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這起案件發生在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一家醫院的走廊上,一個4歲的小女孩在醫院走廊嬉鬧時,不幸跌入了一桶滾燙的熱水中,造成大麵積燙傷。這起令人心痛的事故也引發了大家對公共安全和監護責任的思考。
4歲女童醫院內被燙傷
到底誰該負責
2023年6月,在廣西富川某醫院婦產科走廊,某病人家屬何某瓊從開水房提了桶滾燙的熱水,放在走廊一側後進入病房。與此同時,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內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屬宋某榮在病房外與人交談。
其間,女童獨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鬧,為製止其嬉鬧行為,宋某榮用手輕輕碰了一下女童的額頭,女童後退過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瓊事先放置的熱水桶中,隨後被送往其他醫院救治,被診斷為“特重度燒傷”。
在後續的賠償事宜協商中,女童父母認為被告何某瓊、宋某榮以及富川某醫院均為過錯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後因無法協商一致,於2024年3月4日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何某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裝有開水的水桶置於人員密集的通道,導致本案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宋某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注意觀察周邊環境,推女童額頭,導致其後退過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在帶未成年人到環境複雜的醫療機構中,未盡到安全監護義務,存在相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富川某醫院雖然不是事故的責任方,但是在提供開水的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及日常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核算女童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2萬餘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瓊、被告宋某榮、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以及被告富川某醫院等責任主體,按照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後果關聯度,分別承擔50%、20%、20%、10%的賠償責任。
四方責任如何劃分?
判決依據是什麽?
這樣的結果引發了網友熱議,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麽?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何如此劃分?
專家介紹,被告人何某瓊放開水桶、宋某榮用手碰小女孩額頭,兩人的行為偶然結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導致了侵權行為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我們看到何某放開水,特別是在醫院人員比較多的走廊當中放開水,她放置了一個非常大的風險源,而這個是一個重大的過錯,她應該承擔更重的責任。而宋某推小女孩過程當中,他沒有履行到注意義務,可能沒有注意到周圍的環境等等這些,他也是存在一個過錯的。按照我們民法典的規定,不同的人實施不同的行為,然後疊加到一起造成侵權行為的時候,要根據他們過錯的大小來承擔侵權責任。
專家介紹,醫院作為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對於醫院來說,作為公共場所,它應該有保障人員安全的職責跟義務,如果它盡到了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它是可以免責的。但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看到,醫院對於開水的管理,對於樓道的管理這方麵,它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沒有盡到的,所以根據我們民法典的規定,它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所以就是10%。
女童監護人為何也要承擔20%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女童的監護人作為原告,為何也要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麽?
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因為民法典也規定,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對於未滿八周歲的孩子來說,父母的看護義務是非常重的。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看到,父母探望病人,其實把孩子已經短時間內脫離他的視線,導致孩子處於風險當中,沒有被及時發現,最後導致侵害行為的發生,所以父母的看護失職也是存在一定的過錯的。
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
有撫養教育保護職責
近年來,兒童意外傷害事件屢屢發生,兒童發生意外,最痛心的就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哪些監護職責呢?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從民法典上來說,我們法律規定了父母的職責主要是三個大的方麵,撫養、教育和保護,而未成年人保護法把這三大職責進一步細化,也就是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父母應當做什麽,不能夠做什麽,以及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寫得非常具體。還有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就是父母在教育孩子過程當中,你應該用什麽樣的方法,教哪些內容,家庭教育促進法也規定得非常具體和詳細。
我國對於兒童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職責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相應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第一個層次就是民事責任,如果你自己沒有監護職責到位,導致孩子受到了傷害,特別是父母有時候存在一些監護侵害行為的話,毫無疑問你就是侵權人,父母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來可能會撤銷他的監護人監護資格。所謂的行政責任就是我們的公安機關,如果發現了父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孩子受到了傷害,在這種情況公安是可以對他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如果說再嚴重到一些極端個案,比方說父母由於嚴重失職,導致孩子出現了嚴重傷害或者是死亡的結果的話,一定要在經過嚴格論證的情況下,他有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造成傷害的這樣一種刑事責任。
作為監護人
父母如何更好履行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危險缺乏預見和判斷能力,自我保護能力較弱,那麽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監護責任,守護孩子健康成長呢?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父母在養育孩子過程當中,我覺得應該從四個方麵多盡點心。
第一,就是我們的家庭環境當中,要排除觸電、燙傷、跌落的風險。
第二,就是孩子在交通出行的時候,家長應該教育孩子要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交通意外。
第三,孩子在戶外活動的時候,父母要教給孩子一些必要的自護和自救的知識,防止動物咬傷、溺水等等這些意外事件。
第四,帶孩子去到一些公共場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周圍場所的一些風險因素,多研判一些,不要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