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官媒旗下媒體觀察者網
近日,涉嫌在泰國殺害並肢解一名內地女子的持中國護照犯罪嫌疑人於澳門被抓獲,並已移交內地警方處理偵辦。相信不日,案件將獲得偵破,犯罪分子也將得到應有的刑事製裁。
如果往前回溯,我們會發現,在東南亞地區,中國人針對中國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近些年總是不時見諸報端,引起了國內民眾很大的反應,其中一些案件甚至通過影視作品的轉化引起了更大的關注和反思。那麽,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間犯罪究竟應該由哪國司法機關、按照哪國法律進行相應處理,是否真如很多民眾擔心或者推測的,很多人就是為了故意避開國內司法機關的懲治,故意選擇在國外進行犯罪活動呢?
近些年最為大家了解的幾起案件分別有:2018年的殺妻騙保案,2019年的孕婦墜崖案,該案還是電影《消失的她》的原型,2023年的留學生綁票虐殺案以及最近的這起案件。四起案件均發生在泰國,當然我們不能因為四起案件均發生在泰國,就當然地認定泰國屬於一個治安極差的國家,至少這些案件最終都能得以偵破並進入司法處理階段。相反,可能另一些耳熟能詳的地方,反而隱藏著更多最終都無法知曉結果的案件。
2019年6月9日,中國一名王姓孕婦與丈夫俞某冬在泰國遊玩時,丈夫為侵吞巨額財產而將其推下懸崖
回到案件本身,這四起案件中前兩起的最終罪犯均為配偶,在尚未能夠逃離泰國之前即被泰國警方拘捕,並最終經過泰國法院審判獲刑。而後兩起案件則因為犯罪嫌疑人均已逃回國內,最終被中國警方抓捕亦由中國警方偵辦,最終也會由中國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這裏就出現了第一個疑問,四起案件無論是犯罪嫌疑人(罪犯)還是被害人均為中國人,為何有的由泰國處理,有的由中國處理?為何前兩起案件不能將兩個犯罪嫌疑人(罪犯)押解回國內審理?
這就涉及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個重要課題:引渡。一般的引渡更多存在於本國公民在本國刑事犯罪後逃往他國,本國向他國尋求引渡該犯罪嫌疑人。但是否能夠引渡也會在另一種情況下陷入特殊的狀態中,這源於刑事司法的一個特色之處,即它總是想最大可能地擴大自己的主管範圍,總是想要既屬地又屬人。
例如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第2款和第3款還分別把屬地擴大到了我國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無論犯罪行為地還是結果地,隻要有一個落在我國內,我國刑法就有適用的可能性。這就是屬地原則。
同時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就屬於屬人原則。
於是最為經典的場景是當我國公民在外國刑事犯罪(尤其還是針對我國公民的被害人)時,我國的屬人原則與他國的屬地原則出現了競合的可能性,雙方的刑事司法都存在了主管空間。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存在引渡的可能性?
1993年,我國首先跟泰國簽定了第一份國家間引渡條約。這30年間,恰恰是在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的良好示範之下,以該條約為基礎藍本,我們才能不斷地跟全世界簽訂60項雙邊引渡條約,這說明兩國間關於引渡的適用是非常良性和友好的。根據這份條約,我們簡單梳理以下不可引渡的一些基本原則。
條約第3條規定了絕對不引渡的事項,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根據本條約予以引渡:
(一)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方提出的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屬於政治犯罪,但政治犯罪不應包括謀殺或企圖謀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其家庭成員;
(二)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認為請求方提出的引渡請求,旨在對被請求引渡人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將會因上述原因受到損害;
(三)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隻是請求方軍事法規中所規定的犯罪,而根據該方普通刑法不構成犯罪;
(四)根據締約任何一方法律,包括其關於時效的法律,對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已不予追訴或執行刑罰;
(五)在提出引渡請求前,被請求方已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決。
簡言之:政治犯、軍事犯、過時效、已判決不引渡。
其後的第4條、第5條還規定了可以不引渡的情形,分別是:應訴正訴不引渡、人道主義不引渡、本國國民不引渡。
因而從以上有關引渡的規定來看,前兩個案件由於已經在泰國進行審理,自然泰國也就可以不準予同意引渡了,我國沒有必要在對方已經進行起訴審理的情況下做出申請引渡,影響國際間刑事合作關係。屬人國更應該做的,恰恰是遵照引渡條約向正在審理案件的屬地國司法機關移交相應證據。在殺妻騙保案中,天津警方積極配合向泰方移交了相當數量和價值的證據,也促成了案件最終的公正審理。
而民眾之所以那麽希望將前兩位引渡回國進行審理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更多在於我們擔心泰國的刑事判決會過輕,無法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但從兩起案件最終的判決來看,殺妻騙保案中,泰國當地中級法院能夠在基層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下二審改判死刑,並給了充分的說理以使其能夠適用泰國刑法289條4項有預謀的殺人。孕婦墜崖案,最高院三審更是在二審僅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改判33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
雖然我們知道泰國作為佛教國家,對於死刑的實施一直較為保守,自2009年2名毒販被執行死刑之後,直到2018年才對一名強盜殺人案最後執行死刑,死刑實質上被凍結。但一來,我們應當尊重各國的刑事司法觀,即便我本人是一個死刑廢除論的堅定反對者,但我能理解並接受他國在各自群體性宗教、習俗、理念支撐之下的輕刑司法觀。二來,當33年4個月或者無期徒刑(不可減刑假釋)這樣的自由刑存在的情況下,是否仍然必須追求死刑本身也就值得思考了,畢竟無期徒刑和死刑哪個更為殘虐也一直是個有爭議的話題。
回到開篇所涉的綁架肢解殺害案,由於涉嫌有計劃的預謀殺人,泰國刑法310條限製人身自由的刑罰當然的被289條殺人所取代。而參考既往案例,即便此次犯罪嫌疑人未在澳門被抓,在泰國受審也能預測其最終的刑罰嚴苛程度。而倘若回到國內,又將因為刑法的屬人原則也會被我國刑法所懲治,因此何必把心思放在計劃“旅遊犯罪”之上呢?
最後,還有一件轟動國際的案件帶來了更多關於引渡製度的思考,即2011年的湄公河慘案,其中糯康等幾位在老撾被聯合行動組抓獲的緬甸籍罪犯的移交並無特殊之處。向緬甸政府自首的緬甸籍罪犯翁蔑的引渡以及涉案的9名泰國不法軍人並未引渡,都值得我們進一步審視和理解引渡製度。其不僅僅是一項法律製度,也是一項體現國際政治和國家國際影響力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