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辦法》聚焦防範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對重大案件標準做了明確,指出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屬重大案件。專家表示,《辦法》的出台是監管“長牙帶刺”的體現,將規範和幫助金融機構處理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有助於防範和提前化解金融風險。
明確標準,涉案一億以上為重大案件
《辦法》指出,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此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辦法》第十條對重大案件標準做了明確。其中有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屬重大案件。
此外,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麵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係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等情形的案件,也屬於重大案件。
“《辦法》體現出金融監管總局對金融工作會議部署的響應,體現出監管長牙帶刺,也是有效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博通
谘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隨著《辦法》的出台,金融機構涉刑案件將有法可依,有據可依。
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負主體責任
《辦法》第二十條指出,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追責問責;排查並彌補內部管理漏洞;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等。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要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製定並有效執行案件管理製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此外,《辦法》是全麵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
“本規定主要是針對在我國設立的金融機構,內部發生刑事案件的處置機製與具體工作內容。主要要求發生刑事案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金管局履行案件管理義務。案件管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麵,案件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肖颯表示,《辦法》將會進一步規範和幫助金融機構處理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有助於防範和提前化解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