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3歲女童被槍打傷,從此與23顆彈片“共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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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的那一幕,對於當時3歲的她來說,已經沒什麽印象了。但滿身的傷痕和換季時傷口帶來的痛,時常會讓她流淚不止。”曉彤(化名)的哥哥曉輝心疼地說。

曉彤是雲南硯山縣阿猛鎮人,今年11歲的她,已經與23顆“彈片”共生8年了。2016年1月,曉彤在家門口玩耍時,不慎被鄰居周某用火藥槍打中,27顆鐵砂彈片射進身體內,經緊急搶救撿回一條性命。不過,因年齡太小,醫生當時隻取出了4顆彈片,尚有23顆留在肺部、背部等位置,隻能擇機等待“二次手術”。

事發後,曉彤父親曾到派出所報案,硯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3月,硯山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理由為“被害人傷情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開槍打人的周某係過失犯罪。而周某在支付5萬多元的手術費後,就以家中沒錢為由,不再支付後續的治療費用。

曉彤家屬認為,周某作為成年人,不但非法持有槍支,而且射擊他人造成傷害,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2024年1月,曉彤家人再次向警方提出申請,要求警方對周某重新予以刑事立案。

而對於曉彤來說,她隻盼著能早日取出殘留在身體的“定時炸彈”,迎來真正的新生。

與23顆彈片“共生”

事情雖然已經過去了8年,但身體的不適應和中槍後處處留下的疤痕,仍在時時刻刻地提醒著曉彤,她和別的同齡孩子不一樣,自己體內剩餘的二十多顆鐵砂彈片,不知何時就會對身體造成不可預知的傷害。




“這些鐵砂子分布在曉彤的肺部、背部和腿部等位置,每逢陰雨天或換季時,她受傷的部位總會隱隱作痛,痛得忍不住流淚和抓狂。”哥哥曉輝告訴新黃河記者,這些年,曉彤一直不敢大幅度運動,就連體育課也不敢跑步,尤其肺裏未取出的彈片,時刻影響著她大口呼吸。

多年身體的不適加上心理壓力,讓曉彤的性格變得孤僻且易怒。曉輝說,有時她會在身體痛到受不住時,一人躲到外麵哭,有時也會因為疼痛而摔打東西。“這些年,一家人都在小心翼翼照顧她的情緒。”

而隨著曉彤的長大,遺留在身體內的彈片對身體反應愈發強烈。家人也曾去醫院谘詢後續的手術問題。“在昆明市醫院谘詢治療費後,醫院告知醫療設備短缺,不敢再手術治療,隻能去北京或者重慶才能繼續治療,但治療費高昂。”曉輝一臉愁容地說。

回憶起妹妹受傷的那天,曉輝依舊記憶深刻。“當時,妹妹全身都是血,整個人都昏迷了,且四肢抽搐,後背滿是中彈痕跡。事情發生後,家人先後帶著妹妹去了硯山縣醫院、文山州醫院,後又轉到了昆明市兒童醫院等進行搶救。”曉輝回憶說,當時在昆明市兒童醫院拍攝的CT顯示,曉彤全身共有27顆鐵砂彈片:右耳後1處、枕部3處,左肺下葉、T12椎管內、右腎、膀胱內、右側大腿及小腿等都有高密度金屬病灶。“其中最嚴重的是顱骨與脊椎處的鐵砂,急需手術取出。”曉輝說,2016年1月25日,曉彤進行了顱骨、顱內手術,2月1日,又進行了脊椎手術,前後共取出4顆彈片。




剩餘的23顆,醫生擔心曉彤年紀太小,且手術風險高,如繼續手術可能會造成更大損傷,隻能選擇先觀察,等休養好再進行手術。

被鄰居用火藥槍打傷

曉彤的噩夢,源於8年前的一聲槍響。

2016年1月14日下午2點左右,當時隻有3歲8個月的曉彤,和兩個小夥伴在自家房子背後玩耍時,被同村鄰居周某用打獵的火藥槍打傷,射出的鐵砂彈,呈分散式打中了她的後背。

據曉輝坦言,當年父母把曉彤緊急送到醫院搶救後,並未在第一時間報案。“持槍傷人的周某,是母親的遠房親戚,他們當時承諾會完全治療好曉彤,父母一時心軟就未向警方報案。就診時,也隻是對外稱曉彤是被誤傷的。誰能想到,周某在支付了5萬多元的手術費後,就以家中沒錢為理由,不再支付後續治療費用。”曉輝解釋說,直到2017年10月6日,他的父親才去硯山縣公安局阿猛派出所報了案。

根據2017年11月硯山縣公安局阿猛派出所對周某的訊問筆錄得知,事發時,周某22歲,當時正在家裏喂豬,看到同村梁某與朋友相約去打鳥,肩上背著一把黑色火藥槍,約有一米多長,是梁某父親的。因為周某沒有見過槍,便向梁某借來看。周某在接過槍後,把槍口對著天上扣動扳機開了一槍,但槍當時並未響,待他把槍收回抱在手上時,突然響了,緊接著聽見在旁邊路上玩耍的曉彤哭了起來。根據周某口供,當時他問梁某槍裏有沒有子彈,梁某回答說沒有,還說這把槍放在家裏好久了。周某也坦言,當時持槍時看見曉彤等幾個小娃在旁邊路上玩耍。

曉彤的詢問筆錄則給出稍有不同的版本。“我們看到有兩個人過來了,有一個人背著一支槍,其中一個人拿著槍玩,我們幾個小夥伴就害怕都跑回家了,我就蹲在旁邊的水溝旁,我就看見那個人拿槍指著我,我就害怕沒敢跑,然後槍就響了,我就被子彈打到了。”

根據目擊者梁某的筆錄,他並沒有看到周某是怎麽操作火藥槍的。“當時我和李某說著話,我看見時,周某雙手抱著火藥槍,槍口指向地下,接著火藥槍突然就響了……當時她正和同村幾個小孩在槍口前七八米遠的路邊玩耍,槍響後,隻有她倒在地上哭,其他小孩都跑了。”

警方先立案後撤案

接到報警後,警方對曉彤做了傷情鑒定。2017年10月,根據硯山縣公安局出具的《硯山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經過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文醫司法鑒定所[2017]臨鑒字第2140號),曉彤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二級。2018年,家人又對曉彤傷勢進行了司法鑒定,根據《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顯示,曉彤傷殘程度最終被定為九(玖)級。




之後,曉彤家人從當地司法部門了解到,梁某父親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2年緩刑。2018年年初,周某被硯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案件移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3月19日,硯山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根據硯山縣公安局當時出具的《硯山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案件同意書》顯示:經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係過失犯罪,被害人傷情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警方撤案後,曉彤家人雖然對此不理解,但考慮孩子的將來,隻希望周某能支付後續治療費用就行,但至今沒有再收到任何賠償。2024年1月25日,曉彤家人向硯山縣公安局寄出了《損傷程度重新鑒定申請書及第二次刑事控告狀》,要求公安機關重新申請委托公安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以及再度啟動刑事立案調查。“依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本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有鑒定能力的,應當委托該機構。硯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文山州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皆係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具備法醫類鑒定的資質,但卻選擇了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我們對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另外,我們對過失犯罪的罪名認定也不認同。”曉輝還表示,據他了解,周某作為槍支持有者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後,卻並未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

女孩期待早日手術

根據曉輝反映的情況,2月23日,新黃河記者聯係了雲南省硯山縣公安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電腦查詢看,該案件已經銷案,銷案原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周某達不到被起訴的犯罪事實。目前,科室還未收到曉彤家人寄出的《損傷程度重新鑒定申請書及第二次刑事控告狀》,如果家屬申請第二次控告,可攜帶材料現場來申請。對於案件其他詳情並不了解。

對於公安部門的認定,山東龍奧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慶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硯山縣公安局的決定撤銷案件並無不當。宋慶霞說,按照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從周某、梁某的筆錄來看,周某的行為應該是一種過失行為,再結合曉彤的傷情鑒定為輕傷二級,而非重傷。目前,我國刑法隻對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規定為犯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不過,曉彤的傷殘鑒定結果為九級傷殘,可以向周某主張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則有不同看法。殷清利認為,警方因曉彤傷情達不到要求,不予追究周某刑事犯罪行為,沒有充分考慮案發時環境及槍支來源等因素,僅以周某自我供述片麵認為其行為不存在故意,係過失,未考慮周某是否存在間接故意的可能。按照刑法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事發時,周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導致控告人傷害,甚至導致控告人死亡的結果,卻依然縱容危害結果的發生。再退一步說,周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不積極追求但也沒有設法避免,這就是典型的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因素,對此,不管控告人傷情鑒定結果是輕傷還是重傷,周某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殷清利還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持有是持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為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按照周某的具體行為判斷,他已經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當然,也不排除周某已經獲刑,司法機關沒有通知受害者家屬的情況。”

不過,新黃河記者翻閱公開判例來看,在以往各地法院判定槍支意外走火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案件時,通常會按照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罪進行判罰,極少會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

對於周某是否犯罪,曉彤並沒有什麽概念,她隻把那天當作一場“意外”。麵對這場改變人生的意外,曉彤隻期盼著,家人能早日給她湊足手術的費用,讓自己也能跟同齡人一樣,健康活潑地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