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9時,劉雪峰再次站到了吉林省高院被告人席位上。
庭審結束後,劉雪峰(中)和其再審辯護律師高文龍、楊嵐走出吉林高院。
1991年8月1日,扶餘市一校警被殺害,劉雪峰被定為凶犯。從1991年11月15日到案至今,劉雪峰一直喊冤。劉雪峰表示,到案後他遭受了長時間的刑訊逼供,違心作出有罪供述,因此一、二審均判他有罪。白城中院一審認為劉雪峰“實屬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判其死刑;吉林高院二審雖仍認定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因此改判死緩,得以保留性命。
2009年7月21日,劉雪峰經過數次減刑後出獄,繼續申訴。2018年,吉林省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5月,澎湃新聞刊發《“死刑欠當”的凶殺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緩再次申訴,吉林省檢曾建議再審》一文,詳細報道了劉雪峰案及其申訴情況。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案。10個多月後的2024年6月21日,本案再審開庭。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吉林省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雪峰殺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建議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庭審持續到21日午後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澎湃新聞注意到,從1991年到案至今,劉雪峰喊冤已近33年。
檢辯雙方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4年6月21日,距案發近33年,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在吉林省高院開庭,庭審從9點進行至12點30分左右結束。
當天庭審的主要焦點問題是,劉雪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問題,及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劉雪峰實施了殺人行為。在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隻是在是否有刑訊逼供的問題上存在分歧。
劉雪峰當庭表示,其在到案後,受到長時間刑訊逼供,刑訊手段包括拳打腳踢、“蘇秦背劍”(注:一隻手從肩膀上繞著背後,與另一隻手拷在一起)、“開飛機”(注:俯身九十度,頭部上仰,雙手向後伸,膝蓋不得彎曲)、用拇指拷吊起等,還有偵查人員用半截酒瓶塞在劉雪峰嘴裏,然後將疑似皮帶的長條狀物體捅進劉雪峰喉嚨後拉出等等。
描述被刑訊的過程時,劉雪峰情緒激動,當庭落淚。經審判長、出庭檢察員、辯護律師勸解後,其情緒方才平複。
此外,一名證人獲準出庭作證。該證人郭某某,曾與劉雪峰在同一看守所共處一室數月。郭某某作證稱,當時劉雪峰多次被提審,提審時樓道裏傳來劉雪峰“嗷嗷”的叫聲。常見劉雪峰在提審後帶傷回來,稱自己“又挨揍了”。此外,劉雪峰還多次用血在牆上寫下“冤枉”等字。
除了劉雪峰的自述及證人證言,劉雪峰的辯護律師高文龍、楊嵐還通過劉雪峰多份有罪供述,分析了劉雪峰受到刑訊的可能性。律師認為,劉雪峰正是在受到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的情況下,才作出了有罪供述,且這些有罪供述中存在大量前矛後盾、難圓其說的內容。
不過,吉林省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劉雪峰受到刑訊逼供。同時,出庭檢察員還出示了兩份偵查人員在2017年所作的筆錄,該兩名偵查人員否認對劉雪峰實施過刑訊逼供。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依法改判
吉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稱:“經本院審查後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吉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的事實為,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左右,被害人辛某某在三岔河一中西側胡同內被他人用尖刀刺在背部胸部雙臂三十餘刀,臉部兩側各劃一刀,
導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辛某某死於大出血、氣血胸,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辛某某被殺害的事實,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認係劉雪峰作案。
結合本案證據情況,吉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證據存在諸多疑點,不能得到合理排除。
首先,本案沒有能證實劉雪峰實施殺人行為的客觀證據。屍檢報告和部分證人證言僅能證明被害人被殺及案發現場的情況,其他證人證言隻能證明劉雪峰案發前後的活動情況,不能證明其實施了犯罪。
其次,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現場提取的刀把與劉雪峰存在關聯,對於現場提取的刀把,沒有偵查機關提取指紋進行鑒定的證明,其他客觀證據也不能證明該刀把歸劉雪峰所有。此外,原審認定劉雪峰作案時身著一件藍色中山裝,但藍色中山裝上沒有提取到血跡,故中山裝未達到作為該案物證的證明標準。
第三,原審認定的有罪供述係“先證後供”,其真實性存疑。原審認定劉雪峰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劉雪峰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相關證人證言等相印證。但劉雪峰是在案發105天後到案。在“先證後供”的情形下,劉雪峰的有罪供述和多名證人證言內容不穩定,存在反複和矛盾。特別是關於作案凶器數量,劉雪峰案發當天穿衣顏色等證言,有逐漸傾向偵查機關已掌握情況的特點。真實性存疑,證明力減弱。
吉林省檢察院審查後還認為,本案中他人作案的懷疑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在劉雪峰到案前,偵查機關通過走訪確定了多條可疑線索,但偵查機關排除其他案件線索的理由不清。如有人看到兩個形跡可疑的人,還有人看到一個驚慌失措奔跑的人,這些均可以證明該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扶餘市公安局屍檢鑒定意見表明,死者是在站立情況下,後背部及兩側肋部受力,倒地後前胸部反複受外力,死者倒地後麵部還被人刀割致傷。吉林省檢察院認為,據此分析,一個人作案難以同時從被害人後背部及兩側肋部同時用刀紮刺。因此,不能排除兩人作案的可能。
另外,本案還存在因被害人校警身份引起報複的可能。相關證人證明,案發前學校連續發生過多起盜竊案件,作為負責學校保衛工作的辛某某管得比較嚴,加大了巡邏管理力度,引起不法分子不滿。因此,存在打擊報複或者案發當天不法分子盜竊後從學校院牆跳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進行打鬥的可能。
綜上,吉林省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雪峰殺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建議吉林高院依法改判。
辯護律師:希望盡快改判無罪
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後,審判長讓劉雪峰發表辯護意見,劉雪峰情緒有些激動地向吉林省檢、吉林高院表達了感謝,也向這些年為他申冤的人表達了感謝之情,劉雪峰說:“不用辯護了,現在事情就是這個事情了。”言外之意,他認為他有罪與否已經非常清楚了。
但法庭需要他明確表態,一名審判員追問道:“你認為你是有罪還是無罪?”劉雪峰答:“無罪!”
此後,劉雪峰的再審辯護律師高文龍發表了辯護意見。他表示,對於出庭檢察員對於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定性,辯護律師表示認可。
高文龍表示,本案劉雪峰有罪供述均係刑訊逼供產生,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依法應當排除。劉雪峰的供述排除之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雪峰作案,間接證據隻能證明辛某某被殺,完全證明不了辛某某被殺這個事實與劉雪峰有關。
同時,高文龍也指出本案存在“先證後供”的問題,且高文龍強調道,劉雪峰未能供出隱蔽性細節,如凶器的去向,始終未能查明;被害人兩肋被紮數刀,劉雪峰也沒有供述出來。
高文龍還指出,本案存在諸多違背常理、生活經驗的情節,如認定劉雪峰案發時身著藍色中山裝,但當時正值酷夏,別人都穿著短袖背心,劉雪峰不可能穿著襯衣外麵還套著中山裝。此外,劉雪峰身上沒有傷痕,他如果和被害人廝打那麽長時間,身上不可能沒有傷痕。被害人指甲裏也沒有檢出劉雪峰的生物信息。
原審判決還認定,劉雪峰當晚去對象家時身上帶著刀。對此,高文龍質疑道:“如果他經常帶刀,那肯定早就有人發現了。如果不是經常帶,那麽他那晚為什麽要帶刀?他在對象家做了那麽多動作,站起來、坐下,還帶孩子,怎麽可能不被發現?”
高文龍指出,作案時間是偵查機關認為劉雪峰有作案嫌疑的唯一信息,但根據現有證據分析,這一點也不成立。根據在案證據分析,本案應是多人作案。
高文龍說:“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劉雪峰不是殺害辛某某的凶手,他是被冤枉的,是無辜的。希望吉林高院盡快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劉雪峰無罪。”
21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