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人,卻因"尋釁滋事"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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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在法律界一直被許多人稱為“口袋罪”。

何謂“口袋罪”呢?


顧名思義,就是像個口袋一樣,什麽罪都可以往裏麵裝。

近日網絡爆出,一個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法律人,卻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抓了!

這人叫張文鵬,知名實習律師、法律人,因屢屢公開叫板律協,導致深圳律協被罰款,他還將青島律協那些見不得人的勾當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使律協那至高無上的權威遭受了嚴重損傷。

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人,卻因"尋釁滋事"被抓了

敢跟律協過不去,一個想在律界謀生之人,必然就不受待見。張文鵬雖經七年修行,終未修成正果,至今卻成了一位沒有律師證的知名法律人在律界享有盛名。


既然律師做不成,做個維護法律尊嚴的人總可以吧?

2024年6月,張文鵬經知名律師張慶方推薦,出任三亞海韻集團執行總裁兼總法律顧問一職。

沒想到這個職務一下把張文鵬推到了風口浪尖上,他本想為法律長臉,誰知法律反手就給了他一耳光——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張文鵬被刑事拘留了。

一個曾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法律人,一個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懂法人,最後卻因“尋釁滋事罪”被抓了!

這,無疑是件悲哀的事情。張文鵬,無疑成了這件悲哀事情中最悲哀之人。


張文鵬的悲哀,就在於他被自己曾經上書要廢除的“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了……

一個深諳法律之道的人,怎麽就被“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了呢?

《刑法》第293條是這樣規定尋釁滋事犯罪的: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四條,作為一名知名的法律人,張文鵬怎麽會不懂呢?

如果懂法,又故意去違法,那就是明知故犯,當然得罪加一等。

如果沒違法,卻又被“尋釁滋事罪”給裝了進去,那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了!


張文鵬到底是“明知故犯”,還是被“欲加之罪”了呢?

有人說,張文鵬之所以被“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是因為他是一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敢於“衝動”的人——他敢於向不公說“不”,敢於向不平亮劍,敢於去幹一些在有關部門看來是“大逆不道”之事,敢於去觸碰權貴者的逆鱗……

他這種敢於“衝動”的人,不受到“懲罰”,那才是怪事!

人們常說,“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為大眾謀福利者,不可使其孤軍奮戰。“這些隻是善良人的理想,而現實是——那些抱薪者和開道者,本就衝在最前麵,做著最具危險的事情,他們要麵臨諸多的傷害和遭受更多的痛苦。

麵對那些“為眾人抱薪者”遭受的苦痛,大多數人是希望他們平安的,因為人們知道,他們才是這世界最溫暖的光,下一次危險來臨,他們還會繼續衝在最前麵,去做抱薪者和為大眾謀福的開道者。


有一份光,我們都該發一份熱,就算發不出光和熱,我們總可以發出一點呐喊的聲音,千萬別等自己凍僵瀕死之時,才想起這世上那些為眾人抱薪之人!

如果因我們的冷漠,他們凍斃於風雪之中還無人知曉,那下一次洪流來臨,我們或許就成了那個無法逃脫的受害者。

在大公無私的法律麵前,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張文鵬,能平安歸來嗎?

西岸-影 發表評論於
這也是美國警察最常見的逮捕人的條文,disturbing peace。
而且門檻比中國這個低多了,不需要有造成公共場所混亂的事實,隻需要警察認為你在搗亂,比如不服從警察。
markLA 發表評論於
唉,在豬圈國,所謂的法律都是為了方便殺豬人手中殺豬刀殺豬用的,不要太天真了

悲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