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指居”者之死 庭審證據披露公安辦案亂象
文章來源: 南方周末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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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晚,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的警察在執行公務。一年前,該局對一犯罪嫌疑人執行指居期間,嫌疑人死亡。(圖片來源:掇刀融媒)
一起連環盜竊案的嫌疑人,在被執行“指居”第十日後死亡。經司法鑒定後,其死亡原因被認為與下肢長時間不活動有關。
事發於2023年。盜竊案所涉民警眾多,涉及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刑偵大隊、白廟刑偵中隊、白廟派出所等多個部門。
2023年11月22日,荊門市檢察院對白廟刑偵中隊中隊長代夢凡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隨後,該案被荊門市檢察院移送,由鍾祥市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2024年6月20日上午9時,該案在鍾祥市法院一審開庭。
庭審期間公開的證據,逐漸披露了當地一些公安辦案亂象:違法異地管轄以便於指居是辦案“習慣”、“指居”期間使用戒具……多名公安係統人士表示沒有學習過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
連環盜竊案嫌疑人落網
2019年12月起,高新區.掇刀區分局白廟派出所轄區內頻頻發生化工產業園裏企業電纜線被盜案件,損失金額達兩萬餘元。
白廟派出所立案後,因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案件始終未能告破。直至2023年7月,產業園內再現多起電纜被盜竊案,高新區·掇刀區分局刑偵大隊和白廟派出所被指定共同辦理該案。
相關材料顯示,白廟中隊指導員孔人輝曾說,掇刀區一級領導很重視電纜線被盜係列案件,親自簽批。
隨後,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徐飛安排白廟刑偵中隊和白廟派出所先初步偵查,並安排副大隊長及兩三名輔警協助、指導辦案。代夢凡作為白廟刑偵中隊中隊長,自初查階段起便接手了這起盜竊案。
根據初步排查和現場遺落的DNA,代夢凡等人發現,2023年和2019年的盜竊案均為同一夥人作案,隨即鎖定了袁時宏和陳雙泉二人。
兩人均為荊門市掇刀區人,袁時宏是掇刀區一家新型農化企業的電工,和陳雙泉曾為同事。
抓捕前兩天,代夢凡製定了一份收網行動方案,由刑偵大隊大隊長徐飛擔任指揮長,中隊長代夢凡、中隊指導員孔人輝分別擔任袁時宏和陳雙泉抓捕組的組長,帶領警員負責抓捕和審訊。
2023年9月7日上午,袁時宏被控製,陳雙泉自動投案。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民警開始對二人進行訊問,但訊問效果不理想。
辦案期限將至時,口供仍未突破。民警朱帥、刑偵大隊指導員明亮的證詞顯示,為了爭取更多辦案時間,徐飛、代夢凡等人開會商議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指居”。
“指居”,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規定,當犯罪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時,公安機關可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對嫌疑人進行人身自由限製。
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能通過指定異地管轄以達到“無固定住處”的情況。
據荊門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轄決定書,9月7日當天,因該案情況特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建議將陳雙泉、袁時宏等人涉嫌盜竊的違法犯罪案件指定由鍾祥市公安局管轄辦理。
監視居住決定書顯示,2023年9月8日,袁時宏、陳雙泉被帶往荊門市鍾祥市冷水鎮皂當大道30號,由冷水派出所負責執行“指居”。
袁時宏家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們後來回老家時才在郵政局找到“指居”通知,上麵隻寫了袁時宏家屬收,沒有寫家屬的相關聯係方式。
死亡
雖然異地管轄和辦理“指居”手續都在鍾祥市公安局,但實際上的“指居”執行地點不在鍾祥市,而在荊門市掇刀區天灝商務賓館。
按照徐飛的說法,從2018年掃黑除惡開始,這裏就作為高新區·掇刀區分局固定的“指居”地點了。實際負責執行“指居”的也非文書中的鍾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而是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
體檢完後,袁、陳二人被分局刑偵大隊和白廟中隊的警員帶到賓館。監控視頻顯示,2023年9月8日12時許,二人戴著手銬、黑色頭套,被辦案人員押上二樓,分別關在相鄰的兩間房中。房內各放了一把審訊椅,用來約束嫌疑人。
“指居”期間,代夢凡安排朱帥製定“監居值班表”,十三名民警、輔警輪流值班,對兩人進行24小時看守。據值班民警、輔警的口供,為防止兩人逃跑、自傷自殘,除吃飯、上廁所外,白天都戴著手銬。一隻手戴著手銬,另一頭就銬在椅子上,讓兩人能在約束椅周圍活動。晚上休息時,兩人則戴著腳鐐在地上打地鋪。
後來,庭審和相關材料均顯示,使用械具是慣例,由辦案單位自行決定。多名參與辦案的公安係統人士表示,不清楚械具的使用規範及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也未接受過相關培訓。
代夢凡稱,在“指居”期間對嫌疑人使用手銬、腳鐐、審訊椅等警械已經形成執法習慣,“基本全市每個指居案件都是這樣操作的”。
朱帥也表示,執行“指居”為刑事辦案爭取時間是辦案共識,“我上班的時候,領導、同事就是這麽說的”,對於一些疑難、複雜、嫌疑人不招供的案件,24
小時內難以突破口供,用指居手段能有更充足的時間來外圍取證,以印證口供。
朱帥還作證,指居期間,袁時宏、陳雙泉承認了共同參與的6起盜竊案件,以及分別實施的四五起盜竊。
執行“指居”到第十天,9月17日上午9時許,值班輔警發現袁時宏突然暈倒,失去意識。當天去探視的大隊長徐飛得知後,先後采取掐人中、心肺複蘇等急救措施,隨後徐飛給劉軍、代夢凡打電話,10時03分,徐飛撥打了120。
10時30分左右,袁時宏被送至荊門市中心醫院搶救,入院查體顯示,他“無自主呼吸,無頸動脈搏動,雙下肢中度凹陷性水腫”等,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
第二天晚上9時,袁時宏經搶救無效死亡,時年51歲。
當天值班的一名護士稱,袁時宏送入醫院時身上沒有明顯外傷,但右臀部有一個結痂的暗紅色血印,大概10公分左右,腿部有腫脹。
“指居”前的體檢結果和袁時宏家人的印象均顯示,袁時宏生前沒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病。但陳雙泉記得,在被帶到冷水派出所後,袁時宏和在場的警察說過心髒裏有支架,做過心髒搭橋手術。但袁時宏家屬記得,袁時宏並沒有做過心髒搭橋手術。
經荊門市檢察院委托,2023年11月8日,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袁時宏死亡原因作出鑒定意見:其死因是下肢靜脈血栓形成並發肺動脈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環衰竭。全身多處損傷的形成,考慮部分為鈍性外力作用、部分為醫療措施形成。其下肢靜脈血栓形成考慮與下肢長時間不活動、血液瘀滯、創傷等多種因素有關。
負責救治的值班醫師認為,袁時宏靜脈裏形成的嚴重血栓導致下肢腫脹,並最終導致肺栓塞,絕不是短時間可以形成的。
一名特勤人員表示,在值夜班期間,袁時宏向他反映過三四次腿腫的情況,想活動一下。他當時發現袁時宏的腳背腫得很大。
卷宗材料裏,天灝賓館的老板也曾察覺到袁時宏的不對勁。她記得,有次去他房間打掃衛生,看見床邊放置著一瓶喝剩的礦泉水。她打算拿走時,袁時宏以微弱的聲音請求留下那瓶水,說他還要喝。她後來還向妹妹提及,“8806房間的嫌疑人好像身體不太好的樣子”。
誰發出“指居”命令?
袁時宏、陳雙泉盜竊一案牽扯人數甚多,負責看守的警員多達十餘個,涉及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多個部門,最終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僅有分局白廟刑偵中隊中隊長代夢凡一人。
檢方指控,代夢凡作為該案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在明知袁時宏、陳雙泉在辦案機關所在地有居所,且不具備“指居”執行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對袁時宏、陳雙泉執行“指居”。指居期間,他作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在二人沒有自傷、自殘、逃跑等行為的情況下,違背指居場所即“生活場所”的立法本意,擅自決定並指使民輔警對二人使用手銬、腳鐐、約束椅等械具,使袁時宏、陳雙泉身體長時間受到嚴重束縛,致使袁時宏長時間無法自由活動,最終導致其死亡。
案件的承辦人和承辦單位成了庭審焦點。
由於袁、陳盜竊案的指定管轄文件是由荊門市公安局直接指定給鍾祥市公安局管轄,因此無法從書麵交接的法律文書上確定案件的承辦單位。
中隊指導員孔人輝認為,袁時宏出事前,案件具體承辦人應是代夢凡。因為案件進展都是代夢凡出麵和領導溝通、匯報。徐飛也認為,盜竊案的主辦單位和主辦人應是白廟刑偵中隊和代夢凡。
據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發布的《刑偵大隊體製運行調整方案》等文件,白廟刑偵中隊是掇刀分局刑偵大隊領導的四支中隊之一,人員和業務都歸刑偵大隊管理和指導。白廟派出所則與刑偵大隊屬平級關係,和白廟刑偵中隊分工辦理轄區內的案件。
代夢凡及其辯護律師則表示,該案件的承辦單位和具體的承辦人並沒有確定,白廟刑偵中隊隻是參與和配合辦案,刑偵大隊和白廟派出所同樣參與了案件的辦理。大隊領導徐飛、劉軍等人,在整個案件的參與度和介入度不比代夢凡低,而身為中隊長的代夢凡沒有權力指使大隊領導和人員工作。
與之佐證,白廟派出所副所長在筆錄裏說,白廟派出所、白廟刑偵中隊和刑偵大隊都參與了案件的辦理。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劉軍也提到,盜竊案件還未確定具體的辦案人。
關於誰發出的“指居”命令,參與案件的民警說法不一。朱帥和大隊教導員說,“指居”措施的提出是訊問結束後,大家在辦案區門口經過商議作出的。
代夢凡則記得,當天下午徐飛組織他和朱帥等人開會,“不知道是哪個領導說的對袁時宏、陳雙泉二人在冷水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後徐飛對指居手續、體檢等工作作出安排。而徐飛則稱,是代夢凡向他提出采取指居措施的建議,他同意後將其想法向領導匯報。
2024年7月15日,南方周末記者向鍾祥市法院了解相關情況,對方以案件正在審理為由拒絕接受采訪。同日,南方周末記者多次撥打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政工處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截至目前,該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