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留一套房,兩女兒為繼承與繼母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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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張某因病去世,兩個女兒和繼母李某卻因為一套住房鬧上了法庭。

生前,張某曾留下遺囑表示,這套住房由他與妻子李某各占50%產權份額,其將自己的50%產權份額贈與兩個女兒,去世後由兩個女兒各占25%產權份額。但兩個女兒認為,在父親住院期間,繼母未盡到扶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而繼母李某則認為,張某遺囑實際剝奪了自己的繼承權,雙方爭執不下。兩個女兒遂將繼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經審理,法院判決雙方對案涉房屋各享有50%產權。

但兩個女兒又有了新的擔憂:二人均在外地上班,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認為“住房為雙方共同共有,繼母不能獨占”,遂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權。今年3月,二人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住房歸兩人所有,並按此前判決的繼承份額支付繼母李某相應折價款。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此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住房歸繼母李某所有,李某補償兩繼女10萬元。由此,這場耗時一年多的繼承糾紛,最終得以解決。

▲庭審現場 富順法院供圖

父親去世:

兩女兒起訴繼母要求繼承房產

被判雙方各享50%產權

2012年9月,男子張某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張某與前妻生育的兩個女兒與李某形成繼母女關係。2022年6月,張某因病去世,遺留住房一套。

在這套住房的繼承問題上,兩女兒認為,在父親張某生病住院期間,繼母李某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而另一方麵,父親在2021年12月的遺囑表明:“住房一套屬於我與妻子李某共同共有的,我與妻子李某各占50%產權份額。我在該套住房中的50%產權份額贈與給我的兩個親生女兒。我去世後由兩個女兒各占25%的產權份額”。

但李某認為張某所立遺囑不公平,剝奪了其繼承權,雙方爭鋒相對,互不相讓。2023年2月,兩個女兒將繼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父的房產。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對案涉房屋各享有50%的產權。

法官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在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下,由遺囑人在意識清晰下口述,其中一個見證人作為代書人進行代書下形成。本案中,張某在立《遺囑》時,意識清晰、病情穩定,並在無利害關係的單位同事見證下,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遺囑內容係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從遺囑內容來看,住房一套係張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張某、李某各占50%的產權份額。張某明確表示將其享有的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由兩女兒繼承,兩女兒分別占25%的產權份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法院予以認定。

再起風波:

擔心繼母霸占房屋

兩女兒再次起訴,法院調解結果出爐

對於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接受。然而,兩個女兒卻又有了擔憂,二人均在外地上班,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使用。兩人認為“住房為雙方共同共有,繼母不能獨占”,遂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權。

2024年3月,二人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住房歸兩人所有,並按照上一案判決的繼承份額支付李某相應折價款。

承辦法官介紹,鑒於雙方特殊的親情關係,一紙判決根本無法達到解決這場遺產爭端的目的,便試圖通過調解,從根源上解決雙方爭議,修複雙方的裂痕。隨後,法官與雙方進行了積極溝通。李某表示,她和張某夫妻一場,張某遺留下一套住房,是二人花錢購買的;如今,李某沒有工作,也沒有經濟來源,如果把她攆出去,便居無定所,希望法官能保障其權益。

兩個女兒則認為,繼母對父親不好,現在法院判決二人對房屋享有一定的繼承份額,但繼母獨占使用至今,所以想要收回來,給錢都可以。

在獲悉了雙方的想法之後,法官找到了問題症結——繼母擔心被攆出去無家可歸,兩個女兒則擔心住房被繼母長期“霸占”。

“該住房的確是雙方共有,但解除共有關係時,要結合各共有人日常生活中的現實需求、經濟收入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承辦法官說,現兩繼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回來居住的時間少,而李某年事已高,目前隻有此套房可住,如果要求其搬離,不但不近人情,而且極有可能會引發更大的矛盾。

經過法官調解,雙方摒棄前嫌,最終達成“住房歸李某所有,李某共補償兩繼女10萬元”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