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援引自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雲南省商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曉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王曉華黨性不純、立場不堅,掩蓋問題、避重就輕,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與涉案人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親”“清”不分,與管理服務對象交往密切並利用影響力為親屬謀利;道德失守,罔顧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損害黨員領導幹部形象。
紀監部門點評:王曉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雲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曉華開除黨籍處分,由雲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王曉華,男,漢族,雲南昆明人,1966年10月出生,在職研究生學曆,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王曉華長期在雲南省外經貿廳(省商務廳)工作,曾任省商務廳貿易發展處處長、省商務廳商貿服務管理處處長、省商務廳規劃財務處處長、省商務廳對外貿易處處長,2019年5月任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23年3月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曉華的“雙開”通報中提到其“道德失守,罔顧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損害黨員領導幹部形象”。那麽什麽樣的違紀違法情節,會被定性為“罔顧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呢?
從黨紀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錫林浩特市紀委監委”微信公眾號2020年1月曾刊文《對黨員幹部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如何定性?》,從民法典的角度作出分析。
文章認為,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是法律對普通公民的家風建設提出的倡導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法律關係中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行為人違反相關義務,構成相對人請求權的基礎,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重婚者婚姻無效(民法典第1051條),且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條)。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091條)。此外,重婚的,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的,成立重婚罪。
再如,行為人違反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1059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
文章指出,由於紀嚴於法的要求,規範黨員幹部行為的法律法規對黨員幹部提出了比法律對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方麵,相關法律法規從正向角度倡導黨員幹部應培養高尚道德情操,樹立優良家風,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麵,《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將黨員幹部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認定為違紀違法行為,應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
因此,黨員幹部違反民法典第1042條、第1043條的行為,例如,重婚、與他人同居、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不僅構成民事違法,承擔民事責任,還因違反《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應被追究黨紀責任、政務責任。
其一,有配偶的黨員幹部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為違反了《黨紀處分條例》第135條關於“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定,違反黨的生活紀律,應受到相應黨紀處分。同時,根據《政務處分法》第40條關於“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規定,應受到相應政務處分。
其二,對於黨員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或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則分別違反《黨紀處分條例》第136條、第138條,構成違反黨的生活紀律,應受到黨紀處分。
其三,黨員幹部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違反了《政務處分法》第40條,根據情節輕重,應受到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