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通行糾紛,2023年8月,廣東梅州市五華縣七旬老人古某明遭鄰居上門毆打昏迷,其17歲孫子7天後跳河身亡。此事經媒體曝光後,曾引起外界廣泛關注。2024年6月5日,五華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打人男子古某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
古某明的家屬認為,該事件給他們家帶來了巨大的悲劇,一審判決對古某威的量刑過輕,遂向五華縣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
6月1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古某明的家屬處了解到,近日,五華縣檢察院決定不予抗訴。
五華縣檢察院在《不抗訴理由說明書》解釋了關於該案的四大焦點,其中認為,古某威徒手進入被害人家中,事發時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時,采取用腳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頸部、頭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傷,情節雖然惡劣,但尚未超出常見的傷害方式,不屬於特別殘忍手段。此外,被害人之孫古某某的死亡與古某威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老人被打昏迷,七天後孫子跳河身亡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被毆打的老人古某明是五華縣華陽鎮華新村人,於1950年出生。據古某明的兒媳張女士介紹,他們家的後邊是古某威家,旁邊是古某活家,三家人的房子都挨著,是鄰居。根據古某活、古某威的說法,雙方是宗親關係,兩家較為親近。
因道路通行糾紛,古某明家和古某活家有了矛盾。在案發前,雙方因此發生了多次糾紛,村委、鎮政府綜治辦及派出所等部門曾多次介入調解,均未能解決。
古某明家的後麵是古某威家,其於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9月,古某威犯危險駕駛罪被五華縣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10日,並處罰金3000元。
案件材料顯示,2023年8月14日,古某威先在古某活家吃飯,大概喝了二兩白酒,後三次前往古某明家,與古某明發生爭執,最後將其打傷。
據五華縣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3時06分許,古某威認為其家對道路享有權屬份額,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礙了其通行,酒後第一次進入古某明家中,與古某明發生爭吵後便離開。同日14時48分許,古某威再次來到古某明家,並用腳踹、手掰等方式損毀古某明家圍牆處的不鏽鋼閘門。
約6分鍾以後,古某威又闖入古某明家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吵。爭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鐵棍驅趕古某威,雙方因爭搶鐵棍發生肢體衝突,古某威將古某明手中的鐵棍搶過來,將古某明抱摔在地,並用腳踩踏摔倒在地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緊握著鐵棍並站立起來,古某威遂再次將古某明抱摔在地,繼續用腳踩踏古某明的頸部、頭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後古某威便離開現場。
事發後,古某明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搶救。與此同時,古某明的家屬報警。兩天後,五華縣公安局決定對古某威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500元。
案發7天後,2023年8月20日9時許,在和家人走在橋上時,古某明的17歲孫子古某某突然從橋上跳了下去。
悲劇發生後,2023年8月下旬,古某明的家人在網絡發聲,對上述事件的調查處理過程提出質疑,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打人男子一審被判9年10個月
經鑒定,古某明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重傷一級,古某威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據古某明兒媳張女士介紹,目前,古某明仍在ICU,處於昏迷狀態,其治療費用已有大約100萬元,主要由政府部門墊付。
案件材料顯示,2023年8月24日,古某威家屬通過當地政府向古某明支付了2萬元醫療費,該款由當地鎮政府直接轉入古某明的醫療賬戶內。張女士表示,案發後,古某威家屬曾拿來2萬元,他們當時拒收了。至今,雙方未就此事進行過溝通,對方也未道歉過。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傷害一案在五華縣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古某明的家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古某威是累犯,且無認罪、悔罪表現,未積極主動賠償經濟損失,應從重懲處;古某威沒有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一直辯解稱其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認定為認罪悔罪,不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而古某威辯解稱,其也被古某明打傷,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五華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事發當天,古某威雖然擅自闖入被害人家中,但其未攜帶任何傷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與被害人發生爭吵過程中,被害人拿起家中鐵棍驅趕古某威,雙方因爭搶鐵棍而引發肢體衝突,古某威將古某明抱摔在地並用腳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頸部、頭部,造成被害人重傷一級,呈持續植物生存狀態。綜上,古某威對被害人故意傷害的行為不符合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情形,並不能以此認定其對被害人實施的故意傷害屬於特別殘忍手段。
此外,古某威在與古某明肢體衝突中將被害人抱摔在地後,仍用腳踩踏被害人古某明的腰部、胸部、頸部、頭部重要部位,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該案受害方還對古某威是否受另一鄰居古某活指使,被害人孫子之死是否與古某威有關係提出質疑。
五華縣法院認為,本案五華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僅指控古某威對古某明實施故意傷害,未指控另一鄰居古某活有尋釁滋事的事實,未指控古某活有指使、教唆或收買古某威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也沒有指控古某威故意傷害的行為與被害人孫子的死亡後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2024年6月5日,五華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古某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
檢方決定不抗訴,並詳解四大焦點
對於上述一審判決,古某明的兒媳張女士表示,被害人家屬認為一審判決對古某威的量刑過輕,遂向五華縣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案發至今已有10個月,被害人古某明仍在ICU,處於昏迷狀態。古某明的家人擔心,雖然古某明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重傷一級,但一旦古某明離開ICU,就有生命危險。
6月15日,張女士透露,他們已收到五華縣檢察院作出的《抗訴請求答複書》,該院決定不予抗訴。
五華縣檢察院將不抗訴理由總結為四點,具體如下: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案證據顯示,古某威因被害人古某明與古某活的道路糾紛問題,在案發當天酒後用腳踹、手掰等方式損毀被害人家圍牆處的不鏽鋼閘門,二次闖入被害人家中發生爭吵,在第二次爭吵時被害人拿起家中的鐵棍意欲驅趕古某威,隨後雙方發生爭搶鐵棍繼而發生肢體衝突,古某威將古某明抱摔在地,並用腳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致使古某明受傷住院。經鑒定,古某明所受損傷為重傷一級。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相關證據均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足以認定。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古某威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本案中,古某威故意傷害古某明的行為,導致古某明的身體健康遭受嚴重傷害,經鑒定,古某明傷後一直處於神誌昏迷狀態,偶有無意識地睜眼及張嘴動作,呈持續植物人生存狀態,古某明顱腦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一級,可見犯罪後果嚴重。但其手段不屬於刑法中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結合司法實踐,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中的特別殘忍手段主要指行為人通過暴虐、凶殘手段等傷害他人,並使被害人承受極度肉體、精神痛苦的行為。具體到本案,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古某威徒手進入被害人家中,事發時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時,采取用腳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頸部、頭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傷,情節雖然惡劣,但尚未超出常見的傷害方式,不屬於特別殘忍手段。
3、被害人之孫古某某的死亡與古某威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經查,2023年8月14日,案發當天,被害人的孫子古某某在家中目睹事情的發生,並用手機錄下古某威毆打古某明的過程。8月20日上午,古某某突然跳河自殺。從現有證據情況看,古某威從未對古某某有過傷害的客觀行為,古某某跳河身亡時生命健康亦未遭受來自古某威的脅迫;古某某跳河發生於古某威毆打古某明六天後,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古某某跳河自殺與古某威傷害古某明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另一鄰居古某活有涉嫌犯罪行為。經查,雖然案發前被害人古某明與鄰居古某活因道路問題發生過糾紛,案發之前被告人古某威也曾去過古某活家中,但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證實事發前古某活有和古某威商謀傷害古某明的意思表示,古某活也未實施過傷害古某明的客觀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古某活有涉嫌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