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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賣淫接賓館老板報信躲避時墜亡!家屬起訴...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4-04-28 10:40:5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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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賓館方介紹下,到賓館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其間,賓館經營者發現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風報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後被發現死亡,後經鑒定符合高墜傷死亡。

事後,賓館經營者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緩刑,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賓館方索賠151萬餘元。4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此事發生在重慶市彭水縣,經法院兩審,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賣淫女子到天台躲避時墜亡

家屬起訴賓館方索賠151萬元

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發時,肖某在彭水縣經營一家獨棟共5層的賓館,其男友謝某常在賓館幫忙。賓館經營期間,未婚女子施某長期在賓館從事賣淫活動,肖某經常給她介紹

嫖娼人員。雙方約定,施某按每次150元進行違法活動,其中50元給肖某。

2023年2月22日15時許,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後,施某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其間,肖某發現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給施某發微信讓她“快下來”。隨後,嫖客下樓離開,施某卻走向天台。事後,肖某聯係不上施某,也未報警。直到5天後,謝某在下水溝氹發現已死亡的施某,隨即報警。法院認定事實稱,事發時,施某內心害怕,在天台尋找隱蔽地方躲避時不慎摔下,掉入下水氹。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與肖某達成調解協議,肖某支付安葬費6萬元,施某家人認為有其餘賠償項目,可向法院主張權利。後經警方鑒定,施某符合高墜傷死亡。針對施某父親的控告,彭水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而肖某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隨後,施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肖某、謝某及涉事賓館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1萬餘元。他們認為,肖某邀約施某從事違法活動,又稱有警察查房導致施某慌不擇路,事後聯係不上施某也未及時報警,肖某存在過錯。賓館天台有安全隱患,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此外,謝某與肖某共同經營賓館,應當承擔過錯。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認為賓館經營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彭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保障正常狀態下的合法行為,施某為逃避執法上天台躲藏導致事故發生,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是合法行為,加之無充分證據佐證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賓館不承擔侵權責任。

那麽,肖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法院認為,肖某與施某共謀進行違法活動,共謀行為與施某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肖某在麵臨警方檢查時向施某通風報信,而施某自行選擇上天台導致事故發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墜樓致死的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肖某的通風報信行為與施某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事發後,肖某雖無法聯係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墜樓屬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時報警的行為也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因而,肖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賓館無責任,謝某也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彭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施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施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認定的施某長期在賓館賣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執法行為之說,肖某所謂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實。此外,肖某等有重大過錯,肖某與施某是共同利益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後,二審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賓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施某接受肖某邀約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有其主觀意願,墜樓發生在她躲避檢查的過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選擇,墜亡原因在於自己。縱然肖某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但不是對施某實施的侵權行為,也與施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因此,肖某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謝某在此事件中並未實施侵權行為,加之賓館和肖某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謝某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肖某邀約施某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不應認定為雙方形成合法的合夥關係,而應認定為合作從事違法活動。因而,雙方共同從事違法行為,不受法律所保護。施某的生命消殞令人惋惜,但不幸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施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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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賣淫接賓館老板報信躲避時墜亡!家屬起訴...

紅星新聞 2024-04-28 10:40:50

女子在賓館方介紹下,到賓館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其間,賓館經營者發現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風報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後被發現死亡,後經鑒定符合高墜傷死亡。

事後,賓館經營者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緩刑,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賓館方索賠151萬餘元。4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此事發生在重慶市彭水縣,經法院兩審,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賣淫女子到天台躲避時墜亡

家屬起訴賓館方索賠151萬元

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發時,肖某在彭水縣經營一家獨棟共5層的賓館,其男友謝某常在賓館幫忙。賓館經營期間,未婚女子施某長期在賓館從事賣淫活動,肖某經常給她介紹

嫖娼人員。雙方約定,施某按每次150元進行違法活動,其中50元給肖某。

2023年2月22日15時許,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後,施某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其間,肖某發現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給施某發微信讓她“快下來”。隨後,嫖客下樓離開,施某卻走向天台。事後,肖某聯係不上施某,也未報警。直到5天後,謝某在下水溝氹發現已死亡的施某,隨即報警。法院認定事實稱,事發時,施某內心害怕,在天台尋找隱蔽地方躲避時不慎摔下,掉入下水氹。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與肖某達成調解協議,肖某支付安葬費6萬元,施某家人認為有其餘賠償項目,可向法院主張權利。後經警方鑒定,施某符合高墜傷死亡。針對施某父親的控告,彭水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而肖某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隨後,施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肖某、謝某及涉事賓館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1萬餘元。他們認為,肖某邀約施某從事違法活動,又稱有警察查房導致施某慌不擇路,事後聯係不上施某也未及時報警,肖某存在過錯。賓館天台有安全隱患,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此外,謝某與肖某共同經營賓館,應當承擔過錯。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認為賓館經營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彭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保障正常狀態下的合法行為,施某為逃避執法上天台躲藏導致事故發生,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是合法行為,加之無充分證據佐證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賓館不承擔侵權責任。

那麽,肖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法院認為,肖某與施某共謀進行違法活動,共謀行為與施某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肖某在麵臨警方檢查時向施某通風報信,而施某自行選擇上天台導致事故發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墜樓致死的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肖某的通風報信行為與施某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事發後,肖某雖無法聯係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墜樓屬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時報警的行為也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因而,肖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賓館無責任,謝某也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彭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施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施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認定的施某長期在賓館賣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執法行為之說,肖某所謂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實。此外,肖某等有重大過錯,肖某與施某是共同利益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後,二審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賓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施某接受肖某邀約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有其主觀意願,墜樓發生在她躲避檢查的過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選擇,墜亡原因在於自己。縱然肖某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但不是對施某實施的侵權行為,也與施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因此,肖某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謝某在此事件中並未實施侵權行為,加之賓館和肖某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謝某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肖某邀約施某到賓館從事違法活動,不應認定為雙方形成合法的合夥關係,而應認定為合作從事違法活動。因而,雙方共同從事違法行為,不受法律所保護。施某的生命消殞令人惋惜,但不幸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施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