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6幹警未如實記錄他人過問案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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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發布法院幹警涉“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北京某基層法院6名幹警因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的情況。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法院落實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發布會上,最高法首次發布了法院幹警涉“三個規定”的6個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嚴格遵守“三個規定”的正麵案例,也有違反“三個規定”的負麵案例。

前述案情顯示,2011年至2018年,北京市某基層法院姚某某為他人的訴訟、執行等案件,向有關承辦法官打招呼、過問案件辦理情況,並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錢款。2021年9月,姚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查辦姚某某案件過程中,倒查發現姚某某曾向該院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幹警過問相關案件辦理情況。上述6名幹警雖然沒有按照姚某某意圖違規辦案,但未如實記錄報告姚某某過問案件情況。

2022年9月,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幹警,因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被通報批評。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規定,“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第十一條規定,“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最高法在典型案例評析時指出,張某某等6人遇到本院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礙於情麵不如實記錄報告,沒有把“如實記錄報告是責任、不如實記錄報告是違紀”放在心上,雖然沒有違規辦案,但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同樣違反“三個規定”要求,在案件倒查中被發現,受到通報批評,教訓深刻。

澎湃新聞注意到,為切實排除各方麵對司法活動的違規幹預、不當幹擾,確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幹規定》。

最高法督察局局長表示,對於“三個規定”的實施,一些幹警還存在“不敢報、不願報、不會報”的問題,有的幹警思想顧慮較多,怕記錄報告以後影響人際關係,怕上級單位和領導幹部打擊報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