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冰冰的“小過重罰” 男子轉賣芹菜賺14元被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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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報道,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的張某到菜市場賣了點芹菜,賺到14元錢,但未想到這些芹菜農殘超標,市場監管局啟動相應的調查和舉證程序,對張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張某逾期不繳納罰款,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他加處5萬元罰款。

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張某的違法行為屬實,但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相應的懲處還應與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違法主體、主觀惡性、貨款金額等相匹配,因此對申請執行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強製執行”的申請,法院不予執行,換而言之,張某的罰款可以不用繳納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複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眾所周知,食品安全是任何市場都不能觸碰的紅線,張某銷售的芹菜農藥殘留超標,流入到市場,事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理應受到處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執法中發現了帶有農藥殘留的芹菜,並啟動調查,這種常態化的監管值得肯定,這也是維護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環。

如法院判決觀點,相應的處罰應該要和張某的違法持續時間,主觀惡性以及貨款金額相匹配。一方麵,張某既非職業菜販,案涉不合格芹菜的數量、貨款金額也並不高,獲利僅14元,市場監管部門罰款5萬元顯然過高。另一方麵,在張某無力繳納5萬元罰款的情況下,又向其催告並加處罰款5萬元。這種處罰力度和行為違法性程度不成比例,難免有些“處罰過當”之嫌。

建設法治社會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但嚴格執法,不能簡單粗暴地理解為“小過重罰、出手必罰、有罰必重” 。有力度、沒溫度地粗暴執法,往往會引來各種爭執,達不到教育懲戒的效果。

如何避免“小過重罰”,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做到嚴格執法時,兼顧文明執法以及柔性執法。正如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林孔亮在該案中所言,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首先得讓當事人信服,這樣才能夠讓當事人覺得罰當其罪,應該接受這個懲罰,想辦法去改正,同時也能夠教育到更多的人,這個事情以後不能做。還能讓更多當事人心理上有一種接受感,這才是行政處罰的目的。隻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統一的角度,才能夠讓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群眾從內心上對執法、司法進行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