”。

兩人在法庭上的交鋒十分精彩,有時非常激烈,有點殺紅了眼的感覺。雙方辯論堪稱教科書級別。我們現在把易華仁被提供的5條罪名以及雙方的交鋒,一條條來看。




一、乘坐私人飛機、住宿高檔酒店

要求判刑3個月

易華仁案東窗事發,其實很偶然。

2023年,貪汙調查局在調查一起與此無關的案件,掌握到一份私人飛機的乘客名單。貪汙調查局赫然發現,當時擔任交通部長的易華仁,曾經在2022年12月5日,乘坐商人王明星私人飛機的商務艙,前往卡塔爾首都多哈;並於11日飛回新加坡。




控方指出,易華仁這些行為收取了2萬多新元的利益要求判刑3個月

辯方指出,王明星與易華仁是多年的朋友,在易華仁主管F1賽車項目之前就認識。他說,易華仁既沒有主動要求飛多哈,也沒有主動要求王明星提供多哈的酒店住宿。

辯方說,實際上,是世界杯主辦方邀請王明星前去慣觀看決賽,而易華仁認為,這是觀摩多哈如何辦好一次世界級大型賽事的機會。

辯方也說,無論易華仁是否同行,王明星早已訂好私人飛機,不會因為易華仁一起同行而增加成本。


控方則指出,2022年那次去多哈,易華仁請了“緊急私人年假”。事後,易華仁並未向政府申報自己無償用了王明星的私人飛機,也沒有申報多哈酒店住宿是王明星安排的。

這個確實難以解釋。如果是為了公務去觀摩世界級賽事,為何不是公務出差而是“緊急私人年假”?而且,既然是出差,為何不報公賬?

王明星的公司新加坡GP是新加坡F1賽車的主辦方。而F1賽車項目主管部長是易華仁。不過,控方當庭確認,並無證據顯示新加坡政府在F1賽車項目的合同中吃虧。

在判決時,法官指出:易華仁利用身為部長的身份,收取了這些好處,尤其還請了“緊急個人年假”。

二、躲避當局調查,妨礙司法公正


要求判刑2個月

在調查私人飛機一事的時候,貪汙調查局對這架私人飛機予以扣留。

2023年5月17日期前後,王明星打電話給易華仁,把此事告訴他。易華仁指示王明星,讓GP公司開機票賬單給易華仁。5月23日,易華仁通過新加坡GP公司董事莫誌良,把5700新元支票交給王明星,作為使用私人飛機的付款。

控方指出,易華仁的這項行為,可能使他躲避貪汙調查局的調查,因此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要求判刑2個月

辯方指出,易華仁開出這張支票的時候,並沒有在日期上造假,做出“早已安排付款”的假象,說明他並沒有存心欺騙當局,沒有躲避調查,不存在妨礙司法公正。


三、收取10張F1賽車貴賓廳門票

價值4萬2265新元,要求判刑4個月

易華仁的第三條指控是,在2017年收取了10張F1賽車貴賓廳門票,價值4萬2265新元。對此,控方要求判刑4個月

(F1賽車貴賓房。圖源:GP)

(F1賽車貴賓房。圖源:GP)


這些貴賓廳門票可以讓持有人進去空調貴賓廳,有附帶的觀賽陽台,還有酒水招待。

當時,王明星說要送易華仁一些門票,問他要幾張。他說要10張。之後,易華仁把這些票送給了朋友。

控方指出,易華仁並沒有付款,收到門票之後,也沒有向政府申報。

辯方解釋說,在接受這些門票之前,易華仁並不知道公務人員不得收取貴重物品的規定。不過,辯方坦言,“不知者無罪”不是辯解的理由。

辯方律師說,當貪汙調查局盤問易華仁時,他第一時間主動、如實交代了收取這些門票的事。


辯方也說,這幾張貴賓廳門票本來就是非賣品,GP公司把它們送給易華仁,公司並沒有因此遭受損失。

而且,辯方指出,易華仁把這些票送給背景不同的人們,包括年輕人、基層領袖和義工、公益和慈善界,目的是讓更多人可以享受F1賽事。

至於沒送出去的票,易華仁把它們還給了GP公司,並沒有轉賣牟利。

辯方也說,易華仁收取這些門票時,光明正大,而且把這事告訴了自己的秘書,並沒有隱瞞。

在判決時,法官指出:易華仁有無把這些門票轉賣,並不重要。他收取了這些門票,這件事本身就是對部長身份和職務的傷害。


四、收取名貴腳踏車

要求判刑1個月

易華仁的第四條控狀是,收取林國城贈送的高檔腳踏車,價值高達7000多新元。控方要求判刑1個月



2022年5月,林增控股董事經理林國城收到易華仁的邀請,參加他60歲的生日慶祝會。一個月後,6月13日之前,林國城建議,在易華仁生日時要送他一部小布腳踏車,價值7907.50新元。


後來,易華仁收下了腳踏車,沒有向政府申報。

五、收取14瓶酒 要求判刑1個月

易華仁的第五條控狀是,收取林國城贈送的14瓶威士忌酒和紅酒,控方要求判刑1個月

控方指,2021年年底,易華仁請林國城幫忙物色威士忌酒和紅酒,並給他發了一張Gordon & MacPhail Caol Ila威士忌酒的截屏圖片作為參考。

2022年1月7日,林國城安排把14瓶威士忌和紅酒送去易華仁家。易華仁收下了,但是沒有向政府申報。


控方指出,在那個時候,易華仁擔任交通部長,他知道林國城的公司在承建一個地鐵項目,而地鐵項目的主管部門陸路交通管理局歸易華仁管。

朋友送名貴禮品也不行

辯方律師說,自始至終,易華仁沒有利用職務為兩位送禮人輸送利益,連控方都承認,政府沒有在F1賽事項目的合同中吃虧;而且,雖然林國城的公司做地鐵項目,但這個項目是在易華仁出任交通部長之前就確定的。

辯方律師也說,易華仁被控並不影響新加坡政府的形象。相反的,這證明新加坡政府透明。

控方反駁說,無論易華仁有無利用職權為送禮人謀求利益,僅僅收取名貴禮品一事,就已經構成犯罪。


他說,公務人員願意收取名貴禮品,意味著他立場不堅定,有可能被腐蝕。

辯方律師說,易華仁跟兩個送禮人是多年朋友,所以才收下了禮品。

控方反駁說:雙方關係越好,越不應該收下禮品。

涉案金額高達40萬新元

我們現在來看看易華仁之前麵對的35條罪狀:


今年1月18日,易華仁被控27條罪狀,指他收取王明星價值21.8萬新元的各種門票,包括F1賽車、在英國的足球賽和音樂劇演出門票,以及乘坐王明星的私人飛機等。

後來,3月被控的8條,易華仁當時一共麵對35條控狀,涉案金額高達40萬新元

新加坡首例!一把手部長被控涉貪27罪,涉案金額你想象不到

案件涉及另外兩人

獲取不當利益


控狀涉及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從王明星獲取不當利益,王明星於2023年7月11日與易華仁同日被捕。

新加坡總檢察署說過,在易華仁涉及的案件結案後,將針對貪汙調查局對酒店大亨王明星的調查,做出決定。

在2006年從政之前,易華仁在淡馬錫控股擔任執行董事,相信在2003年開始就與王明星有生意往來。擔任貿工部政務部長之後,易華仁一直負責F1新加坡大獎賽事務。王明星創辦的新加坡賽車公司則舉辦新加坡F1大獎賽,因此王明星普遍被視為F1新加坡大獎賽的主要推手。

(左:易華仁,右:王明星。圖源:易華仁臉書)

(左:易華仁,右:王明星。圖源:易華仁臉書)


還涉及建築商林增建築承包公司營運董事林國城。指易華仁在擔任交通部長期間獲取貴重物品。

貪汙調查局文告指出,林國城的業務與易華仁掌管的交通部有關聯。

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林國城的林增控股正在進行T315合同,為丹那美拉地鐵站進行工程。

(丹那美拉地鐵站。圖源:SMRT)

(丹那美拉地鐵站。圖源:SMRT)


2016年,陸路交通管理局跟林增控股簽訂合同,總價值3.25億新元,為丹那美拉地鐵站增設月台、軌道等項目。該項目仍在施工,預計2025年完成。

在同個時候,林國城給易華仁送了上述貴重物品,並未提出任何要求(for no consideration)。

根據新加坡法律,公職人員隻要收取好處,即便沒有為行賄人做任何事,仍可被判刑

新加坡史上第一個認罪的一把手部長

易華仁是新加坡建國以來,第一個在法庭上被控的一把手部長。由於他上庭之前已辭去職務,因此,現在成了第一個在法庭上認罪的前一把手部長。


在易華仁之前,出現過三個部級涉貪案例,都發生在60年代至80年代,幾乎每十年就出現一起。一個是在離開政界之後,涉嫌貪汙黯然下台;一個是被控並且被判坐牢三年,不過不是一把手部長;一個是一把手部長,但還沒正式上法庭麵控就服藥自盡。

(陳家彥。圖源:NAS)

(陳家彥。圖源:NAS)

第一個是陳家彥,在1960年至1963年擔任國家發展部長,是一把手。當時新加坡仍是英國殖民地的自治邦。1963年,陳家彥在大選落敗,同年,新馬合並。陳家彥進了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擔任董事。

陳家彥極力反對購買波音客機。後來,他的一名好友充當掮客,願意向波音公司提供“有代價的服務”。李光耀政府深信陳家彥是背後主使人,但由於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無法控告他,隻好解除他在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會的職務。


(黃循文。圖源:NAS)

(黃循文。圖源:NAS)

第二個是黃循文,時任環境部政務部長,相當於副部長。1975年4月被控貪汙83萬9023新元。控狀指,他利用政務部長身份和地位,為開發商向公務員談事。作為回報,開發商給他一棟價值53萬2000新元的獨立式別墅,為他的屋子建設價值3500新元的鍍鋅屋頂,為他和家人到印尼度假提供免費機票,並給予他價值30萬新元的透支,讓他炒股。他被判坐牢4年半並罰款7023新元。後來,他對其中一條罪名上訴成功,刑期減至18個月。

(鄭章遠。圖源:NAS)

(鄭章遠。圖源:NAS)


第三個就是鄭章遠,時任國家發展部長。1986年11月,鄭章遠被貪汙調查局調查,涉嫌在1981年和1982年各收取50萬新元賄款,為開發商買土地提供方便。在調查過程中,鄭章遠否認這些指控。在被控上法庭之前,12月14日鄭章遠服藥自殺,給當時的總理李光耀一封遺書:

“過去兩個星期,我感到非常沮喪。對於發生這次的不幸事件,我應該負全部責任。作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東方紳士,我應該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你的忠實的鄭章遠”

京工人 發表評論於
應該判50下鞭刑。
馬年生 發表評論於
新加坡的軟性獨裁 就是靠這種廉政來維持的。新加坡人大多數是支持人民行動黨和李光耀的軟性獨裁統治的。
我要真普選 發表評論於
堂堂一個國家級部長,沒有40億人民幣財產,都不好意思跟人說。
花的世界 發表評論於
這才是一個清廉的政府,中國應該好好向人家學習。
星塵2022 發表評論於
堂堂一個部長才偷吃40萬新幣(200多萬),在中國應該算是最清廉的官了吧。
LAOK 發表評論於
同意重刑給中國的貪官!可是城裏普吹不停的為中國反貪腐下馬的貪官抹白叫屈。估計許多城裏普吹都是這些貪官逃出來的家族爪牙的
逐風 發表評論於
按照新加坡對貪官的判刑標準、中國的貪官都會被判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