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擔心走光
上班堅持打傘18天
公司將其開除
官司一直打到高院
看看最後是怎麽判的
女員工擔心走光
上班打傘18天被開除
王小妮係深圳某公司員工。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區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攝像頭,其中一個攝像頭位於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認為該攝像頭能夠拍攝到其個人隱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於走光,於是用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
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王小妮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後,又兩次書麵向王小妮發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王小妮仍堅持在工位上撐傘達十多個工作日。
公司認為:王小妮自2019年6月24日開始至7月17日期間,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將兩把雨傘將工位全部遮擋,導致公司無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還是在玩手機,亦或是在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同時,其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嚴重負麵影響,影響正常的辦公環境,違背作為一個勞動者應遵守的最基本勞動紀律和行為準則。結合證據來看,其故意打傘遮擋工位的違紀行為長達18個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等特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傘嚴重違紀為由與王小妮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小妮認為:因其他方位的攝像頭仍可清晰拍攝到其工位,其打傘的行為未影響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實現,並無嚴重違紀或違反規章製度的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335124元。
二審判決:
女員工嚴重違紀
一審法院駁回了王小妮主張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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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的內容,其安裝監控攝像頭的目的是為保證工作場所人、財、物的安全,且安裝區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場所,公司該安裝監控攝像頭明顯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單位管理權合理行為,法院認為公司在辦公室安裝監控攝像頭並無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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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妮主張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個人身體隱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種極端角度顧慮監控攝像頭的功能作用,隻要規範著裝完全可以避免所謂“走光”問題,所以,王小妮主張該安裝監控攝像頭侵犯個人隱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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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妮為了躲避監控攝像頭堅持在工位上撐傘十多個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絕服從公司管理,不僅給其他員工造成一定的負麵影響,更導致公司的相關管理製度如同虛設,故其行為完全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之情形。
綜上,王小妮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
駁回再審申請
王小妮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
雖然勞動法等法律明確保護勞動者利益,但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
王小妮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從管理,作為公司中層管理幹部,其行為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給其他員工造成了不良的負麵影響,二審法院認定王小妮在工位上打傘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的情形並無不妥,公司據此解除與王小妮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合理。
王小妮訴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理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