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食品企業內部“吹哨人”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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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內部員工及相關知情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名舉報本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的,經查證屬實可對“吹哨人”予以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市場監管總局就“吹哨人”獎勵征求意見

公告稱,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監督作用,建立“吹哨人”製度,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9日。

該征求意見稿一共有十二條。

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員工及相關知情人(以下簡稱“吹哨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名舉報本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的,適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稱內部員工,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社保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與企業存在業務聯係的人員、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吹哨人”舉報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核實,並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

四、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查證屬實,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吹哨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條件、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等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九條執行。除物質獎勵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五、同一“吹哨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重複獎勵。

六、“吹哨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於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等重大違法行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辦法》規定為100萬元。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簡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吹哨人”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吹哨人”應當配合提供必要的個人信息。“吹哨人”對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慮。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舉報的途徑和渠道,並指導企業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吹哨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舉報獎勵等相關情況。對“吹哨人”個人信息的管理,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十、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吹哨人”進行打擊報複,出現以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建立食品安全問題內部化解機製,鼓勵內部員工反映食品安全風險問題,推動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提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製,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組織研判、核實相關問題,對查證屬實的,應當及時整改,並可視情況對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的內部員工給予一定獎勵。

十二、“吹哨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偽造證據,謊報案情、故意幹擾辦案程序。對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惡意舉報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員工和相關知情人舉報實施獎勵可參照執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19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力推落實企業內部“吹哨人”舉報獎勵製度。

據新華社2019年12月11日報道,企業內部的“吹哨人”能夠盡早發現問題,吹響哨聲,大幅度降低監管成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允許公眾匿名舉報違法行為;落實舉報獎勵製度,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

此外,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也對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的舉報獎勵和內人員舉報,有明確規定。具體為:

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在征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

該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也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