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行動》電影人物原型 公安部二級英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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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檢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躍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劉躍進1959年1月出生於廣西桂林,湖南寧遠人,早年曾任廣西桂林大河公社生產隊長,廣西人民廣播電台編輯。從西南政法學院刑偵係畢業後,進入公安係統工作,曆任天津市公安局刑偵處幹部、團委書記、政治部副主任、河北分局副局長、塘沽分局副局長、刑偵處副處長、刑偵處正處級偵察員、刑偵處處長、副局長等職。此後,劉躍進上調公安部工作,先後任公安部辦公廳主任,武警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正局級)、公安部禁毒局局長等職。

2014年,劉躍進任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2015年兼任國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國家禁毒委辦公室主任。2015年12月,任公安部反恐專員(副部長級)、黨委委員,2020年卸任。

圖為劉躍進資料圖,他曾主辦“湄公河慘案”

據媒體報道,劉躍進曾主辦轟動一時的“湄公河10·5案”。2011年10月,東南亞緬泰邊境的糯康集團製造“湄公河10·5案”,殺害“華興號”和“玉興8號”兩艘貨船的13名中國船員,時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長劉躍進出任專案組組長。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10·5案”開庭,該案首犯糯康當年被判處死刑,就在那一年,劉躍進榮膺公安部“全國公安係統二級英模”,專案組獲得“感動中國2012年特別致敬獎”。

這一案件後來還被改變拍攝成電影《湄公河行動》,電影中張涵予扮演的人物高剛,原型就是劉躍進。2016年2月1日,劉躍進在北京會見電影《湄公河行動》主創人員並進行座談。2016年9月,電影《湄公河行動》舉行首映式,劉躍進還出席了活動。

《湄公河行動》中張涵予扮演的人物高剛,原型就是劉躍進,圖為電影劇照

今年3月18日,劉躍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9月11日,劉躍進被開除黨籍。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劉躍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他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私自留存涉密文件”,還有哪些幹部曾被點名?

9月11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接連發布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中國海油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三名中管幹部被處分的消息。

其中,在李顯剛、劉躍進的處分通報中,提到了李顯剛“規矩意識缺失,違規打探巡視信息,違規留存涉密文件”,劉躍進“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問題。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各級領導幹部處分通報中,涉及違規或者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的還有多人。

例如,2018年7月被“雙開”的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被通報“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19年10月被“雙開”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離退休幹部局原衛生健康監察專員吳軍,被通報“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1年2月被開除黨籍的遼寧省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白月先,被通報“違規幹預案件,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1年3月被開除黨籍的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寶祥,被通報“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3年11月被開除黨籍的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被通報“違規幹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是黨員幹部的義務,也是黨紀國法的要求。黨章明確黨員必須“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是每名黨員在入黨宣誓時的鄭重承諾。

上述這些違規或者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的中管、省管(部委管)幹部,就屬於違反了保密紀律。

對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今年6月曾刊文《從案例通報看紀律要求丨強化紀律規矩意識 時刻牢記保密要求》介紹,梳理相關案例發現,一些黨員幹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案件仍有發生。有的自身不正,將巡視巡察中尚未公開的事項泄露給商人老板,企圖掩蓋不正當交往事實,逃避組織查處。

文章還提到,有的打探、泄露尚未公開的人事任免消息,如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羅冀京“泄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貴州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正廳級幹部餘學強“打聽、泄露幹部考察情況”等。還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如中國期貨業協會原會長安青鬆“私自留存重要涉密文件”,中國進出口銀行原專職評審委員李濟臣“違規獲取、私自留存內部資料”。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泄露、擴散、打探黨組織尚未公開事項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分兩款作出規定。第一款明確,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二款規定,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上述文章指出,黨員幹部必須充分認識保守黨的秘密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慎之又慎,對組織尚未公開的事項守口如瓶,自覺築牢保密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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