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行賄多名司法人員63萬 “紙麵服刑”9年多 期間出國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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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引人關注。

2003年5月,被告人楊某文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監獄服刑。

2005年以來,楊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為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給予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幹部葉某某及某監獄醫院管教大隊副中隊長林某某(均另案處理)財物,並通過葉某某、林某某給予某省監獄管理局、某監獄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63.6萬元,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

截至刑滿釋放,楊某文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共計9年3個月20日。楊某文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多次乘機出入國(邊)境74次。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文犯行賄罪、偷越國(邊)境罪,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文為逃避服刑改造,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楊某文行賄63.6萬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56.6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楊某文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新犯偷越國(邊)境罪和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某文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最高檢認為,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司法領域行賄犯罪,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典型案例。通過行賄謀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滋生刑罰執行環節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嚴重危害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文為逃避服刑改造,拉攏腐蝕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紙麵服刑”達9年多,且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74次偷越國(邊)境,性質惡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楊某文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並糾正其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的不正當利益,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與本案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嚴懲處司法領域行賄犯罪、深入糾治司法領域腐敗、全力維護司法公正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