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員工請病假,暗中考研還領高薪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勞動爭議案件。2020年8月,S先生被診斷為抑鬱症,並向所在某科技公司請了長達17個月的病假,其間,S先生以420分的高分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並在該校持續就讀,被蒙在鼓裏的公司連續為S先生發放了高額的工資、補貼、獎金等款項近40萬元。2022年3月,該公司發現隱情後開除S先生。雙方經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調解,最終,確認S先生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須向某科技公司返還超額薪酬近20萬元。

員工“抑鬱”請病假,單位體恤發高薪40萬元

S先生是一名具有電氣技術專業背景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采購工程師。工作10年後,某科技公司與S先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是S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第16個年頭。

2020年8月,S先生被診斷為:抑鬱狀態、焦慮狀態、失眠。自此,S先生連續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診斷證明,請休病假,休病假時間一直延續到了2022年1月,休假時間長達17個月。之後,S先生才回某科技公司繼續上班。

某科技公司之所以批準S先生長期休病假,是因為某科技公司認為根據S先生的工齡和司齡,S先生最多可享受18個月的醫療期,故對S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較寬容、體恤的態度,在工資、福利待遇方麵也沒有對S先生予以明顯區別對待。在S先生休病假期間,某科技公司向S先生發放的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年底雙薪合計金額就有近40萬元;其中,僅基本工資一項,月均發放金額就達2萬餘元。

考研隱情浮水麵,筆試420分考取心理學碩士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間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並在該校持續就讀。發現此事後,某科技公司的工會主席和人事經理專門找S先生進行談話,告知S先生其休病假期間隱瞞公司就讀碩士研究生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要求S先生對此進行解釋、說明。S先生則表示,對此不發表任何意見。

無奈之下,某科技公司對S先生的考研、就讀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經調查發現:S先生在2020年10月報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考試,並於2020年12月參加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後,S先生以近420分的筆試成績進入麵試,並於2021年3月通過了複試被錄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S先生連續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學習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的課程。

另外,某科技公司經過審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間向其公司提交的診斷證明的內容後發現,S先生在就診過程中多次向醫生自述不能堅持工作,其在考試前夕的診斷證明中所載的病情為:“煩躁較前好轉,能夠看電視,半夜醒,醒後難以入眠,丙戊酸鈉緩釋片未規律服用”,且S先生在北京某著名高校連續學習期間還存在自行增加藥物或者停藥、拒絕相關化驗檢查等未按醫囑進行治療的行為。

單位多方調查,休病假和考研目的是否相符

為確認S先生參加研究生考試、入學持續就讀的行為與其申請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某科技公司對二者的關聯性進行了進一步的查詢、谘詢。

某科技公司通過檢索既往的一些抑鬱症患者的病案發現,“醫生一般是鼓勵抑鬱症病人上班的”。另外,某科技公司通過谘詢S先生就讀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師得知,“研究生備考對於考生的身體和心理要求比較高,而且該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錄取率不足10%,對不具備心理學專業背景,且患有對生活和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抑鬱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備考將會給患者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巨大負擔”,“上學不是治療疾病的方式,患者應前往醫院進行正規治療,上學隻會進一步給患者帶來壓力”,“此外,該高校也沒有通過學習心理學進行抑鬱症治療的先例,隻有學生因患有抑鬱症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先例”。

通過上述查詢、谘詢,某科技公司認為,S先生能夠進行高強度的備考、學習,但卻請病假不進行強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請病假的目的並非為了治療和休養,即S先生休病假期間的行為與其請假事由和目的並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某科技公司隱瞞相應情況、事後拒不對此進行解釋說明的行為,也足以說明S先生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最終,某科技公司認為,S先生的行為既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製度,也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勞動者的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違紀員工被開除,無補償還得退還單位高薪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向S先生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S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某科技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並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同時,某科技公司也對S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S先生退還休病假期間發放的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和年底雙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作出裁決,對S先生和某科技公司各自提出的相應仲裁請求,均未予以支持。S先生和某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述裁決,並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S先生表示:“經過醫生建議及本人各方谘詢,認為學習心理學對本人的病情治療有好處,故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選擇考取心理學研究生,並未過於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結果,本人病假期間一直按醫囑正常服藥治療”,“本人學習能力異於常人”,“專業課備考是每天自然醒之後就看看書,轉移注意力,英語備考隻是在網上看了看題型,政治備考隻是在B站上看了看免費的名師講題,考前買了一套名師模擬押題卷,背了背時事政治”。

某科技公司則認為,研究生備考對於考生的身體和心理要求比較高,S先生本身屬於跨專業備考,其在能夠進行高強度備考和學習的情況下卻無法進行日常工作,明顯缺乏合理性。S先生作為其公司員工,其病休期間應當接受公司管理,從事與病休相關的活動,病休之外的考研行為應當向公司披露,並征得公司的同意。S先生的不誠信行為已經對其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經營管理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S先生在被醫院診斷患有抑鬱症後的病休期間,某科技公司有義務為S先生提供相應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應遵醫囑並以恢複身體健康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間的行為,亦需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合理監督、管理。根據查明事實,某科技公司認定S先生的相應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並據此與S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故S先生關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還判決S先生將高於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資標準的已付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年底雙薪等款項返還給某科技公司,返還金額36萬餘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後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S先生與某科技公司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確認S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還超額薪酬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