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病,我有抑鬱症”:三歲小兒被母親扔下高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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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墜樓處。鄭彩琳攝

早上7點左右,家住22樓的彭娜,看到對麵樓棟同樓層的家裏發生了激烈爭吵,其中一名女性甚至將菜刀、衣服、板車等從陽台扔下。

7點50分左右,彭娜報警了:“警察來了,就不會出大事情。”然而後續事態走向失控。

據重慶市巴南區警方通報,2024年4月1日7時許,37歲的女性何某在家中突發躁狂,持菜刀將其婆婆砍傷後,將3歲幼子從窗戶拋下致其墜地身亡。目前傷者無生命危險。何某已被警方控製,親屬鄰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為異常。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由於案件性質惡劣,很快引發外界關注。事件發生後,圍繞何某是否為精神疾病患者,以及針對此類群體如何進行管理的討論也此起彼伏。

多位受訪者表示,當事人在案發前和案發時,均有過精神異常的表現。法律和司法精神鑒定專家表示,國家對精神疾病患者類刑事案件,在事發後和事發前,都有明確和完善的規定,需要全麵科普精神疾病對社會的危害,學習應對措施。

客廳裏的爭吵

當天早上,麗都錦城小區3棟側麵底商沙縣小吃店的老板娘,聽到了動靜:“那個女的說要摔人,我看到陽台上還有人。”她說,以為是普通的家庭矛盾,沒有太在意。

9點左右,看到小區門口的警戒線拉起來了,她才知道真出了事。

彭娜住在2棟22樓,目睹了案發過程,自稱是該起事件報警者。她解釋,自己家和何某所在的3棟22樓正好相對,從陽台看過去,可以清晰地看見對麵客廳的情況。

彭娜回憶,早上的爭執持續了一段時間,不僅沒有平息的跡象,看上去越來越嚴重。事後了解到,和何某吵架的年長女性是其婆婆。

事態嚴重起來,彭娜感覺不太對勁,便站在陽台上朝著對麵大聲呼喊,希望能讓何某冷靜下來,但是不起作用。事態很快升級。何某轉向大兒子,企圖把大兒子扔下樓。“因為剛好周一,大兒子要去上學,手裏還抱著籃球。”一名圍觀的鄰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大兒子掙脫了媽媽,籃球也掉了下來。

又過了一會兒,看到何某要扔小兒子,彭娜便大喊:“妹嘞,你不要這個樣,孩子是無辜的,生命隻有一次,好好珍惜。我們是鄰居,我不會害你,有什麽事情我給你溝通。”她說,自己一直試圖通過喊話,穩定何某。

婆婆曾被傷過

據住在同一小區的鄰居韓敏介紹,何某有兩個兒子,大兒子6歲,小兒子3歲,平時由爺爺和奶奶照顧,何某夫妻倆最近一個月才回來,平時在外打工。

據彭娜回憶,何某在對孩子動手之前,最先想扔的是婆婆,“老太婆被拖到那裏(陽台)去,但她摔不動老太婆,體重太重了”。等到警方到達,婆婆被人用擔架抬下樓,彭娜隱約看見婆婆左下肢和左手臂都受傷了。

南方周末記者獲取的業主群視頻,證實了彭娜的說法。視頻中,何某屋內的紫色沙發被橫在門口通道,鞋子、飲料瓶散亂一地,警方不得不踩著沙發,把婆婆抬出來,婆婆左臂和左腿都綁上了繃帶。

韓敏猜測,何某砍婆婆,是因為婆婆經常向著兒子說話,“大約半個月前,何某已經砍了婆婆的手一刀”。據韓敏回憶,案件發生的時候,何某還在打著電話,“應該是老公,但老公好像沒接”。

事後回想,韓敏覺得何某婆婆其實有更為穩妥的應對辦法:“媳婦當時氣頭上,就不要怎麽她了,趕緊把孩子帶出來。”

據小區業主群的視頻顯示,將小兒子扔下樓後,何某左腳伸出護欄,也欲輕生。大兒子一直拉著媽媽的手,後來民警和消防人員趕到,一起救下何某。

當天13點35分左右,南方周末在麗都錦城發現,現場警戒線已經撤離。14點左右,5名民警從3棟22樓下來,用塑料袋裝著白色物品,還有一名民警手提一個現場勘察箱。14點10分左右,小區物業勸說圍觀群眾離場。15點46分,警車開離小區。

事發小區。鄭彩琳攝

預防與善後

警方在通報中,用到了“突發躁狂”的字眼。與之對應,南方周末記者在小區業主群當中獲取的視頻顯示,何某欲將小兒子拋下樓時,一邊拽著小兒子,一邊帶著哭腔大喊:“我有病,我有病,我有抑鬱症。”彭娜回憶稱,何某後麵還有一句:“我養不起娃,要死一起死。”

“‘躁狂’的確是一個醫學概念。”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主治醫師易慧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準確的醫學術語叫“雙向情感障礙症”,它會表現出躁狂和抑鬱兩個相反方向的極端狀態,並且兩個狀況之間彼此會切換。其中,躁狂的情況主要表現為情緒躁動、摔東西、傷害他人,而抑鬱到一定程度,則是傷害自己。

易慧曾從事過多年的急診工作,她說,通常而言,“雙向情感障礙症”病人不會被送到綜合醫院治療。而是在對他人及自己造成軀體上的傷害後,才會被送到綜合醫院救治。有不少病人不是第一次出現這種狀況,病人家屬通常會出示精神疾病方麵的病史記錄,等到外傷療愈之後,醫生會建議轉院到精神類專科醫院治療。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賓水林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說,有精神疾病的人不用或者減輕負刑事責任,但是得‘強製醫療’。”賓水林說。

而對於未做出危害他人和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賓水林解釋,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深圳市康寧醫院醫學鑒定室主任高北陵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出事以後,精神病人雖然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需要“強製醫療”,各個地方的具體規定有所差異,通常而言,需要兩年時間以上;而在出事以前,應對這類群體的辦法是“非自願入院”。

“雖然沒有用強製兩個字,其實也帶有一定的強製性。”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有危害社會跡象的精神障礙群體,需要住院治療。通常而言,主要由病人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和警方,送病人入院。

如果出現對方傷害到自身安全的情況,病人家屬也可以將其送到醫院。“2013年精神衛生法出台前就有了,隻不過送的機構不明確,有了精神衛生法以後送的機構都明確了。”她解釋,為了避免送錯,也設置了保護機製,“進去後如果不服,7天內可以提出異議,然後再不服,可以申請鑒定,都有法律保障”。

高北陵解釋,無論是事發後的善後,還是事發前的預防,國家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但是因為精神疾病具有隱蔽性和偶發性,加之公眾對其了解有限,所以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會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實應該加強科學和法律普及,讓大家了解這個病的危害,還有律法上的應對措施。”

super-talent 發表評論於
如果明知是精神病國家民政部門視若無睹,造成這次事件那就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在責任之外,不管這女的是什麽精神病都一律按殺人罪嚴辦,拉出去斃了。
zhuniang 發表評論於
把兩個天敵硬放在一起生活,隻有東方文化是這麽變態!這個媳婦如果有精神病,病源也是那個惡婆婆逼出來的, 更準確地說,是夫家一家逼出來的!婚前如果是精神病的話,怎麽可能結婚?
加拿大小毛驢 發表評論於
約法三章,殺人償命,簡單明了,天經地義。
風雲再起888 發表評論於
在美國估計早就砰砰砰的報銷了
就如那個耶魯女博士
靈溪問禪 發表評論於
這個應該不是抑鬱症,是精神分裂症。
精神病殺人的確是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控製不了自己的行為。
可憐啊。
incognitus 發表評論於
抑鬱症就可以隨便殺人,她為什麽不自殺?
菲斯普的裏爾克 發表評論於
樓下都有時間弄安全氣墊,居然沒人想到製服這個瘋女人,警察平時有訓練過嗎?氣墊居然隻接這個窗戶,換了個房間扔就接不住了,這氣墊是有多小。同時打幾個氣墊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