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在微信群辱罵,一次在他人家門口辱罵,多次在電話短信中“辱罵恐嚇威脅”,一次在他人家門口扔磚頭、啤酒。
這是公訴機關指控徐某闖犯尋釁滋事罪的四個事實。
事情的起因是最初徐某闖的妻子告訴他,徐某闖的堂哥徐某展屢次“性騷擾”她,徐某闖憤憤難平。
關於“性騷擾”這一情節,徐某闖的妻子和堂哥徐某展描述不一:妻子稱堂哥屢次在微信騷擾她,並有一天深夜翻圍牆進入她家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徐某展隻是表示雙方有曖昧關係。
關於這段關係的定性因時過境遷已無從可考,但丈夫徐某闖卻因之後的幾次辱罵、騷擾行為被判有罪。2023年9月,徐某闖被山東省菏澤市曹縣人民法院判決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10個月。
徐某闖委托律師提出上訴,在二審階段,辯護律師給徐做無罪辯護:此事因家庭、鄰裏矛盾引發,被告人的行為有可能違法,但尚不夠罪。
2023年11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5月22日,瀟湘晨報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該案近日將再次開庭審理。
一審:被告人因發現堂哥和妻子微信聊天產生矛盾,多次辱罵騷擾對方被判刑
徐某闖今年36歲,山東省曹縣人,2022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尋滋事罪於被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23年1月29日被曹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4月17日被曹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13日被本院決定由曹縣公安局宣布速捕,同日被曹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根據該案一審判決書,在案件一審期間,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闖的妻子與徐某展在微信上聊天被徐某闖發現,徐某闖和徐某展因此產生矛盾。
經過村委會中間人多次調解,2019年12月13日,徐某展和徐某闖雙方簽訂和解協議。被告人徐某闖多次借故滋事,現查明如下:
1.2020年4月20日淩晨零時許,被告人徐某闖在村微信群內辱罵徐某展;
2.2021年7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徐某闖無故對著徐某展二哥家大門辱罵;
3.2021年4月15日至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闖不間斷給徐某展打電話、發手機短信辱罵、恐嚇、威脅;
4.2022年3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徐某闖無故向徐某展大哥家扔磚頭和啤酒瓶。
庭審中,被害人徐某展等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徐某闖多次向被害人家中扔磚頭、砸門、辱罵對方,嚴重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份,徐某展與被告人徐某闖之妻在微信上聊天被徐某闖發現,徐某闖和徐某展因此產生矛盾。
經中間人、村委會幹部調解,2019年12月13日,徐某展和徐某闖簽訂和解協議,約定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互不幹涉對方的生活,不罵空、不威脅對方。但此後被告人徐某闖對此事一直耿耿於懷,多次借故滋事。
另外,因2021年7月15日的辱罵行為,2021年8月11日,曹縣公安局對被告人徐某闖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闖無事生非,隨意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同時法院認為,關於辯護人“被害人徐某展向有夫之婦發送騷擾信息違背傳統道德,對於矛盾的引發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徐某闖從輕處罰”的意見適當,該院予以采納,依法對被告人徐某闖予以從輕處罰。
2023年9月21日,曹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妻子稱曾被丈夫堂哥強奸,對方否認稱隻是在微信聊天時比較曖昧
在一審判決後,徐某闖不服,重新委托北京漢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守亮擔任二審階段的辯護人。王守亮給其做無罪辯護。
徐某闖介紹,案件的起因是他的堂哥徐某展性騷擾他的妻子。他自稱,他自己身材比較矮小,身高一米六二,從小性格比較內向。從上學開始,他和村裏親戚接觸就不算多,但和徐某展原本關係不錯,成年後便他常年在外打工,徐某展在老家從事廢品收購生意,並租用了他家土地。
在2019年,他回到老家後,妻子告訴他,徐某展屢次性騷擾她,兩人開始交惡。他確實也多次辱罵徐某展,但每次都事出有因,他認為不構成犯罪。
對於該案件的引子,徐某闖堂哥和徐某闖妻子的關係問題,兩個當事人有著不同的表述。
徐某闖的妻子稱,最初徐某展是通過微商微信群加了她。徐某展加了微信之後開始和她聊天,並屢次騷擾她。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展翻圍牆進入她家,並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並威脅不能告訴他人,她覺得丟人沒有聲張此事。
徐某闖的妻子稱,2019年10月的一天,當時徐某闖已經回到老家,徐某展再次給她連打多個微信電話聯係她要求見麵,她不堪其擾,並告訴徐某闖對方在微信騷擾她,但沒有告知全部的事情,次日徐某闖來到對方家中進行了警告。2019年11月的一天,徐某展再次上門找她說要出去開房,等徐某闖回來後她如實告知,徐某闖後來到對方家中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而徐某展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表示,他隻是在微信上和徐某闖的妻子聊天聊得比較曖昧,在此事被徐某闖發現後就再也沒有聊過,他也沒有和徐某闖妻子發生過性關係。
“聊家常事,我誇誇她,他誇誇我,我們直接聊得有點暖昧,也沒有過多的男女特殊語言。”徐某展說。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四個事實,徐某闖有著自己的說法。
徐某闖說,在2019年此事發生後,經親戚等人調解,原本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但村裏已經有人在傳徐某展和他妻子發生過關係,他心中更加鬱悶。2020年4月19日晚,他在村裏一個微信群看到徐某展在群裏發表疑似羞辱他妻子的言論,於是在群內進行辱罵還擊。
2021年5月19日,他的妻子騎電動車帶著兩個孩子經過徐某展二哥家門口時,與徐某展父母發生口角並引發互毆,其妻子被行政拘留10日,他為了照顧孩子趕回老家,對方在此期間向其妻子索賠4萬元,他為此趕到徐某展父母居住的地方討說法,但對方沒有開門,後對方報警,稱其辱罵他人。2021年8月11日,他因此事被行政拘留5日。
2021年4月15日至同年9月26日期間,他確實有過短信辱罵對方的行為。“他也打電話給我,罵了幾句就掛了,我打電話過去他不接,我氣不過就發短信罵了他。”徐某闖說。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的扔磚頭和酒瓶的行為,徐某闖說,2022年3月13日,當時是他的爺爺過世三年,他回來和親戚一起吃飯,當天確實喝了很多酒斷片。次日,當地派出所民警上門稱接到報警稱他往徐某展大哥家扔了酒瓶和磚頭。徐某展稱自己並不記得此事,警方當時也未對他進行處理。後其再次前往外地打工,直至2022年11月25日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
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近日將再次開庭審理
在一審判決後,徐某闖以“一審出示的證據不全麵、不真實;調解協議是假的,其不知情,不是其本人簽名,是村支書簽的;一審認定的事實不真實,案件起因是徐某展對其妻子進行性騷擾,其是受害者,其雖有錯,但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應對其宣告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2023年11月29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曹縣人民法院重審。
據徐某闖的辯護人北京漢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守亮、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馮誌遠介紹,此次重審,他們將再次為徐某闖作無罪辯護。
兩位律師認為,他們對公訴機關出具的部分證據“三性”不認可,比如所謂村委會、中間人調解協議,徐某闖不知情也不認可,簽名為他人代簽;所謂打電話騷擾隻有通話記錄,沒有通話內容;沒有扔酒瓶、磚頭物證等等。另外,且不論公訴機關指控的四個事實取證程序上的問題,如果這些行為都真實存在,也達不到入罪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其中包括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王守亮認為,徐某闖的行為不是“無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因為其妻子被堂哥“性騷擾”問題引發,其行為的性質都夠不上犯罪,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足以。所謂的尋釁滋事行為也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本案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而且屬於鄰裏、家庭、債務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製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王守亮表示,在本案中,公訴機關雖然出示了所謂村委會中間人調解的調解協議書,但該協議書徐某闖本人不知情也不認可,簽名也不是本人所簽,名字還是寫的錯別字,也沒有加蓋手印,所以他們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徐某闖稱,在此案發生後,自己的精神壓力很大,也希望重審能夠給自己一個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