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海豐縣公安局經工作,發現轄區內一男子在抖音發布疑似謠言信息。
經核查,違法人員許某顯(男,39歲)於4月28日在抖音上刷到的“一男子被抓了”的短視頻,未經核實將該視頻的標題改為“汕尾男學生殺女學生(殺人案)”,並在抖音上發布,造成惡劣影響。
經審訊,違法行為人許某顯對其發布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現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對在互聯網上
發布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蓄意歪曲事實,捏造傳播謠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格處理
希望廣大網民積極抵製網絡謠言
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攜手共建清朗網絡空間
01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02
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及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製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